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在美國住的時間越長,越發現這裡法律法規遠比中國多得多。大大小小的公共場合行為細節,都有各種「法」在那裡照管著。尤其印象深刻的,是這裡執法很嚴。一旦違法,不管「違」的是作為一個新移民看上去多麼微不足道的「法」,都沒有什麼通融餘地。一旦給警察逮個正著,沒有什麼人向警察求情或是陪笑臉的,因為這都白搭。更沒有誰吃了豹子膽給警察遞錢上去的,因為攤上「賄絡警察」的罪名,事兒可就大了。一般都是公事公辦,該接傳票就接傳票,該接罰單的就接罰單。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湧進美國,卻還是能夠維持不「亂套」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原來的法制基礎很強,可以有能力把一些「不定因素」迅速納入原來的法制軌道。 除了聯邦法律之外, 各個州,市,縣,鎮,都有它們各自的法律。從一個新移民的眼光來看,一切都是相當嚴格的。
我是從一個以「酒文化」自豪的國家出來的,一開始感到反差特別大的,就是有關「酒」的法律。比如說,幾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許賣酒給21歲以下的年輕人。在紐約市都是如此。由於執法很嚴,所以,即使是中年人去買酒,都會被要求出示駕駛執照,因為那上面有出生日期,可以確定年齡。如果讓警察看到一個21歲以下的年輕人從你手上買到了一罐啤酒,你肯定得去法庭。我們的一個朋友在餐館打工時,就是因為一時疏忽,沒有查看駕駛執照,就賣了一瓶啤酒給一個看上去很「老相」 的年輕人,被傳到法庭,判罰了500美元的罰款。最近,我們居住的這個城市,已經立法規定18歲以下的年輕人不能買煙。
當然,這並不是說,在美國就沒有21歲以下的年輕人喝酒。這個年齡的年輕人是最有逆反心理,也是最想做一點「違禁」的事情的,這種情況全世界都一樣。但是在美國,他們如果這樣做的話,不能毫無顧慮,萬一給警察抓住,也只好認罰。每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海灘上,警察總能抓住一批這樣的年輕人。今年夏天,我們就在電視裡看到一些這樣的年輕人,交了不低的罰款之後,十分沮喪地步出法庭。
另外,商店在週一到週六,晚上十一點以後不准賣酒,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准賣酒。這裡也是每週休息兩天。人的活動顯得相當有規律,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是放鬆玩的時候,到了星期天晚上交通流量急劇減少。也許,當初立這條法,也是讓大家在這一天收收心,好好休息,準備迎接下一週的工作吧。我住的這個州,直到去年剛剛修改這條法律,允許有賣酒許可證的飯店在星期天賣酒,其它零售店依然不行。
同時,法律規定,不允許在工作時間喝酒,因此,你不會看到美國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時喝啤酒,因為午餐時間也在工作時間之內。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喝酒,因此,在公園裡野餐,你只能帶些不含酒精的飲料。甚至在大街上你拿著一個打開的酒瓶都是違法的,不管裡面是空的,滿的,還是裝了半瓶酒的。同樣,在汽車上,在駕駛員伸手可及的範圍內,有一個打開過的酒瓶,也是同樣違法的,哪怕這只是一隻空酒瓶。由於執法很嚴,一般人都很小心,我記得有一次,我們的一個美國朋友要搬到其他的州去,大家在一起聚會送他。有一個女孩子送了他一瓶好酒,他當場打開讓大家嚐嚐。分手已經近半夜了,他拿著那剩下的半瓶酒上了車,但是馬上就跳了下來,把那半瓶酒放進車後的行李箱,對我們笑笑說,「我可不想惹麻煩。」
在所有的發達國家,美國大概是一個對酒管制最嚴的國家。也許,這和美國的歷史也有關係。美國最初的一批移民,是受到英國宗教迫害逃出來的清教徒,他們比天主教徒更重視對於「十誡」和其他宗教誡律的實行,更重視「修身養性」。因此,在美國歷史上,曾經有過一個完全禁酒的時期。後來,隨著時代的發展,完全禁酒已經不可能做到,絕對禁酒的法律反而給釀私酒和走私酒的人造成暴富的機會。因此,才逐步有所放開。但是相比之下,依然是管制嚴格的。在現代社會中,由於公路和汽車的發展,人們移動的速度已經大大加快,美國法律對於酒的嚴格管理,確實有效地減少了由於酗酒而產生的車禍。
