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威脅香港基本自由

作者:湯家驊 發表:2003-02-1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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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作者為資深大律師):
原題目「藍紙草案疑慮與擔憂仍在 」

  特區政府堅拒就《基本法》23條法例詳細條文以白紙草案諮詢已成定局,實在令人沮喪。無可否認,藍紙草案內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刊物和國家機密等罪行的範圍,是較諮詢期港府的提議為窄,然而,除了很多原則上令人疑慮或擔憂的條文仍然存在外,藍紙草案更推出了若干新的、令人關注的條文。從此看來,艱苦的捍衛工作在未來數個月將會是無可避免。

  篇幅及時間所限,我只撮要地為讀者提出幾個問題,並分兩日刊出。
  總括來說,最令人失望的有以下幾點:

  一、拒絕就法例條文草案諮詢市民意見;

  二、叛國罪未有加入人道援助的豁免或答辯理由;

  三、顛覆罪及分裂國家罪的有關條文並未能充分保障和平示威、集會和提出主張等自由;

  四、煽動性刊物仍然是以言入罪的罪行;

  五、披露國家機密方面仍欠缺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

  六、取締政治組織條文定會對基本結社自由構成重大威脅;

  七、增加警權的疑慮未能消除。


  新問題出現秘密審訊

  另外,初步看來,最少有兩個新的問題出現:

  一、取締政治組織的上訴機制可能涉及秘密審訊;

  二、檢控時限的條文將會被刪除。

  如果你覺得閱讀9月出版的諮詢文件有困難,藍紙草案會令你更加無從入手。由於這份條例草案是以修訂條例的形式進行,要清楚理解23條種種罪行將會帶來的影響,一定要將每一條提出的修訂條文與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社團條例》一併重新研究才能得悉個中精髓。對普通市民來說,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對專業人員來說,亦要花上相當時間才可以明瞭當中真諦。加上諸如法律界等專業人士有他們的日常工作,要他們在短短几個星期內提出修訂建議,實非易事。

  叛國罪何謂協助公敵欠解釋

  雖然草案對叛國的定義收窄了,但其中兩個元素,仍然是「鼓動外來武裝部隊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協助與中國交戰的公敵」。「外來武裝部隊」包括「並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基地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部隊」。「公敵」的定義則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換句話說,假如中央與臺灣交戰,任何鼓動或協助臺灣的行為都有可能成為叛國罪。在這方面,除了條文對「協助」沒有作明文解釋,港府堅拒加入人道援助為豁免或答辯理由亦令人失望。

  諮詢文件3.7段曾承諾對和平示威、集會及提出主張的基本權利會有「足夠及有效的保障」,港府也許已將這個承諾拋諸腦後。條文草案並沒有列明和平示威、集會及提出主張的行為並不會構成顛覆或分裂國家罪。如果六四事件在草案通過後發生,香港市民上街遊行支持北京民運的行動,很可能就犯了顛覆罪。這是因為任何人如以「嚴重犯罪手段」,藉以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受到嚴重危害的話,即屬顛覆,一經定罪,可被判終身監禁。

  顛覆及分裂六四香港示威或有罪

  而「嚴重犯罪手段」的界定,則包括「嚴重干擾」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或終斷其運作。因此,若香港市民支持北京民運的和平集會或遊行違反了《公安條例》,並嚴重干擾交通設施或系統,甚至終斷交通工具的運作的話,這集會或遊行就有機會被認定為「嚴重犯罪手段」。此外,若這集會或遊行是支持民運人士對中央政府的抗議,而該抗議被中央政府定性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話,在港集會或遊行支持北京民運的人就可能犯了顛覆罪了。由此看來,我們在1989年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可能會在草案通過後灰飛煙滅。

  另一點不容忽視的,是草案條文倡議任何本港永久居民若在香港境外作出同一行為,而該行為是違反當地的法律的話,則該等人士雖身在異鄉,亦可能觸犯了顛覆或分裂國家罪。

  和平示威非嚴重犯罪手段未明確界定

  港府於諮詢期間,甚至在藍紙草案發表後仍然堅持,「嚴重犯罪手段」並不包括非法和平示威或集會等行為。既然如此,條文中未有明確界定該等行為並不構成「嚴重犯罪手段」,則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某些官員的答案是條文草案第18A的條款已規定這等罪行須符合《基本法》第39條之解釋、適用或執行。意思是說這樣的保障已經很足夠了。

  這種說法頗有點不盡不實。《基本法》第39條只是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受限制。首先,23條法律條文可以說是依法規定,再者,《國際公約》所保護的意見、發表自由、和平集會及結社等自由,都受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限制。去年的塗污國旗及區旗案便是個很好的例子。

  假如港府接受和平集會及遊行並不危及國家安全,何解草案並未有明確條文保障這些自由?沒有明確的條文保障示威及集會等自由,23條法例無疑會帶來寒蟬效應,對希望行使這些自由的人有一定阻嚇作用。這樣的法例對香港的負面影響彰然在目。

  缺席聆訊如何上訴

  按政府公布有關《基本法》23條的條文,煽動刊物被界定為可能導致干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等罪行的刊物,倘若有人藉著發表、售賣、印製或展示該刊物而煽惑他人干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等罪行,即屬犯罪。這罪行的主要元素並非什麼實質行為,而是完完全全的以言入罪。比方說,如果有人展示倡議藉著非法示威遊行去支持台獨,而該種示威遊行有可能嚴重干擾基要設施或系統,那麼即使沒有任何人被煽惑而作出任何實質行動,亦算犯罪。一經定罪,可監禁七年。

  符公眾利益沒理由規範披露國家機密

  儘管新聞界廣泛要求收緊《官方機密條例》以確保新聞自由,港府對這訴求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據現時草案的條文,泄露國家機密罪包含以下主要元素:

  一、有關資料屬受保護資料;

  二、披露者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資料受保護;

  三、取得資料的途徑是從包括公務員等人在沒有合法授權的情(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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