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超1998年從重慶開縣到深圳龍崗區坪山鎮江嶺村寶聯製品廠做打包工。去年10月21日早晨5時40分左右,他下班後騎自行車返回距工廠200米遠的宿舍。他來不及回自己的宿舍,便急忙進了公用衛生間。幾分鐘後,工友見他未出來,推開門發現他已暈倒在裡面。工友把他從衛生間裡抬出來,並馬上通知廠方,用車把他送到了坪山鎮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金文超於當日6時30分死亡。
一張工卡上記錄著金文超死前上班的時間:2000年10月19日上午8時上班至下午5時30分,下午6時30分至20日早上7時,20日下午3時至下午5時30分,下午6時30分至21日早上5時40分。金文超在不到兩天時間裏,累計工作超過35個小時。
廠方認為,金文超是下班回到所租住的出租屋後死亡的,不在廠區範圍,不屬上班時間,工廠對其猝死沒有直接責任。
是否算「過勞死」,家屬和廠方各執一詞。死者的父親說:我兒子就是累死的!對此給予法律援助的律師說:金文超的死亡結果與長時間加班、工作十分緊張而得不到正常休息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下班後返回住處,應視為執行單位工作任務的延伸,緊張加班後未進入自己的房間就猝死在衛生間,應認定為過勞死。正常情況下金文超是步行上下班,如果那天他走路回宿舍的話,就會死在下班的路上。按照有關規定在上下班路上傷亡的應屬於工傷。
金文超是否屬於因工死亡也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廠方沒給金文超辦理工傷保險,是否屬工傷的認定轉到了勞動部門。2001年2月6日,龍崗區勞動局發出《工傷認定結論表》,認為金文超「死亡性質不屬於工傷」。為此,死者父親委託律師向龍崗區法院遞交起訴狀,將龍崗區勞動局告上法庭。6月21日一審法院判決金文超不屬於因工死亡。一位60多歲的農村老人,在一個陌生的環境裡打官司談何容易,又因為沒有暫住證被收容。老人經不起折騰,接受了調解方案:7月份與廠方簽定按照非因工死亡處理的協議,廠方按照企業職工假期死亡處理規定,加上人道主義考慮,共賠償6萬元。
死者的父母都是貧困山區的農民,原來提出賠償12萬元,沒有實現。拿到6萬元還了為打官司貸的兩萬元,再還掉8個月來借親戚朋友的錢,已經沒有錢交死者存放在火葬場的費用。為兒子的死打了8個月官司的老人,沒能帶回兒子的骨灰,懷著悲痛和創傷回了家。
打工仔因過度勞累猝死的事在外資企業中時有發生。廣東南海照信企業集團下屬的台資企業南港鞋廠,5天裡兩名員工猝死。今年5月起,工廠接到定單,為了趕貨每天讓員工干十四、五個小時,使很多員工體力不支。6月27日,23歲的女工姚芳梅昏迷在生產線上,28日死亡。同一天,19歲的男工周智勇也因昏迷不醒被送往醫院,7月2日不治身亡。
在深圳還發生了一起打工妹上班暈倒,醒來後精神失常跳樓的事件。17歲的河南打工妹胡某,在深圳平湖鎮一家工廠上班時突然暈倒,廠方送到附近醫院救治,她甦醒後突然精神失常,從醫院住院部二樓跳下,摔成腦外傷。胡的家屬認為,她的精神失常與工廠兩個月來的連續加班有直接關係,而廠方卻堅持她精神失常跳樓不屬工傷,廠方出於人道才出錢給她治病。
37歲的打工妹蔣雪琴也是死於過度勞累,她在香港獨資企業雅寶皮塑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干了10年粘膠工作。去年1月8日晚7時20分突然感到頭疼、渾身沒勁兒、想嘔吐,當她走到距離車間200米的飯堂時暈倒在地。醫院診斷為蛛網膜出血和腦震盪,搶救也沒能挽留住她的生命。她的筆記本記錄著上班時間表: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30、晚上6:30至11:30,加連班上午8:00至11:45、下午12:30至5:30、晚上6:00至12:00。每天的上班時間是13至15個小時。
蛇口依帆製衣廠員工每月工作時間長達400小時,加班到次日凌晨後,早晨仍要正常上班,大多數工人出現精神不振,頭暈目眩甚至流鼻血症狀,加班工資只以每小時5角錢計算。有一天,一些員工實在起不來,上班遲到了,每人被罰款100元,他們不堪忍受這種非人的待遇,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給報社打了電話。
製衣廠老闆的解釋是:不這樣做哪有利潤?目前服裝加工企業利潤薄,日子不好過,好不容易接到一個單,而且下單廠商決不允許拖貨,所以只有讓工人連續加班。該老闆稱:目前蛇口一片的服裝加工企業10個中有9個都會這麼做。
市勞動局有關人士就此事發表言論說:《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時的,每月最多不超過36小時,依帆製衣廠工人月平均工作400小時,已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平時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依帆製衣廠每小時僅5毛錢加班費的規定違反法規。打工仔千萬不要軟弱,要用《勞動法》來保護自己。
一位對珠江三角洲外資企業瞭解比較多的人士認為,在遵守《勞動法》方面,美國、日本背景的企業做得比較好,港資、台資的有些企業做得比較差。
這一系列因勞累過度而死亡的事例已經敲響了警鐘,有關企業對生命的淡漠令人震驚,《勞動法》形同虛設。對此,有關部門不能等閑視之,應該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
消息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