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樊百華先生的說法,"公有資產既然涉及億萬人民的切身利益,它的轉制也好、減持也罷,都是不能迴避終極權屬認定與流通程序正義的。否則,必然對今後的發展與穩定埋下禍根。事情的嚴重性正是由過去並且現在還在繼續著的事態突顯的。據專家估計,已經形成的公有資產流失,遠超出現有國有資產的11萬億以上(最高估算為30萬億以上,揚帆,2000)。這幾年來集體所有制企業資產轉制中的公共資產流失,也同樣驚人。……這不能不引起人們對有序改革能夠維持多久的極大擔憂。"發生在遼寧省瀋陽市寸土寸金的繁華商業區的國營新興公司,在暗箱操作和暗箱交易中變成私有財產的鬧劇,正是"已經形成的公有資產流失,遠超出現有國有資產的11萬億以上(最高估算為30萬億以上,揚帆,2000)"的一例鐵證。筆者想要追問的是,在整整8年時間裏,江澤民總書記日理萬機,不可能就新興公司私有化一案專門到瀋陽市落實和包辦"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個代表",守土有責的瀋陽省委書記聞世震和省長薄熙來都是中共中央委員,無論如何也不應該坐視包含著"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時也具備著寸土寸金的先進生產力的正昌廣場,一直在不明不白的產權和債權官司中閑置和流失下去吧?!如果守土有責並且擁有包辦代表的絕對權力的代表者不履行代表職責,又該由誰來追究其不作為和不代表的瀆職責任呢?!
事實已經證明,法庭的裁判和法律的權威,是不足以追究行政機關的瀆職責任的,更談不上追究擁有包辦代表的絕對權力的各級黨組織的瀆職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樊百華先生的"呼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有產權流通法》",連同秦暉先生在2002年11月21日《南方週末》大聲疾呼的"我們是不是應該先立個法呢?比方說叫《國資減持法》、《產權明晰法》,不管叫什麼,它應該既體現公共委託與監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關於資產評估、公開競價、過失問責等程序性規定,以便'減持'過程能夠合乎程序正義。"都顯得那麼無力又那麼蒼白。
筆者認為,既然新任總書記胡錦濤已經公開表示,將把"三個代表"寫入明年全國人大修訂的國家憲法,那麼,當務之急就是讓被"三個代表"所代表的"中國最廣大人民"公開自由地討論制訂一個《三個代表法》,這個法律需要明確規定"三個代表"是由一黨強制包辦地代表還是由多黨自由競爭地代表?是有限期代表還是無限期代表?是有條件的相對代表還是無條件的絕對代表?在擁有代表權的組織和個人因不作為和不代表而造成"中國最廣大人民"的巨大損失的情況下,怎樣才能夠依法取締和剝奪代表者的代表權力和代表資格?!這些問題不弄明白,以法治國和三個代表歸根到底只是任意宰割"中國最廣大人民"的騙人鬼話。
(原載《議報》)
(12/13/2002 14:0)(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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