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上違憲,實質上犯罪──追究江澤民的危害國家安全罪(3之3)

作者:郭羅基 發表:2003-02-22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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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即將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江澤民的國家軍委主席是否卸任?未可知。即使卸任,甚至辭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他又可以弄一個「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噹噹。這種非常機構,類似「中央文革」,七搞八搞就搞成凌駕於黨國之上的特殊權力,江澤民還是「太上皇」。

江澤民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非但沒有資格籌組「國家安全委員會」,還應當被依法追究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責。

江澤民的犯罪行為是簽訂中俄密約,割讓領土,放棄國防。為了達到犯罪的目的,江澤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首先是違憲行使職權。

1999年,江澤民與俄羅斯前總統葉利欽簽署《中俄邊界議定書》。這個條約默認了近代史上俄國強迫中國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這些不平等條約是辛亥革命以來的歷屆中國政府所不承認的。按清朝康熙年間與俄國簽訂的尼布楚條約確定的邊界,江澤民把144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奉送給了俄羅斯。2001年,江澤民又與俄羅斯現總統普京簽署了《中俄友好條約》。這個條約進一步確認1999年的邊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決定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即憲法第67條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的第(14)項,國家主席實際上只有發布權。中國的國家主席類似日本的天皇、英國的女王,是虛位國家元首,與俄羅斯的總統是不相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並無簽約權。簽約權是屬於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的第(9)項:「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江澤民越權與外國簽訂條約是違憲的。以李鵬為委員長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負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對江澤民的違憲行為不聞不問,是嚴重的失職和瀆職。

江澤民應當履行公布權卻不履行。他與兩個俄羅斯總統簽署的條約,至今沒有向全國人民公布。更有甚者,江澤民與俄羅斯還有秘密協定,最近經俄方公布,才為國人所知。

去年普京訪華回國後,授意俄通社於12月18日以「軍事評論員」的名義,公布了1991年江澤民與葉利欽簽署的《兩國政府間在彼此削減邊界地區武裝力量和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問題上的相互諒解備忘錄》。這是一個秘密協定。協定中,中國單方面承擔義務,在邊界上主動後撤500公里,不設防。俄羅斯的「軍事評論員」說:「中國氣魄宏大。」得了好處還要揶揄中國的軟弱無能。12月25日,中國大陸的《千龍新聞網》報導了俄通社公布的《兩國政府間在彼此削減邊界地區武裝力量和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問題上的相互諒解備忘錄》,多家網站又轉載了《千龍新聞網》的消息。中國人民才得知江澤民所幹的賣國勾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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