當然並不是僅僅與酒有關的,才有那麼多「法」。美國法律的觸角幾乎伸到每一個角落。去年我們去鳳凰城,住在一個老朋友那裡,他們也是來自中國。到了這裡,就遇到在中國從來也沒有過的新問題。問題來自他們讀小學的女兒,在中國時,她和所有的雙職工子女一樣,脖子上挂一把鑰匙,放學了自己回家做作業。在美國,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必須時時有人照看,以免發生由於孩子不懂事而導致的危險。離開學校以後,家長自己不能照顧的話,必須托給別人照顧。所以在美國有大量的各類托兒所,念中學的女孩子利用假期替別人照看孩子,也是她們「打工」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的朋友當時經濟上尚不寬裕,更由於習慣了中國的做法,覺得付這筆托兒費「夠冤的」。於是,決定冒險「違法」。天天孩子放學,走到家門口就會非常小心地四處張望,然後一溜而入。接著,這孩子遵照父母的關照,不開門,不接電話,唯恐被人發現孩子是一個人在家。因為如果被人發現了,美國人完全有可能出於對孩子安全的考慮,好心去報警。這麼一來,孩子將會被帶到專門的福利機構,暫時被政府收養。不通過吃力的司法程序,你很難把孩子要回來。孩子12歲之前,他們會一直都為此感到擔心。
今年就發生過一對中國留學生夫婦的嬰兒被政府收走的情況。嬰兒的母親出差,父親臨晨被孩子吵醒,在換尿布沖洗孩子時,兩次失手使孩子從手中落入浴缸。此後,孩子一直啼哭。這位父親到下午三點,看到孩子依然哭鬧,怕他有傷就帶他去了醫院。醫院發現孩子有骨折等問題,瞭解整個過程之後,馬上就去報警了。孩子治療之後就由政府暫時收養,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還可能面臨「虐待罪」的起訴。他們不僅贏得周圍同胞的同情,連美國的中文報紙上都報導了華人對此感到的憤憤不平。 說是他們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兒子, 怎麼可能「虐待」。中國人的「虐待」概念,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主動性。但是在美國,這只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不考慮動機,只察看行為和後果的。它自有它的「法律邏輯」:一個嬰兒被摔了兩次,卻長達近十小時不能得到檢查和醫治,美國法律認為,這種情況只能夠叫做「被虐待」。在這件事情上,還可以看到一般華裔的觀點和美國法律的差異。華裔同情的焦點幾乎全部在這一對「不幸的父母」身上,覺得他們孩子已經被帶走了,居然還要面臨一場官司,確實不幸之極。但是,美國的法律在這一類的問題上,關注的焦點幾乎全部在孩子一邊。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還不能保護自己,法律當然要站在孩子這一邊。
有許許多多我們在中國司空見慣的事情,在這裡都是「違法」的。比如,孩子哭鬧,家長上去給一巴掌的話,是違法的;在公共場所發生爭執拉拉扯扯的話,也是違法的。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周圍看到的人很可能馬上就去報警。也許,正因為這樣,我們來了那麼些年,居然一次也沒有在公共場所看到過這樣的情況。
那麼,對於美國這樣一個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當老闆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舉一個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試,僱主問你的年齡,是違法的;問你是不是有什麼殘疾,是違法的;問你的婚姻狀況,是違法的;問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況,是違法的;問你有沒有孩子,是違法的;問你是否被逮捕過,是違法的……等等。也就是說,我們在中國進一個工作單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總是有年齡,籍貫,性別,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時入團,何時入黨,何年何時何地受過何種處分等等條款,如果,在美國一個僱主給你遞上這麼一張表格,你拿著就可以對他說「咱們法庭上見」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這些首先是源於1964年的民權法。六十年代是一個全世界都在那裡騷動不安的年代。對於美國,六十年代幾乎是一個歷史分界線。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後的美國,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結果不僅僅是立法取消了種族隔離,它還使得自由派思潮廣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國大致是僱主說了算的。