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中共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究室研究員的吳國光,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天安門事件爆發前,曾擔任中共前總書記趙紫陽的重要政治幕僚。他於當年二月獲美國哈佛大學「尼門獎學金」,到美國遊學,「六四」之後,他曾一度遭北京當局拒絕進入大陸。他現旅居香港,在中文大學從事學術研究工作。
領導人非全同意鎮壓法輪功
吳國光首先向記者指出,中國政治內部對於鎮壓法輪功,意見並不一致,他說:「但是看各種各樣的媒體,好像香港的媒體透露也好,看中國領導人講話的一些蛛絲馬跡也好,並不是領導層都同意鎮壓。那麼江澤民一意獨行,認為法輪功對中國共產黨形成這麼一個挑戰,就像一九八九年鎮壓學生這個思路差不多。」
他認為,人民應該享有信仰自由,政府不應該干預,更不應該用暴力手段來箝制信仰自由。他說:「在我看來,法輪功是一個修煉。你有批評的權利,人家有修煉的權利,那麼訟裁者不應該是政府,你可以信基督教、佛教、道教,法輪功(學員)說他不是宗教,有人說他是宗教,這是每個人精神領域的事情。就像現在中國你可以相信『三個代表』,可以不相信『三個代表』,這個我想不應該用政府的手段來解決,更不應該用暴力的手段。」
法治健全國家告江是個嘗試
諷刺的是,法輪功不單只沒有因為受到鎮壓而被壓倒,反而廣傳到世界五十多個地方去。吳國光認為,就是因為這種「國際連繫」使得法輪功可以通過法治途徑去把問題解決。他說:「政府作為一個暴力機器來迫害與自己想法不一樣的人,與鎮壓『六四』如出一轍。因為『六四事件』中的學生也好,市民也好,沒有廣泛的國際連繫,大多數支持學生的人都生活在中國,那些失去孩子的媽媽,天安門母親,她們都生活在中國裡面,她們很難有一個廣泛的國際背景,來通過國際上的這樣一個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法輪功看來具有廣泛的國際信用的運動,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些支持或同情法輪功的人士在其他國家,法治比較健全的國家,通過法治手段來解決,我想可以是個嘗試。」
對於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法輪功被鎮壓的問題,吳國光指出,不僅可以伸張正義,懲治罪惡,還可以教育其他的人。他說:「我想,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會比較好。可能有人會說採取別的手段,比如找一批人把江澤民暗殺掉,這種事情是不會發生的,或者說以暴易暴,我想法輪功是不會這樣做的。如果有這兩個選擇的話,我想法律選擇會比較好,法律選擇可以伸張正義,可以懲治罪惡,還可以在伸張正義和懲治罪惡中教育其他的人:『不僅是江澤民這樣做是不對的,其他的人這樣做也是不對的,不應該通過國家的力量來迫害(老百姓)。』在西方的歷史上,幾百年前在這方面已經做出了很多很多的進步。今天基本上西方民主國家是不會發生這種事情的,很遺憾中國還在發生這種事情,那麼既然有國際的法院能夠受理這件事情,我覺得是一個好嘗試。」
『強權就是公理』干擾裁決公正
至於起訴江澤民案件對中國的政治局勢是否會造成影響,吳國光表示,是正義和強權的一個較量。他說:「我是做政治學研究的,政治跟法律不是一回事,尤其在國際政治領域,法律的地位就更弱。我們研究國際政治領域的人講,國際法不是叫法,因為法根本的一個含義就是說你違反了它,它就會懲罰你。但是我們看到違反國際法的人很多,但是誰受到懲罰了呢?懲罰(的方法)就是其他的國家,採取戰爭的手段。在這點意義上,國際法是沒有主權機構在那裡保護法的實施,所以你可以看到國際政治這個領域還是一個弱肉強食的領域。因此中國作為一個經濟在不斷增長,軍事力量本來就是很強大的一個國家,我想(在國際舞台上)還是有它一定的份量。就是說法律要伸張正義,政治就是『強者就是政治』,這兩個東西是相互矛盾的。你(記者)剛才提到從政治的角度來起訴江,成功率有多大,就是說正義力量大還是強權力量大。」
他續說:「我是一個政治學家,我不是說政治就一定會比法律更有力量,政治學家看問題看到的是一個比較實際的東西,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的國際力量在哪裡?很多人都會既用政治的力量來進入法律領域,就是說雖然法律和政治是兩個領域,但是不可能完全不考慮政治的法律,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那些法官能不能完全從法律的立場、從正義的立場出發,而不受政治因素特別是國際政治因素(影響其判決)。這樣強權就是公理的一個因素、可悲現實的干擾,來進行案件審理,這個我不看好」。
公理就是公理按公理來辦事
雖然吳國光相信在現實中,公理可能敵不過強權,但他認為,南斯拉夫領導人米洛舍維奇在國際法庭受懲罰,是國際政治在本世紀以來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性事件。他說:「我們知道的國際法不是法,但最近幾十年,特別是冷戰結束以後十幾年後,這樣一個國際政治發展當中,整個國際法律化的程度是愈來愈增加,過去每一個主權國家都認為自己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一個主權政府無論你是民主的還是不民主的,也不可以說『這個國家的人是我的,死了也是我的』;『所以你外國人不要進來指手劃腳』,這個已經不能在當今(國際)社會被人接受。」
他續說:「米洛舍維奇被審判進一步表明,國際法在這個領域,對一些主權國家的領導人利用國家機器的權力來對一些本國的公民也好或是要脫離他的公民也好進行迫害、種族的侵蝕和殘殺,這些都可以行使國際法的權利。政治和法律在較量的時候,法律的地位就愈來愈提升,『強權就是公理』放在一百年前沒有任何疑問,現在問題就多了很多;那再過十年二十年,大家就會說這是個很荒唐的事,公理就是公理,都要按公理來辦事。」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