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導,去年7月31日晚,尹某應當地的個體老闆周某之邀與江蘇司法警官學校駕駛員薛某喝酒,酒足飯飽後,三人來到某髮屋「要小姐按摩」意圖「尋歡」,個體老闆周某在一間包房內與髮屋女老闆譚某發生性關係,之後該女即報警稱遭到強姦。去年11月15日,鎮江潤州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周、薛、尹三人均犯強姦罪。庭審中,周、尹均辯稱當時的行為系嫖娼,而薛則稱「喝多了酒,對當時的行為已沒有印象」。周、薛兩人都請了律師為自己辯護,而身為司法幹部的尹某則未請律師自行辯護。
法院經庭審查明,案發當日晚23時許,周夥同薛、尹,由薛某駕警車至某髮屋,「薛某先將該髮屋的譚某(女)強行帶出髮屋,抱進警車後備箱稱要將其帶走,後三被告人採取推拉等手段,強行將譚某拉進包廂,將譚某內褲脫掉,然後薛、尹退出包廂,被告人周某在包廂內強行對譚其實施了姦淫。」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行為均構成強姦罪,周為主犯,薛、尹為從犯,據此判處周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薛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尹某有期徒刑3年。
尹某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證據收集有偏差」為由提出上訴,並委託家人聘請上海復興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小華及該所律師戴佩清為其二審辯護人。辯護律師認為,尹某的行為損害了司法幹部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但違紀、違法與犯罪有嚴格的界限,道德評判不能影響甚至代替法律審判,本案中尹某僅有欲接受異性按摩的故意,而無事先預謀共同強姦他人的故意,刑法上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必須有相同的犯罪(強姦)故意,且具有一致的意思聯絡;尹某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共同強姦他的人行為,原判證據系僅憑被害人單方面證詞,且前後說法不一,不能形成有效證據鏈證明尹某參與強姦的事實。因此,律師請求二審法院宣告尹某無罪。
記者在鎮江採訪時獲悉,此案系嫖娼還是強姦,尹某系有罪還是無罪,確實存在定性上的爭議。
據瞭解,尹某1996年出生,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案發前已由司法局借調至市府研究室,擔任某領導秘書,但平時交友廣泛。尹某是否犯罪現在恐怕還難下定論,但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最終是否獲罪,尹某都會因為自己交友不慎的糊塗之舉而自毀前程,使今後的人生道路蒙上一層不光彩的陰影。但願尹某的教訓能成為可供比照的鏡子,讓更多的人能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