但是,此後,保護每一個人的平等權利的觀念浮到了表層上,尤其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比如少數民族,婦女,殘疾人等等,他們的權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民權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1964年的民權法中有關僱主的規定,涵蓋了所有25名以上僱員的企業,該法禁止因僱員的種族,宗教,膚色,性別,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國),而在僱用和工作條件等方面予以歧視。因此,如果僱主問了這些問題的話,他拒絕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視」,「種族歧視」,擔心婦女有孩子要影響工作……等等,而以這些原因剝奪一個人工作的權利,都是違法的。所以,乾脆法律規定,這些問題都不准問。1967年的「僱員年齡歧視法」,又規定了不得對年齡40歲以上的公民在僱用上歧視,從此,僱主就連年齡也不能打聽了。
到了1972年,美國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權法案」,更規定了所有的政府機構和超過15名僱員的私人企業,都必須在招工,技術培訓,升遷等機會上,給弱勢群體一定的比例。否則,是違法的。順便提一下,平權法案還擴展到大學招生。例如,美國的大學招生,是沒有體檢這一關的,有殘疾的年輕人在平權法案的保護下,比一般的年輕人更容易入學。我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因為我考大學時,就有一個一起工作的年輕人,考得非常好,卻因為一隻手有一點殘疾而落選,我已經不記得他的名字,卻無法忘卻發錄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這真是很不公平,華羅庚還腳有殘疾呢,憑什麼他就不能上學。執行這個法案也產生許多問題,這我想以後再向你介紹。
1990年,美國又通過了能力缺陷法,不僅涵蓋了有身體和智力缺陷的人,還涵蓋了有傳染病的人。僱主不僅被要求不准歧視,必須提供給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還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備。例如助聽器,助讀器,等等。比如說,一名僱員被查出有愛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響工作,僱主不得解雇他,還必須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傳染的條件。否則,是違法的。
1991年,美國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權法案。把僱主和僱員在發生民權官司時,提供證據的負擔重新放到僱主一邊。這是怎麼回事呢?比如說,僱員告僱主性別歧視,那麼,法庭當然需要證據。證據是有兩方面的,一是僱員拿出受到歧視的證據,二是僱主拿出沒有歧視僱員的證據。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是在僱員一方,那麼,僱員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視的充足證據,就判僱主無罪。但是,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是在僱主一方,那麼,僱員不必提供充分證據,而是僱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僱員,只要僱主拿不出這樣的證據,那麼,法庭就可以認定你是有歧視行為的。當然,證據的負擔在哪一方面,就對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80年代,最高法院在判這一類案子的時候,比較傾向於保護僱主的利益,證據的負擔也要求在僱員一邊。91年的民權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糾正這一傾向。最利害的一招,是該法在美國歷史上第一次規定,如果僱員由於其種族,性別,年齡,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視的話,可以向僱主提出精神傷害的懲罰性賠款。後來,就發生過一個保險公司的全體女職員聯合起來,告老闆在升遷問題上性別歧視的,勝訴之後賠償金額幾乎是天文數字。 前幾天,又有一個體重300多磅的汽車零件公司管理人員,被解雇後告老闆體重歧視的,也在勝訴後得到高金額的賠償。由於執法很嚴,因此,在美國當上老闆之後似乎也並不「自由」。
