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貪官多是這樣被發現的

作者:許志林 發表:2001-10-1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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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0日,震驚全國的瀋陽市市長慕綏新、副市長馬向東的貪污受賄案終於正式判決。由於他們貪污的數目特別巨大、危害特別嚴重,慕綏新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馬向東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與他們同時被判處的,還有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等大大小小14名貪官。可以這樣認為:在中央查處之前,瀋陽市從上到下,不少部門都被貪官把持著。今天,這一毒瘤得以挖出、清除,真可謂大快人心。然而,慕綏新、馬向東貪污集團是怎樣被發現的,卻有一個耐人回味的事情。

據早前的報紙報導,最早發現慕綏新有問題的,是一位到瀋陽準備採訪改革開放大好形勢的香港記者。這位記者也不是擁有多敏銳的政治嗅覺,或者得到什麼線索,而純粹是因為他在採訪了慕市長之時,發現他全身的衣著不凡,裡外都是外國名牌,再加上手上的高檔手錶、腳上的進口皮鞋,全身的行頭粗略計算一下,居然需要花費幾萬港元幣。這豈是中國市長的正常收入所能負擔得起的?他把這個疑問刊登在香港的報紙上面,引起中共中央的重視。於是,他們派調查組到瀋陽調查,一舉破獲了慕綏新、馬向東的特大貪污腐敗案。

這個特大貪污集團的被揭露、並得到依法嚴懲,我打從心裏擁護。可是,當我再深入地一想,卻又產生了一些疑問。

據報載,慕綏新在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收受了價值人民幣661萬4千餘元的財物,並有人民幣269萬元的巨額財產來歷不明。而馬向東於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則單獨受賄人民幣341萬餘元、美元28萬餘元、港幣11萬餘元,並多次赴澳門豪賭。如果不是由於香港記者的懷疑,把他們的豪華行當登在報紙上、引起中央的注意,貪污、受賄金額如此巨大的他們,不是還在穩穩噹噹地繼續做官、繼續人不知、鬼不覺地貪污腐敗嗎?我們的各級黨委、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以及檢察院和它下屬的反貪污賄賂局,在這麼長的時期裡面,對他們的貪污腐敗行為居然毫無覺察、毫無反應?這是不是我們國家法制的更大悲哀呢?

而且,慕綏新、馬向東的貪污受賄案以這種偶然、意外的方式被發現,也決不是一個特例。僅據以前報紙上面大家都知道的公開訊息,像一些大貪官的被揭出,往往都是由於一種偶然和意外。

◆如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就是因為在參加雲南世博會期間,突然在昆明失蹤,中央有事找他卻找不到他,最後才發現他悄悄地乘飛機跑到了廣州,為自己的情婦辦理買房子的事,由此才查出了他以前的貪污受賄罪行。

◆又比如秦皇島市財政局局長姬晌午,他的貪污罪行是被小偷偷出來的。4名小偷在該局長家偷出一個保險箱,在開車外逃的路上,正逢交警查違章,發現4個人神色慌張,送交派出所審查,結果除了小偷被擒,還發現被偷的保險箱裡有大量的珠寶存摺,從而揪出了這個貪官。

◆還有一些貪官的被發覺,有的是因為在外嫖娼,被突然的掃黃行動曝光出來的,有的是被先審查的同夥牽扯出來的,還有的是發生凶殺案後被發現的……

總之,很多貪官都是由於偶然事件而被發現、被揪出來的。

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問題。因為。它說明,僅僅靠黨內反腐,是難以成功的。儘管中共三令五申,一再發了一道道要求黨員幹部加強自律的文件(最近又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改進黨的作風的決定》),並提倡以德治國,其結果總是收效不大。這正像一位民間人士所指出的,黨內反腐,黨內監督,就像用一個人的左手去管右手,因為兩者由同一個心臟供血、同一個大腦支配,所以結果肯定是監督不了。因此,有效的反腐敗,必需以來自民間自主的監督,而這就要求人民有憲法原本就已經賦予的貨真價實的知情權、言論自由、以及結社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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