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麥崇楷於1989年1月至1998年2月在擔任廣東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期間,個人受賄174萬餘元;夥同其子受賄1013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子經商獲取巨額貸款;道德敗壞,生活糜爛。中央紀委決定並報經黨中央批准,給予麥崇楷開除黨籍處分;建議全國政協依法撤銷其全國政協委員資格;建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罷免其廣東省第九屆人大代表職務;並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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