在中國的時候,人們都對美國的「性開放」,「性自由」留有深刻印象。但是,對美國的另一面幾乎沒有什麼瞭解。所以,我想向你介紹美國的一些有關「性騷擾」的規定。禁止性騷擾也是民權法的內容之一。如果你進入一個美國公司工作,尤其是一些大公司,工作場所都有一些嚴格的行為規範。你看到這裡,也許會以為一種非常嚴重的「騷擾行動」,才會被稱為「性騷擾」,實際上,從一個中國人的角度看,好像並不是如此。我曾經看過一個大公司的規章制度,厚厚一大本,其中就有按民權法所制定的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很多規定。比如說,不允許在工作場所張貼裸體照片。美國人是非常習慣在自己的工作環境裡放一些私人照片和裝飾的,一般的辦公室,其主人都會放各種放大的家庭照片,還有各種自己喜歡的裝飾畫和照片,五花八門,什麼都有。但是如果放一張裸體照,就屬於「性騷擾」的範圍。這條規定甚至嚴格到如果你在自己更衣箱內側貼裸體照,都在被禁止範圍。又比如,在工作場所說髒話也屬於「性騷擾」範圍,哪怕是順口溜出來的也不行。對於開玩笑也有明確的界限,規章制度認定,不同的性別對於一個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對於一個「玩笑」是否屬於「性騷擾」,它的確定,以聽這個「玩笑」一方的感受為標準。也就是說,你在開一個玩笑的時候,不論你自己認為是多麼「無所謂」,只要聽這個玩笑的人認為聽了不舒服,認為你是在「性騷擾」,就可以確認你是「性騷擾」。
對於管理人員要求就特別嚴格,如果和自己所管理的工作人員約會談戀愛的話,公司規定其中一方必須調往另一部門工作,並且明文警告,這樣的情況有可能影響管理人員的前程。同時,制度中還有對發生了「性騷擾」的情況之後,被「騷擾」者如何向上投訴的指示,指定向一定的部門和負責人提出告訴。接受告訴者有責任代為保密,並在規定的天數內必須給出調查和處理的答覆。但是,如果已經告上法庭的話,公司不再有代為保密的責任。
我的一個朋友在工廠的流水線上操作,她告訴過我發生在她這個車間的事情。有一天工作特別忙,女工們紛紛在抱怨腰酸背疼,一名男性管理員就站在一名女工身後,他就為那個女工捏了捏肩膀,通常,這只是一種友好的表示。事後,那名管理員被主管找去談話,他已被控「性騷擾」。他當然為自己聲辯,主管就拿出公司規定給他看,在規定上,建議所有的工作人員肢體「不接觸」。因為,「不情願的接觸」是性騷擾罪名中很重要的一條,為了避免這一點,乾脆「不接觸」是最簡單的。不僅異性之間有這樣的問題,同性之間都是如此,因為社會上還有同性戀者。實際上,美國人對於「接觸」,是遠比中國人敏感的。概念也不一樣。時間長了,我們也習慣了和美國朋友在見面和分手的時候擁抱,不論男女,一切感覺都很自然。但是,在不太熟悉的人之間,美國人的個人空間要求相當高。我第一天到美國,就發現他們從我身邊走過,常常還在兩尺距離之外的時候,已經在對我說「對不起」了。因為,他感覺已經侵犯了我的空間。在郵局排隊,人們之間的距離也會拉得很開。當然在地鐵裡,尤其是大城市的地鐵裡,無法做到距離拉開,但是只要在可能的情況下,距離會十分自然地馬上拉開。更不要說互相「接觸」了。
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美國人,是一個個不同地區的人們共同生活的公約,地方法律的改變,往往需要經過當地的公民投票。一些公眾關心的重大問題,更要由立法來決定。比如說,是否可以發行彩票。我們剛到這個州的時候,這裡的法律是不允許發行彩票的,之後,州長提出議案,以發行彩票集資改善教育,遭到另一部分人強烈的反對,經過大量的宣傳和反宣傳。老百姓兩邊意見都聽了一年多,最後,公民投票通過,從兩年前開始,這個州修改法律,這才開始發行彩票,你進入一個地區生活,也就必須遵從這個地方人民的公約,如果你不喜歡,你可以有搬家的自由。但是沒有在當地違法的「自由」。
在美國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們發現,當中國人常常以「好」,「不好」,「壞」這樣的字眼去作道德評判的事情,在這裡往往是通過立法盡量把它歸入法律的範疇,並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剛來的時候,和美國人聊天,立即發現我們和他們之間有一個很大差別,就是我們在評論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時候,他們經常只是簡單地說:「這是合法的」以及「這是非法的」。
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幾年前,我們和一個從芝加哥來的北京朋友聊天,他談到有些華人老闆在這裡頗為摳門,有時工人加班都不給加班費。這時,他那個到美國學校接受教育才兩三年,只有12歲的女兒在一旁聽了之後,馬上本能地用英語大叫:這是非法的!我們聽了反而愣住了。
很快,我們也漸漸習慣了這樣的思路。記得那次從大峽谷回來,我興高采烈地和一大幫美國人一起談我的大峽谷之行。他們也興沖沖地和我開玩笑:這麼深的峽谷,不幹點什麼多可惜呀!你就沒往下扔個可樂罐嗎?我脫口而出:那是非法的!大家更高興了, 因為他們發現我也終於開始習慣用這樣的字眼了。 看到這裡,你也許忍不住要問了,鬧了半天美國居然是這麼「不自由」,那麼美國的「自由」到底體現在什麼地方呢?憑什麼說美國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國家呢?
