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動作,境內外輿論多有褒獎,BBC將之稱為"抗'炎"丟官風"。然而,無論是把胡溫的果斷措施讚之為"嚴肅吏治",還是拔高到建立官員問責制的程度,這種把官員的職位與責任直接掛鉤的做法,即便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官僚體制的行政效率,也決不會真正觸動一黨獨裁的體制。
首先,這種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責任追究,並非中共的發明,而是古已有之的整肅吏治的統治術,各朝各代都有明文規定。但是,由於人治體制不變,問責制的實際實施從來沒有形成真正的吏治習慣,在太平時期往往是"有法而無治",在危機突降的緊急時期才被迫啟動。特別是遭遇嚴重天災人禍之時,皇帝本人下"罪己詔"和嚴懲"消災免禍不力"的官員,在兩千年帝制傳統中不絕如縷。而且,傳統帝制實施的處罰遠比中共政權嚴厲,有時連老臣和皇親國親也決不刀下留人。但,行政效率低下的人治獨裁體制沒有任何改變。
其次,就中國的政治體制而言,由於權力來源的暴力性和非公共性,權力傳承的私家授受(傳統的家族授受和現代的一黨授受),追究官員的從政之責,絕非基於官員對公眾和公益的失職瀆職,而是個別官員的失職瀆職造成了對政權利益的嚴重傷害,即只有當官員的失職瀆職對政權的穩定、權威和信譽造成直接傷害之時,最高決策層才會痛下殺手。而且,由於權力內部的明爭暗鬥,"問責制"也會成為爭權奪利的方便工具,時常上演"借刀殺人"或"揮淚斬馬謖"的政治秀。
再次,免職事件經不起深究。即便在應對SARS危機的緊急時期,中共高層也無法將責任追究貫徹到底,而仍然停留在只打蒼蠅而不打老虎的吏治傳統之中。受處置官員的級別只到正部級為止,其他各省處置的官員皆在廳局級以下,而決不會再向更高層追查和問責,特別是不能向黨中央的政治局問責。
中國體制下的問責之難以貫徹到底,與黨權至上的體制高度相關,憲法只是規定了黨的核心領導地位,卻沒有具體規定黨的職責範圍、履行程序、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致使黨權無限卻不受憲法約束,也就談不上法律責任。黨員犯法,只有按黨章相關規定先過紀委這一關,被紀委認定有犯罪嫌疑之後,才談得上法律追究。黨員和高官獲得了高於普通國民的法律豁免權,根子在於黨紀高於國法,黨權具有憲法豁免權。
在權力的現實運行上,黨政不分和以黨代政的決策體制導致權責不清,在重大決策上,行政首腦必須聽命於黨魁,而一旦由於決策失誤而出現嚴重危機,充當替罪羊的往往是行政首腦。在隱瞞嚴重疫情的廣東和北京,負有主要責任的理應是市委書記張德江和劉琪,再往上追究,還有對隱瞞全國疫情負有重大責任的中宣部部長劉雲山和意識形態主管的李長春……而這些擁有黨內高職的官員,皆沒有得到與其失職相應的追究,因為這些官員,不僅是地方黨魁,而且都是中央政治局成員。
中國古代的家天下有"刑不上大夫"和"皇族豁免"之傳統,它在黨天下的當代中國的翻版就是"刑不上政治局"和"黨魁豁免"(陳希同是內部權爭的犧牲品,當為特例),就是在近些年頗為走紅的官場電視劇中,也遵循著"刑不上黨魁"的潛規則,腐敗的反面人物大都是副職,近些年出現了少量正職,也從來都是行政首腦(省長、市長、縣長等),也是黨內的副職,而作為一把手的黨委書記,幾乎個個是反腐英雄,起碼是反腐英雄的權力靠山。
換言之,此次免職事件,像毛澤東時代那幾個大飢荒的替罪羊一樣,徒有"問責制"之表,而沒有"問責制"之實:即著手建立真正對公眾和公益負責的政治體制。
2003年5月11日於北京家中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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