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楠本新在公布判決時承認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業在1944年強虜中國人到日本作苦工的確屬於非法行為,但表示民事案件經過20年後請求權已自動失效,並以此為由,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要求賠償
以72歲的劉宗根為首的中國原告提出,他們在1944年被強迫到日本冶金工業在京都府加悅町的大江山鎳礦作勞工。他們說,在大江山度過的一年中,他們不僅吃不飽,穿不暖,還經常挨打。在這一次的訴訟中,他們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業為當年強虜勞工的行為謝罪,同時要求被告支付一年的工資並做出相應經濟賠償。
日本冶金工業表示,二戰期間使用中國勞工作苦力是當時日本政府的決定,公司並無力抗拒。而日本政府則提出,根據二戰時的日本憲法,政府不必為其行為的受害者做出任何補償。
據日本共同社報導,在一系列中國勞工強制勞動的索賠訴訟案中,所謂民事案件起訴權的20年期限以及日本是否承認國家責任一直是爭議的焦點。
原告反應
中國原告在裁決宣布後舉行了記者會,原告之一劉宗根在會上譴責京都地方法院的裁決是沒有人性的,並表示所有原告將繼續上訴。他還說有幸在日本結識了很多朋友,他會在法庭上把官司打到底。
原告方律師評論說,這次裁決有違歷史潮流,並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業謝罪並做出賠償以解決這一問題。
共有約200名中國人在1944年被強虜到據東京約350公里的大江山鎳礦作苦工。他們被迫忍受殘酷的工作條件,而且沒有拿到一分工錢。
日本投降後,日本冶金工業對中國勞工隱瞞消息,不想改善他們的待遇。1945年底,劉宗根等人坐美國船隻返回中國。此時同一批被押至日本的200名壯勞力中已經死亡14人,其他大部分人都帶有傷殘。
1998年8月14日,劉宗根等6人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業公開向中國勞工謝罪,並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