在美國,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它的憲法確立了一個民主制度,憲法的修正案,尤其這個修正案的前十條,通常被稱為權利法案的,保證了美國每一個「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不受侵犯。美國人認為,假如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能夠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擔心受到禁止和壓制;可以自由地獲取各種知識和信息,不必擔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必擔心受到威脅;可以自由地進行創造,不必擔心受到約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擔心家園受到入侵和破壞;可以在法律的範圍內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擔心受到誣陷和冤獄;而且,在這一切受到威脅的時候,可以請求法律的保護,甚至有權利拿起槍來捍衛自己的自由。
因此,在美國教育下出來的老百姓,對於公民權利是非常敏感的。一方面,他們接受非常嚴格的「合法」與「非法」概念,另一方面,他們最關心自己在這個國家擁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並且在現實生活中切切實實地享有這些權利。因為對於他們來說,這就是自由的保證。如果任何人,包括美國政府在內,試圖侵犯他們的權利,他們非跟你玩命不可。所以,我們看到,凡是有關公民權利的案例,也就是那些牽涉到憲法所保護的個人自由的案例,他們非常較真,經常一個小人物的案子就會引起全國性的辯論,甚至驚動最高法院。
所以,看來我要談到美國自由的話,必須介紹美國人擁有一些什麼權利,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介紹一下美國自由的守護神-權利法案了。這些法案對於中國人並不是什麼新鮮玩意兒,我記得在中國的時候,我們都讀過這些法案,當時這些法案已經和美國的一些其它重要歷史文件一起,被翻譯介紹到了中國。但是,對於當時的我們,這只是一些寫在紙上有關權利的簡單條文,似乎並沒有什麼現實意義。來到美國之後,最大的不同,就是看到了這些毫無生氣的條文在美國人的生活中的如何「活」起來。說真的,看著這些條文活起來,真是非常有趣。我想和你聊的,就是那些「活」的條文。
要談到著名的權利法案,我必須提一提這個國家的建立過程,因為美國這個國家的建立是非常特別的。你知道美國在建國之前有很長的殖民地歷史,當時它的大部分只是英國的殖民地。後來,這裡的人越來越不滿於英國對於美洲殖民地的政策,首當其衝的是其稅收政策和限制美洲殖民地的自治,同時,引起極大民憤的,是英國立法不允許美洲的老百姓有集會自由,並且允許當地駐軍佔用民房,使人民的私有財產受到侵犯,結果衝突頻起。每當發生衝突,他們面對的總是武器精良訓練有素的英國正規軍的鎮壓,所以他們深感這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奕。
想想是很有意思,最終引發的那場稱之為「獨立戰爭」的戰爭,實際上並不同於此後世界上發生的許多殖民地爭取獨立的戰爭。因為美國的「獨立戰爭」沒有此類戰爭通常所具有的民族主義色彩。在當時的美洲大陸上,大多數居民來自英國,而且還有不少人的移民歷史不長,他們不僅與英國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甚至還有著很強的認同感。而他們偏偏是想要從英皇那裡獨立出來。所以,與其說這是一場反抗殖民者的戰爭,還不如說這是一場官逼民反,要求地方獨立自治的國內戰爭。事實上,當時確有許多美洲的英皇保皇派站到了英國軍隊一邊,使這場戰爭內戰的色彩更為濃厚。
