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局長--假廉模式
據媒體報導,明某是原某市市政建設管理局局長,他因涉嫌巨額受賄被「雙規」,經查,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47.5萬元。但就在被正式「雙規」的前四天,明局長還當著全局幹部職工的面,向到城管局檢查工作的檢查組述職述廉。在很多人的眼中,明局長是一個樸素節儉的人,他穿的衣服、褲子、皮鞋都是便宜貨,腳上的襪子甚至還有一個大窟窿。直到受賄事發,明某仍然住在擁擠陳舊的二室一廳,而裝飾豪華、耗資頗巨的新房卻基本閑置,只到週末才偶爾享受享受。明局長還以「嚴於治下」著稱,他明令禁止手下的幹部在外就餐,同時自己也盡量趕回單位食堂吃飯。只要一有機會,他就會敲打、提醒下屬,要防微杜漸,要做到「上班不遲到,有事多匯報,沒事多看報」。他經常找下面的處長交心談心,勸誡大家一定要為人謹慎,嚴於律己,對被舉報的幹部,他常常大聲訓斥,嚴厲告誡。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明局長的兩個弟弟、妹妹都是下崗職工,弟弟靠「踩麻木」為生,妹妹則幫人守攤為業。不瞭解內情的人很欽佩他,像明局長這樣有職有權的人,要為親屬安排個工作,有什麼難的?真是鐵面無私啊!但假如你能瞭解到另一個事實,也許你就會對「鐵面」有另一番理解--鐵面不假,但卻絕不無私。為什麼明的侄子能夠得到長期為某市政公司提供水泥的一個大「肥差」?從中得到的好處,和安排個一般工作相比,哪個更多,稍微想一想就能轉過彎來。
這種「假廉模式」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一般來說,不容易直接引起上級部門和普通群眾的注意,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講,它的危害性更大。那麼明局長是怎麼被「發現」的呢?據報導,2002年7月,市紀委在查處一審計人員的違紀問題時,發現市政監理公司在企業改制中存在著嚴重的隱瞞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造成了國家財產的巨額損失。順籐摸瓜深入調查,結果,隱藏很深偽裝很好的明局長被帶出水面。
有關人士認為,這些「假廉」模式的官員由於注意自己的「官名」和「聲譽」,所以他們往往會選擇「風險係數」小的受賄方式,比如說「私下一個裝有萬元現金的信封」,再比如「裝有10萬現金的XO酒盒」。這些「假廉」官員一旦收下,就會以一種表面上看完全沒有痕跡的方法給予送禮人「適當」的照顧。比如說,作為市政監理公司,因為是城管局的下屬單位,所以該公司原董事長張某明白,如果想使改制工作按自己的意願順利進行,絕對少不了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建設管理局領導的支持,而明局長作為局「一把手」,則是關鍵的關鍵。於是他把10萬元現金裝入一空XO酒盒中,送到了明某家中。當年9月,市政監理公司資產清理結果通過了市國資局的審定。第二年5月,在市政監理公司與市政建設局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協議前,張某再次將一個裝滿10萬元現金的XO酒盒送到了明局長家中。據報導,從1998年11月到2001年9月,不到三年的時間,明某僅收受張某一個的賄賂,累計起來就多達40.5萬元。
顏副局--直接套現模式
顏某少年得志。他畢業於某理工大學,在城市建設方面提出過一些很有價值的思路,尤其是在任市政管理局工程處長期間,他出色地完成了兩個比較大的項目,顯示了他出色的工作能力。
所以,他30歲那年被提拔為副處;37歲被任命為市政建設管理局總工程師,成為副局級領導幹部;38歲被調任至新成立的市水務局任副局長。39歲那年,他和一些「問題官員」一樣,沒有邁過這道「坎」。據分析,在典型的「39歲現象」中,都存在一個急於將權力「套現」的特點--39歲的幹部年富力強,既有經驗又有實權,一旦私慾膨脹,後果不堪設想。
顏某的第一步是在工地邁出的。他當時正在工地上忙,來了兩個人,其中一個就是給明局長送過「XO」的張某,他們送給了他一個厚厚的信封,他收下了,接下來幾乎於一月一萬的速度受賄。在短短的16個月,顏某共計收受張某送的人民幣15.5萬元,平均一個月近一萬元。
張某為什麼三番五次給顏某送錢?
