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稱,對違反隔離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採取強制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自2003年4月23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非典型肺炎疫情重點區域採取隔離控制措施的通告
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擴散,切斷傳播途徑,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告如下:
一、對於受到非典型肺炎擴散污染的人員和場所,應當依法採取隔離措施,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二、隔離對象包括:
(一)確診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
(三)與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員;
(四)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醫院、工廠、建築工地、賓館、飯店、寫字樓、居民住宅、村落、學校及其他特定場所;
(五)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動物和其他物品。
三、需採取隔離措施的人員和場所,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切斷非典型肺炎傳播的需要確定,並予以公告和組織實施。
四、隔離期間,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被隔離人員的宣傳和思想教育,採取切實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證生活必需的有關費用由政府負責。
五、被隔離人員應當自覺遵守規定,服從管理,不得擅自離開隔離地點;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被隔離場所;對被隔離的動物和物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六、對違反隔離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採取強制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隔離措施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機關決定並予以公告。
八、本通告自2003年4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