我說這個國家的建立很特別,是因為我發現如果嚴格追究的話,你都無法確定這個國家到底算是什麼時候成立的。現在美國人慶祝國慶是在每年的7月4日,這是美國1776年發表獨立宣言的日子。美國的建國就是從那一年算起的。但是,這個時候, 為時8年企圖脫離英國統治的「美國革命」剛剛開始一年,美國只是宣布了它決心獨立這樣一個目標,離開真正的獨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所以,當時的美國根本還沒有像其它的國家那樣,在成立的時候擁有一個必不可少的像像樣樣的政府,也沒有總統,沒有憲法,沒有很多作為一個國家似乎必須有的東西,它的建國者甚至還沒有把美國的江山打下來。
獨立宣言是由所謂的「大陸議會」發布的。這個「議會」,只是當時英國的美洲殖民地各個地區的代表,暫時湊在一起的一個「會議」而已。這個「大陸議會」算不上是政府, 它的第一次會議也不是「獨立宣言」 發表那年。1774年,也就是「獨立宣言」發表的兩年之前,它已經開過一次會,決定「造反」了。只是當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決定「反」的,還只是「反」英皇的不合理法令,目標並不是獨立,而只是爭取殖民地人民的自由。兩年之後,他們再次開會的時候,已經經過了一段和英皇駐軍的戰爭,此時他們一致認為,不擺脫英皇的統治,他們不可能自由。這才產生了獨立的念頭,有了「獨立宣言」。因此,嚴格地說,這時,美國的建國者只是宣稱要「獨立」,天下卻還遠遠沒有打下來。
也許,在當時美國人的概念中,他們已經是「自由獨立的美國」了。在他們看來,總統不是什麼必要條件,中央政府也不是什麼必要條件,他們有關自由獨立的美國的理想,才是一個必要條件。他們認為,當他們向全世界宣布他們的理想的這一天起,美國就已經建立起來了。
他們畢竟曾經是英皇的子民,獨立實際上就是顛覆英皇派駐在美洲殖民地的合法總督政府。在哪國的歷史上,造反都不新鮮,中國也有的是農民起義,成者為王,敗者為寇嘛,這種情況多的是。可是,美國的建國者好像和中國歷史上所有的農民起義領袖都不同,他們要的並不是「拉下老皇帝,我當新皇帝」。他們自認是在追求一種屬於人類的理想,他們在「獨立宣言」中說,他們要求是在這塊土地上生長平等,自由和幸福。
因此,他們在「獨立宣言」中,很有意思地否定了他們自己在打下江山之後必定要坐江山的合理性。他們似乎沒有看出「打江山」和「坐江山」之間有什麼邏輯上的必然聯繫,那麼,什麼是成立政府的「合理性」呢?他們在「獨立宣言」中說:「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所以,「政府的正當權利,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產生的」。美國的建國者通過這個宣言明確表示,政府是人民為了保護自己的天賦權利才組織起來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有破壞作用時,人民有權力改變和廢除它。」
這一切都發生在打下江山之前,事實上,此後還經歷了七年的「獨立戰爭」。直到1783年,他們才打勝了這場以「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名義而舉行的戰爭。英國終於簽字承認了美國的獨立。但是,獨立之後的美國人民就保證能夠得到自由了嗎?我想這肯定不是必然的。在歷史上,所有試圖推翻舊政權的力量,都擁有過一個對老百姓來說是絕對動聽的口號。道理很簡單,仗是要老百姓一起打的,沒有人民的支持,任何草莽力量都無法和一個現成的政府抗衡。當勝利的一天到來的時候,當得勝的將領胸中迴盪著一股豪壯之氣的時候,當初的動聽宣言後面,往往就悄悄地爬上了一個問號。獨立戰爭取勝的時候,對於勝利的將領們,應該是順勢把大權一下子攬過來的最佳時刻,因為此刻的人民心中正充滿了對他們英雄的崇敬,尤其是對華盛頓這樣一個軍隊統帥。但是,這個英雄和統帥,以及所有的美國獨立的功臣們,居然像他們士兵們一樣,仗一打完就一鬨而散,統統回家該幹什麼就幹什麼去了!被「撇下」的美國還是沒有一個像像樣樣的政府。這事兒攤在哪個國家頭上似乎都無法想像,你說這美國的建國是不是很特別?
