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2-01-26 07:28:00作者: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法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十、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的;
十一、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十二、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十三、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價格欺詐行為均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摘自《生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