現已查明,石兆彬的主要違紀事實是:一、收受福建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陳燕新等4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69.77萬元。二、干預執法部門對三起涉嫌走私案件的查處,使幾起案件未能得到徹底處理。三、石兆彬在擔任廈門市委書記期間,對廈門走私犯罪活動特別是賴昌星走私集團犯罪活動的發生和氾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廈門一批黨員幹部特別是原市委副書記劉豐等六名市級領導班子成員嚴重腐敗案件負有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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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認為,石兆彬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對廈門發生的特大走私以及一批黨員幹部嚴重腐敗案件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建議,撤銷石兆彬中共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鑒於石兆彬的問題已涉嫌觸犯刑律,建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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