和華盛頓有過同樣功績的世界各國偉人們,不知是否能夠理解華盛頓和他的夥伴們。我至少一度懷疑他們的「反常」舉止,是因為他們是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的緣故,沒有領袖的「氣質和魄力」。因為我老是很奇怪地在美國園林史裡看到華盛頓的身影。華盛頓酷愛田園生活,所有介紹美國園林史的書籍,都要提到他和他這一輩人對美國園林的影響。在獨立戰爭中,他還唸唸不忘寫信回家,對莊園的種植進行安排,並且從英國郵購各種植物的種子。戰爭一結束,他就迫不及待地回到他的莊園,忙在他的土地上,致力於改良品種,終日與牛馬為伍,盡情享受著歸隱田園的樂趣。以至於在1783年英國承認他們獨立之後,美國似乎還是沒有「建國」。依然沒有總統,沒有統一的稅收,沒有一個政府應該有的許多東西,一點不像一個正兒八經的「國家」。
所以,當這批最初的建國者打下江山的時候,看上去他們好像就跟他們手下的士兵一樣,鬆下一口氣,說:這下好歹擺脫那該死的中央政府,可以自由了。所以,獨立後的美國非常鬆散,他們甚至把這個應該是國家的東西叫做「友好聯盟」。各州紛紛通過他們自己的州憲法,在這些州憲法裡,很多都包含了今天的「權利法案」的內容,即以法律的名義保護個人的自由。獨立第二年,當時的「大陸國會」還通過了一個文件,以確認各州可以保持他們的「主權,自由和獨立」。不管這事情看上去是多麼荒唐,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美國的建國者確是一批真正熱愛自由的理想主義者,他們的作為,尤其是他們在得到這個國家之後的作為,為美國成為一個自由國家奠定了基礎,為美國人和千千萬萬個即將來到這個國家的移民的自由,奠定了基礎。
此後,幾年的實踐證明:美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如此薄弱的政府體系實在挑不起類似協調金融貿易,調節市場流通,保衛邊疆之類的重擔。於是,在美國獨立宣言發表十一年之後, 在獨立戰爭結束4年之後,1787年,美國的各州代表才被迫重新聚集在一起,討論起草一個憲法,以試圖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即美國聯邦政府。
但是,這些建國者們似乎對英國政府統治下的前車之鑒尚且記憶猶新,而且深痛惡絕。對於「中央政府」這個玩意兒依然疑慮重重,他們生怕逃出虎穴又落入狼口,生怕美國人民重新喪失他們剛剛得到的自由。也許你會說,這回該是輪到他們自己建立政府了,只要他們自己下定決心「施仁政」,不就得了,有什麼可犯難的。但是,他們似乎認為事情並不那麼簡單。他們認為,國家機器自有它自己運轉機制。只要建立起來,它就會成千上百年地運轉下去。萬一走上歧途,小小百姓根本很難與之匹敵。
他們從與英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深有體會,政府是可以隨時調動包括軍隊在內的強有力手段的,而人民是勢單力薄的;政府是由一大批精英組成的,而人民鬆散的,水平參差不齊的;政府是可以調動上千億來自稅收的財富的,老百姓手裡的小錢是幹不了什麼的。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上的保證,那個原本期望是為人民效力的聯邦政府,輕而易舉地就可以做到金蟬脫殼,變成一個臨駕於人民之上的怪物。到了那個時候,再想要「扭轉乾坤」就太吃力了。因此,在製造這個巨獸之前,他們只覺得自己是在面臨一場巨大的挑戰。
美國的建國者依然面對他們原來的問題:如何虎口餘生-如何製造一個強大的國家機器而人民的自由又不給它一口吃掉?對於他們來說,有一個思路是非常確定的,他們認為,所謂人民的自由不是什麼抽象的東西,它就是具體的一個一個「個人」的自由,而對於這種自由最大的威脅,就是一個有組織的,有財力的,有執法權的巨大力量。因此,如果能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如果能在聯邦政府的巨大威脅之下立法保護每一個具體的美國人的個人自由,那麼,抽象的「人民自由」就已經實現了。
