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龍川縣的這名包工頭涉嫌故意傷害他人致盲,卻連續4年逍遙法外,直至該案被列為廣東省督辦案件後,才被迅速逮捕並移送起訴。
看守所驚見人犯打手機
7月8日晚,記者在龍川縣看守所驚訝地發現,該所關押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竟可隨意打手機。
記者當時在看守所值班室等候朋友,看到隔壁一個單房看上去像大學的宿舍,門敞開著,靠門的那邊有一張掛著蚊帳的床,靠窗這頭是一張桌子,桌上有電飯鍋(裡面似乎還有一些剩菜)。
一個光著膀子、滿臉絡腮鬍子的大漢倚在桌前,正聚精會神地擺弄一部三星藍屏手機。過了一會兒,一個理著平頭、穿著看守所囚服的年輕人走了進來,向「絡腮鬍子」哈著腰說了些什麼,「絡腮鬍子」威嚴地作了「指示」,「小平頭」就又哈著腰出去了。
不要以為這間房裡住著的「絡腮鬍子」是一名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其實他是被羈押在此的犯罪嫌疑人。
他叫駱東華,是當地一名包工頭,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今年5月21日被正式逮捕。
7月9日下午2時,記者再次來到看守所時,看到駱仍在享受「單間」待遇,門從裡面鎖著,駱正躺在蚊帳裡呼呼大睡。而昨晚為其「端茶送水」的「小平頭」則在相隔幾個房間的一間房忙乎。
公安局中撥通「駱老闆」手機
7月9日上午,記者專門趕到龍川縣公安局採訪此事。
在龍川縣公安局法制股,一名姓鄒的負責人拒絕對此事作出評論,但他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收押的犯罪嫌疑人一進看守所,就要將身上所有物品登記後扣押,絕對不允許在看守所打手機。
記者隨後當著該負責人的面,撥打了從其他渠道得知的駱的手機「13902635××8」,電話裡傳來一名中年男子的聲音(以下是記者錄音):
記者(下簡稱「記」):餵,你好,是駱生嗎?
駱東華(下簡稱「駱」):我是。
記:怎麼那麼長時間沒有聯繫啊?
駱:(疑惑)你是哪位呀?
記:我是老馬呀。不記得我啦?我想請你喝酒吶!
駱:哪個老馬?
記:真是貴人多忘事,這樣,我在龍川,請你過來喝酒,你在哪裡呢?
駱:我在外邊。
記:這麼逍遙啊?
駱:呵呵。
記者與此人的通話持續了約三分鐘。記者欲對龍川縣公安局法制股這名負責人進行進一步的採訪,但他尷尬地表示,他沒有權接受採訪,但現在該局局長出差了,主管副局長又在考場維持秩序。
「建所以來第一位特殊人犯」
在接下來的採訪中,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政法人士告訴記者,其實包工頭駱東華在看守所享受特殊待遇問題,龍川縣盡人皆知。
這名政法人士語氣激動地說:這是龍川看守所建所以來第一位特殊「人犯」。一般的人進了看守所,都要理平頭,為了防止意外事件發生,要把所有隨身物品都登記上繳,而駱東華卻連皮帶都沒有抽走。別人吃大鍋飯,駱卻能頓頓有酒有肉;別人要幹活,駱卻還有人侍候,連看守所很多干警都看不下去了。另外,駱在看守所可以隨便打手機,隨時都可以和外面「通水」,怎麼讓人相信會受到公正審判?
如果駱老闆沒手機用,就會對龍川經濟造成重大損失?
7月9日,記者為此案還輾轉採訪了龍川縣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幾個部門的相關人士均表示駱在看守所的待遇不符合有關規定,但在龍川縣委某部門時,記者卻聽到了另一種聲音。
該部門一負責人稱,駱東華在看守所可以使用手機一事,龍川有的領導是知道的,主要原因是有關部門考慮到駱「罪行較輕微」,而且案子小,案情簡單,「沒有串供的可能性」,由於駱是當地一建築公司的總經理,手頭上好幾個大工程都離不開他,如果沒有手機,「將給當地造成重大的損失」。
相關新聞:包工頭逍遙法外四年
據悉,駱東華被逮捕是因為一件故意傷害案。
1998年8月18日,幫駱做工程的小承包者鄒運明向駱東華催要欠款,雙方發生爭吵,駱用一個煙灰缸砸中鄒的左眼,鮮血直流。據鄒稱,當時駱仍對其拳打腳踢。後來隆北派出所一民警趕來將鄒送到附近的一個診所。鄒的左眼下部縫了4針,傷痕5厘米,後鄒轉院後又發現,其大腦頂部皮下血腫,鼻前端可見性完全骨折。經中山醫科大學法醫鑑定,鄒的損傷為輕傷。
按有關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便可追究刑事責任,但駱卻一直逍遙法外達四年之久。
在鄒家不斷上訪後,省有關部門將此案列為省督辦案件。
2002年5月,龍川縣公安局對駱執行逮捕。
6月,龍川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審理。
受害人鄒運明稱,駱大約出了六七千塊錢後,就一直拒絕支付藥費,由於缺乏治療,他的傷勢不斷惡化,目前左眼已完全失明,右眼視力也降至0.5,他已向法院提出到中山醫科大學重新做傷殘鑑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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