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信報報導,朱小華 1996 年 10 月到香港,接替邱晴擔任光大集
團董事長。時值香港主權交接前夕,金融市場炒風甚盛,光大集團的幾家
公司,因朱小華是中國大陸總理朱鎔基的心腹,更是炒家的重要目標。
朱小華1999年7月遭大陸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雙規」(規定地點、規定
時間交代問題),去年 5 月25日正式逮捕。江澤民指示有關部門要從快從嚴處理朱小華的案件;而朱鎔基也不示弱,要下面「按規矩辦事」。
朱小華被「雙規」時的罪名,是八億元人民幣的銀行貸款不翼而飛,數字太大,使朱鎔基沒有辦法保住朱小華。但是後來證實八億元是子虛烏有,因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移交下來朱小華的「犯罪事實」,準備起訴的,卻是另外兩條:一是收受香港某控股公司股票 36 萬股;一是夥同其妻收受深圳某集團公司董事長港幣三百萬元。
這兩條罪名並非完全事實,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敢貿然開庭。其一,收受某公司股票 36 萬股之事,是朱小華在「雙規」時向中紀委的辦案人員主動交代。但檢察人員到香港取證時,卻找不到物證。
第二項收受三百萬港元,是香港光大集團與深圳某公司開展業務往來時,朱小華的妻子向該公司董事長邱晴借來的,寫有借據。據悉,朱小華並不知情。案發後,在美的妻子自殺身亡,留有遺書說此事害了朱小華,對不起他,女兒也因此發瘋。
這兩件事要給朱小華怎 定罪?當時因為朱鎔基反貪太賣力,損害到高層的利益集團,江澤民和人大委員長李鵬為了壓朱鎔基而整朱小華,整不出大罪名,當然不肯罷休,使案子一拖再拖,期望可以有新料爆出。
朱小華一九九六年十月再調來香港,接邱晴擔任光大集團董事長。時值香港主權轉移前夕,金融市場炒風甚盛,光大集團的幾個公司因朱小華同朱鎔基的關係更是炒家的重要目標,有的市盈利被炒到到令人咋舌的地步,朱小華不能免俗,也捲入炒風中。因此金融危機爆發時,政敵也就容易從某些暴露出來的問題中打開缺口。
朱小華從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紀委「雙規」,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被正式逮捕,至今整整三年而無法定罪,就是因為這個案件涉及中共高層的權力鬥爭。江澤民指示有關部門要從快從嚴處理朱小華的案件;而朱鎔基也不示弱,要下面按規矩辦事,否則誰做將來誰負責。
香港媒體對朱小華案件的報導曾經熱過一陣,後來因為沒有案情進一步發展的消息而淡化下來,但是案件一直在審理中,內部的角力也沒有停止過。根據筆者獲得的資料,不但朱小華還在獄中,還牽出兩個家庭,一是港商劉希泳,一是中國的前交通部副部長鄭光迪(女),他們的案子也因而被「挂」起來。
朱小華被「雙規」時的罪名據稱是八億元的銀行貸款不翼而飛,相信這數字太大,使朱鎔基沒有辦法保住他而聽任朱小華被立案審查。但是後來證實這八億元是子虛烏有的東西,因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移交下來的「犯罪事實」準備起訴時,卻是另外兩條,一是收受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三十六萬股,一是夥同其妻收受深圳某集團公司董事長港幣三百萬元。這種變化充分體現了中國的「法治」,當確定拿某人開刀時,先捏造駭人聽聞的莫須有罪名,作為拘捕或「雙規」的藉口,在落入中紀委或「公檢法」手裡後,經過迫供、誘供,即使原先的問題被否定,也不怕在其他問題上打不開缺口。以中共政壇幾乎是無官不貪的情況,只要為某人立案,多少都可以挖出一些事來,除非有強硬的後臺保護,否則都可以加上或大或小的罪名而不至於構成「冤假錯」案,至少也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
目前朱小華的案子也是這種情況。但就是這兩條罪名,也並非完全是事實,所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敢貿貿然開庭。
有關收受某公司股票三十六萬股之事,是朱小華在「雙規」時向中紀委的辦案人員主動交代的。一九九七年六月該公司董事會主席兼總經理楊某聲稱送給朱小華三十六萬股該公司股票,當時市值一百萬元左右。但是檢察人員到香港取證時,卻找不到物證,原因是股票並沒有過戶到朱小華名下,看來當時只是說說而已。這要為朱小華定罪就比較困難,因為沒有物證。
第二項收受三百萬元的事,是一九九八年年初香港光大集團同深圳某公司開展業務往來時,朱的妻子向該公司董事長丘某借來的,寫有借據。據瞭解,朱小華對此並不知情。案發後,身在美國的朱小華妻子自殺身死,留有遺書說此事害了朱小華,對不起他。朱的女兒也因此發瘋。估計這筆錢是她們拿到美國生活的花費,就如賴昌星給了前總參謀部情報處處長姬勝德的妻子二百五十萬美元在洛杉磯買房子定居。
這兩件事要給朱小華怎樣定罪呢?當時因為朱鎔基反貪太賣力,損害到高層的利益集團,江澤民和李鵬為了壓壓朱鎔基而整朱小華,整不出大罪名當然不肯罷休,使案子一拖再拖,期望可以有新料爆出。不久前曾經擔任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也被「雙規」,但似乎沒有能給朱小華加多少罪名,反而牽扯出一批中共大員而成為燙手山芋,因此可能也會像朱小華案一樣一拖幾年。朱鎔基當然也不希望朱小華案長期拖下去,希望早點弄清楚。因此朱小華案未來如何判決,就可以反映出中共高層權力鬥爭中此消彼長的部分情況。如果再回頭看前中共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市委書記陳希同的案子,從一九九五年案發到一九九八年宣判十六年徒刑,也是因為涉及到黨內的高層鬥爭。因此幾乎可以斷言,那些長時間宣判不了的案子,都涉及了高層的鬥爭。就如某位中共大員去世而不能很快舉殯的話,必然涉及對他的「評價」問題,也是黨內不同觀點和利益之爭。
至於從朱小華案件中被牽出的港商劉希泳,和前交通部部長鄭光迪的情況,適當時候另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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