鑒於上述思路,他們在起草美國的憲法的時候,也就是在確立一個政府框架,製造美國的國家機器的同時,決定同時制定一些限制聯邦政府權力,保護個人自由的條款,作為整個憲法的一部分。這就是著名的「權利法案」。在確定憲法的過程中,有兩種意見發生了激烈的爭執,一派的意見是這些保障人民自由的條款,必須與憲法的其它條款一起通過;另一派則希望政府能夠早日進入工作狀態,他們的意見認為,先通過憲法把政府建立起來,然後再討論權利法案的條款,把它作為憲法修正案加上去。結果後一種意見佔了上風。實際上,他們並沒有什麼大的分歧,他們都確認權利法案的重要性,分歧只是一個時間先後的問題。權利法案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誕生的。它旨在限制聯邦政府權力的無限擴張。防止聯邦政府干涉和剝奪美國人民的自由。從此由憲法所支撐的美國變成了一個設計精巧的結構。政府和人民時時處於互相制約的狀態之中。這個運轉結構也是美國穩定的原因之一:政府時時處於強有力的監督之下,它就不容易在錯誤的道路上走得太遠,甚至發生大滑坡;同時,人民有了充分的自由,他們有了表達意願的渠道以及宣泄情緒的出口,也就不容易積怨至深從而產生爆發性的破壞力。美國的政府結構也是很有意思的,以後有時間再聊。
到1789年, 美國的憲法前一部分才被通過。也就是說,美國打贏獨立戰爭的6年之後,美國人法定的建國日13年之後,美國政府才開始工作,美國才剛剛通過民主選舉,選出他們的第一屆總統華盛頓。這個時候,美國大概可以說正式建立起來了。正是這一年,法國大革命爆發,法國人攻下了巴士底獄。整個世界都為之震動,把法國革命看做是平等自由的先驅。而在當時人們不屑一顧的蠻荒之地美洲大陸,一個民主的制度,一個自由的國家已經在非常理性的思考下悄悄建立起來了。即使我們在今天以挑剔的眼光, 審視這份200年來一個字都沒有被修改過的美國憲法,都會被它所表現的人類智慧和理性所折服。
權利法案,即憲法修正案的前十條,是在1791年依法被大部分州通過之後,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的。
以上我所談到的歷史部分,你可以輕易地從美國的中學課本中找到,憲法教育是他們中學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看到過一本中學課本,一張卡通畫形象地表現了他們前輩的思考:畫上的一個人拿著一份憲法草案說「我們需要一個有力的國家政府! '一個驚嘆號,另一個人則激動地爭辯:「你這文件上沒有列出我們的權利!!!」三個驚嘆號。畫得十分生動。
美國的自由就是這麼開始的。但是,我會在後面向你介紹,美國人追求自由的過程實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權利法案在兩百多年來的實踐中,它簡潔的條文必須面對複雜而且活生生的現實生活,它紙面上的立法必須逐步打破甚至已經存在了幾百年的習慣勢力(如種族偏見),去真正確立人的尊嚴。它不斷受到不同時代特點的挑戰,而且在將來肯定會遭遇更為嚴峻的考驗,人們為此所支付的沈重代價會一次次動搖自由的信念。所以,看到了美國的自由之後,我們常常說,自由實在不是什麼羅曼蒂克的東西,這只不過是一個選擇,是一個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義,清醒地知道必須付出多少代價,測試過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後,作出的一個選擇。
而且,這並不是一錘定音的終極選擇。自由除了質的定義,還有量的測度。在不同的時代,自由所經受的衝擊和支付的代價是不同的,人們的認識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當必須支付的代價超過了承受能力,人們往往會選擇放棄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價是兩個分不開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