非常簡單,2001年6月前後,對於市政監理公司來說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時期--監理公司面臨著改制。顏某任市政管理局改制小組副組長,具體分管監理公司的改制工作。
按照張某的想法,在市政監理公司國有資產核算和評估中,應儘可能把國有資產做小,花少量的錢買斷。於是,手中有實權的顏某成為「公關」對象。而權力套現的直接結果是導致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張主任--家屬模式
張某是原某市城建委主任,經查,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及夥同妻兒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337.6萬元、港幣300萬元、價值港幣298.8萬元的住房一套,以及價值2.97萬元的物品;挪用公款港幣3000萬元、人民幣1900萬元給他人營利。
熟悉張某的人認為,張的一世英名主要是毀在老婆、兒子手裡。據報導,張的妻子到香港定居後,一港商曾好意提醒張:「你妻子的舉止做派已超過香港的有錢人,且到處打你的旗號,會招禍的。」
據說,張某最初接人家一條煙一瓶酒都會臉紅心跳,但案發以後,發現他一副高爾夫球桿就價值數萬元。
某媒體披露張某的「步步深淵」時,提到他為妻子辦成了定居香港的手續之後不久,他的妻子埋怨他沒本事為自己在香港搞一套房子。而恰在此時,張妻掛名董事的一家合資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求於張某,後來該公司花港幣298.8萬元為張妻在香港北角百福花園買得住房一套,這是典型的「夫人模式」。
另據報導,1997年底,為購買咸寧共和路公路橋的經營權,張某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三鎮基建公司,與某港商和堤建公司三方合作,成立湖北省共和路橋有限公司。1998年,港商要求退股。在回收退股金的交易中,張某按這個港商的要求,將1.976億元的總價值按2.5億元確定,從而為港商虛增差價5240萬元。港商得到這筆巨款後,將300萬元港幣轉入了張夫人的銀行賬戶。
在張某的模式中,其子女發揮著重要作用。1997年初,某外地建築公司想進入某建築市場,公司經理找到張的兒子,於是兒子找到父親,多次要求張某批准該公司進入某建築市場,並說明該公司會給自己不少好處。1997年2月,張某批示同意,該公司據此順利辦理了進入某市場的入會、入席以及註冊手續。此後,張的兒子先後收受該公司人民幣共計240萬元。同樣,也是在其子的遊說下,張某讓自己任董事長的某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將500萬元公款轉存,舉手之間,他的兒子就拿到好處費人民幣83.6萬元。張的兒子還曾帶著一酒店老闆來找張某幫她解決土地批租糾紛。張某知道自己的兒子吃住在這家酒店,用了人家不少錢。結果是,他親自召開幾次協調會,要求市土地規劃局將產生糾紛的那20畝土地直接批租給該酒店老闆的公司。事後,他收受該酒店老闆人民幣5萬元。
有關人士指出,利用領導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私利,或配偶、子女利用領導職務影響謀私利,最易誘發種種腐敗行為。張某模式就是典型的「夫人+子女」模式。
王區長--情感模式
王某,曾擔任某市一個區的副區長、區委常委、副區長、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經理。經查,王某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4.4萬餘元、美元1萬元、收受回扣共計人民幣5萬元、無償佔用公有門面房用於個人和親友進行營利。
王的模式從某個角度上講,有很典型的「江湖特色」。據瞭解,很多「問題官員」都喜歡與「問題老闆」交朋友,逢年過節、紅白喜事,大搞宴請,來往的都是富兄弟,收穫的則絕不只是友誼。當「交情」漸漸變成「交易」的時候,地獄之門悄然打開。
當地新聞媒體報導,王某有許多「知心老闆朋友」,壽宴、婚宴、工作宴,過年、過節、過生日,王某往往擺下宴席,赴宴的人除了自己家親戚,還有自己的部屬和一些個體老闆,他們會空著手來嗎?王某的兒子結婚,大擺酒席,請來不少大款、老闆,所送紅包都在數千元。一位老闆受到邀請,但因當時手頭資金緊張,竟將自己的小車典當,以赴婚宴。
當然身為一方官員,本身也是「老闆」的交往對象,另外也很容易有這樣的機會。所以,有關人士認為,官員必須學會把持自己。據報導,當年分管城建副區長的王某,就是在一次公務活動中,結識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港商胡某。這年五月,王某赴歐洲五國考察城建項目,胡某陪同前往。胡從合資公司以預付工程款名義取出9萬元,兌換成美元以後攜手共游歐洲。
有了這樣的富朋友,最大的好處是只要你有一點「暗示」,人家立刻就能「想到」。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在人家有困難的時候,你也得給「放在心上」,否則,對不起「朋友」。
1995年10月,胡某開發資金緊缺,請王某幫忙,王某寫了一個「請給予支持……」的條子,胡某順利地借得人民幣100萬元。1995年下半年,有關部門依法向胡某的合資公司收取佔道費,為幫胡某解圍,王某及時安排現場協調會,協調會的結果可想而知。
「情感模式」一旦建立,就是通過這種你想著我,我想著你的關係,最終達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國有資產就在這種關係中流失了。
林總--真空模式
林某是原某地機場綜合發展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經查,林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26.8萬元,港幣17.5萬元,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6.8萬元,兼職取酬共計人民幣5萬多元。
有關人士認為,一些人在做了「一把手」之後,會為自己製造一個「權力的真空」--上級對他管理有限;同級如果給他提意見,只要把這些人放到一邊,其他人就只好明哲保身;至於下級的不同聲音,那就更不用理會。據調查,林某在被群眾舉報之後,還收受了港商孟某存有80餘萬元的銀行卡。
據瞭解,一些腐敗官員為了使真空模式更加完善,他們中的個別人甚至會讓與自己關係特殊的人掌管「小金庫」。據媒體披露,林某就讓跟自己關係特殊的女人掌握公司的小金庫,自己則一支筆包攬小金庫的收支。小金庫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職工食堂伙食費結余、虛列工程款套現、保險費返款、銀行存款利息等。這個小金庫完全變成了「林家鋪子」。
該女人拿文憑,學費在小金庫開支;學開車、買房炒股,都在小金庫支出。至於林某為她所購買戒指、化妝品、衣服,仍然在小金庫報銷。短短6年,林某的感情投資多達20多萬元。
香港某集團公司董事長孟某是林某的一個朋友,當他得知該地機場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要對爛尾樓工程進行改造盤活的消息後,立即與時任該公司董事長的林某聯繫,要求合作開發大廈項目,並表示,如果開發成功,將給他100萬-200萬元的好處費。
2001年5月,林某向孟某提出「借款」11萬元;同年10月,孟某向林某表示要送林某50萬元,林某要求以孟某的名義為其辦理銀行卡。據調查,前後八次,林某收受孟某賄賂共計人民幣93.3萬元。
有關人士分析指出,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將導致腐敗的滋生和蔓延。從林某這個案件可以看到,「一把手」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否則,如果以為自己重權在握,別人奈何不得,遲早要栽跟頭。
來源:青年時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