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大學同學在河北經濟信息中心,97年被該單位一個見習副處長『薛廣武』用辦公室椅子擊傷額頭縫了5針,經過4次法院審理,歷時兩年直到1999年才將犯罪份子『薛廣武』繩之以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一個故意傷害案竟這麼長時間,可想而知了。
據我同學講,官司打的十分艱難!該單位領導為了包庇犯罪份子給犯罪份子出具加蓋公章的虛假材料就達5份之多!這些虛假材料又都是通過犯罪份子『薛廣武』作為其『證據』親自提交法院,其中除兩份處理《決定》之外的其餘三份虛假證明材料都是犯罪份子『薛廣武』親自持有然後再讓該單位工作人員加蓋了公章。在初審開庭之前,這夥人為了達到卑鄙目的,竟然捏造虛假材料擅自給我的同學一個行政警告處分進一步加害!目無黨紀國法,『官官相護』到了多麼卑鄙無恥的程度!最終正義戰勝了邪惡,法律維護了公正!
那個官司雖然結了,據我同學講,事還沒完。那個河北省經濟信息中心的幾個領導並不甘心『出具虛假偽證材料』袒護包庇犯罪份子的失敗,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在公正的法院判決面前,不但拒絕撤銷對我同學的錯誤處分決定,而且還停止了我同學的工作讓下崗了。相反,1999年9月14日河北省經濟信息中心這個領導班子不顧我同學事前既已告知的有關黨紀國法規定,明知故犯擅自將正在緩刑期間的犯罪份子『薛廣武』提拔為『信息諮詢公司經理』!可見這等邪惡目無黨紀國法猖狂囂張到了何等程度!多次向那個單位的上級主管河北省計委反映,根本不管!後來,我的同學以『劉孟張曹』(主任劉書增副廳級,副主任孟慶瑞*張彩庭*曹金生均為正處級,全為黨員幹部)構成誹謗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法院受理之後一審枉法裁判『劉孟張曹』無罪,我同學絕對不服上訴狀寫了3萬5千字,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目前此案正在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之中。時至今日(10月28日)已超期4個月(6個半月為法定期限,今已10個多月了。本案初審立案於1999年10月19日,再二審上訴,現在發還後是重審,總計法院審理已兩年多)。
我同學堅信法律一定公正!對於無視人民群眾利益肆意踐踏人民群眾利益的犯罪份子要堅決打擊,決不手軟!以法治國,運用法律的規範手段是公平公正的必然選擇。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官未必公正。為此我的同學在起訴及上訴書中公開聲明「如果法官枉法裁判,將親自處理犯罪份子」,還給國家主席江澤民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寄去了「特赦申請」函(已收到郵政回執)『在法官枉法裁判包庇犯罪份子的情況下,本人在與犯罪份子進行鬥爭過程中如果與法律產生衝突請求國家特赦無罪』等等,『誓與犯罪份子鬥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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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超限戰》打擊腐敗!
當法治《正規戰》在打擊官僚腐敗有跡象表明可能被『枉法裁判』的情況下,首先聲明實施《超限戰》具有震懾邪惡官僚腐敗的強大威力。 人不能簡單分類為『善人』或『惡人』,其實每個人心中皆有善惡,執法者亦然,維護社會公正和國家法律的尊嚴有時的確需要震懾某些法官心中的惡性成分! 特赦申請!!!即是打擊官僚腐敗犯罪的一種技巧手段!具有『先聲奪人,後發制人』震懾邪惡之功效!猶如中國向全世界發表聲明『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一般!
注2:《吏治腐敗是萬惡之首!》依法治官,圍追堵截!
唯有「民治『官』」!對付「官僚腐敗特權」不使用實質硬性卡脖手段是軟弱無能是絕對不行的!
無論任何朝代,一黨執政還是多黨輪流(也有相互勾結), 永存「官官相護」腐惡,必須面對!所以《吏治腐敗是萬惡之首!》 打擊官僚腐敗特權,是一場人民戰爭,依法進行的人民戰爭!
重中之重是「依法治官」, 惟有「法治『官』」,「官治『官』」,「民治『官』」三管齊下,「圍追堵截」徹底阻斷 官僚腐敗分子逃退路數,才能使官僚腐敗分子永無藏身之地! 治的那『官』本是貪官污吏本是黨和國家的叛徒,人民的罪人,民族的敗類。只有如此勤政為民的良官才避免被「官僚腐敗特權」之惡官『同化異化』,才能形成中華民族『官場』的正氣!
所謂「民治『官』」具體法律運作如下:
《吏治腐敗是萬惡之首!》
所有腐敗皆因吏治腐敗而得逞又逃避追究! 所有邪惡皆因吏治腐敗而猖獗又氾濫成災! 依法治官,『官官相護』早已默契成了『惡鄙』文化心照不宣,何以治得了?
特效手段:終結現行『官』才能選官,特別是『官』才能撤官的官僚體制!!! 制定《罷免彈劾法》!建立全國各地《罷免彈劾法庭》,任何公民依法根據 事實和證據可以提起訴訟,罷免彈劾任何腐敗官僚,採用「陪審團」斷案機制! 把權力歸還人民大眾!完全杜絕官場「官官相護」之惡鄙!!!
注3:打擊腐敗犯罪就是為黨國家人民做貢獻!!!
注4:《誹謗罪》犯罪要點:
捏造事實是構成誹謗罪的要件之一! 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法律上『無中生有』的概念即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即是無! 誹謗罪不限定任何人任何方法任何方式(作為方式或不作為方式)!包括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在一個案件中都進行了實施! 誹謗行為被《憲法》無條件禁止!
《憲法》至上!
《憲法》第33條,第38條,第51條與《刑法》第246條完全規定死了誹謗罪! 捏造事實(並散佈)是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錯誤『行政處分』結論本身是本案的一個後果!糾正錯誤『行政處分』結論是行政機關的事,不在本案訴求。
附1:
所謂單位犯罪僅僅是由於『規定』(我國刑法後來新設的)!當一個罪名沒有規定單位犯罪的時候,只能由自然人承擔! 當一個罪名同時規定單位犯罪的時候,由自然人和單位共同承擔!『自然人』是一切犯罪行為的不可缺少的核心因素! 新設立的『單位犯罪』規定不可能成為犯罪份子的保護傘! 新設立的『單位犯罪』規定倒比沒有設立的『單位犯罪』規定之前犯罪份子多了一個保護傘,肯定是司法大笑話!這於法理不通。
《刑法》第13條,第14條之規定是『犯罪』(危害社會的行為)概念的嚴格定義!
附2:
我是說,一『誹謗罪』涉及充其量的法律條文;二是單位領導班子以假借『處分』員工為名,實際是捏造事實散佈實施誹謗犯罪! 感嘆號!權當逗好句號好了。
附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來源:.北大新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