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認定,李海櫻、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八名被告(下稱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是救治站四名「護工」密謀故意傷害孫志剛致死的打手,且判決其中四名為主犯、四名為從犯。這是完全無視206倉是救刑倉、關押在206倉的人是毆打工具的認定和判決。理由如下:
一 傷害工具無罪
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正是救治站這個殺人工廠故意傷害被孫志剛的工具,且該工具並沒有傷害孫志剛致死,也沒有造成孫志剛致死的傷害。
李海櫻等八名被告都和孫志剛一樣,都是被非法收容、毆打、再被非法送到這殺人工廠羈押的受難者。他們與孫志剛素不相識、遠日無冤、近日無仇,在他們毆打孫志剛前的幾分鐘,他們仍不認識孫志剛,且分別被羈押在206倉和201倉。他們哪來傷害孫志剛的故意?而在孫志剛被送進206倉後,一走到廁所旁的床位便倒頭睡下,與他們秋毫無犯,根本沒有臨時產生毆打孫志剛的任何條件。所有證據證明,他們都無毆打孫志剛的故意和臨時起意,都證明他們是被脅迫而不得不毆打孫志剛的毆打工具。
其中,最能說明他們與孫志剛無冤無仇、不願毆打孫志剛的證人是被告張明君。他與孫志剛同晚被收容,並於當晚被送救治站--他被收容並送救治站的理由,比孫志剛更荒唐:他隨身帶有身份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和工作牌,也有暫住證,只是因為暫住證是工廠代辦,被扣在廠裡,且都如實告訴了警察。即他毫無被收容、遣送的理由。被收容的當晚,他就遭到了毒打,躺在地上爬不起來。被告韋延良說,他3月11號進來,到18號的一週內已經挨了5次打,連3月7日,以患皮膚病和性病名義被送救治站後來被指定為「倉頭」的李海嬰也挨過三次打。①。
當孫志剛被送進206倉半小時後進入「護工」規定的毆打時間時,張明君抗議:「為什麼要打人家?」但他當即遭到同倉被任命為倉頭的李海嬰的反駁:「你不打就收拾你!」在法庭上,張明君哭訴道:「我不願意打人啊。因為我們也是受害者,與孫志剛無冤無仇,為什麼要打?」①
所有證據證明,李海櫻等八名被告都被多次「修理」過,都被「護工」多次「玩」過,他們都以相同的證言證明,206倉是刑倉,關在該倉的人都是被「修理」的對象和「修理」他人的工具。如,206倉8個人事後都說:我們是被逼的。如果我們不打,「護工」就要打我們。「我們就可能成為第二個孫志剛!」他們作證說,「護工」曾經告訴他們,這裡隨時可以讓不聽話的人「站著進來抬著出去」①。
如果他們會控訴,會寫訴狀,難道不都是可用自己姓名命名的收容遣送慘案?
如果他們的命運像孫志剛,他們會成為被告嗎?如果孫志剛不是死於他們的毆打之手,他們會成為被告嗎?如果救治站黑幕由於其它原因被揭開,他們會成為被告嗎?如果救治站全體「病號」被人同時解放,他們會成為被告嗎?如果救治站在孫志剛慘案之前被曝光,他們有機會成為被告嗎?如果孫志剛慘案不被曝光,被曝光的是後來的張志剛,他們在法庭上的位置是什麼?是旁聽席、證人席或是被害人席!--全看他們的選擇或公訴人、審判人的選擇。
其實,一審法院已經查明206倉是救治站專門修理被收容人成嚴重「精神病人」的體刑修理倉,只是出於保護一大批或一個犯罪集團的罪犯的目的,惡意隱瞞救治站這個殺人車間的真相而已。但是,案件的複雜性卻無法完全達到一審法院惡意隱瞞的目的,以致一審判決書顧此失彼地透露了這個信息:「經查,被告人胡金艷清楚知道206室的人會毆打孫志剛,而仍在孫被毆打幾分鐘後才上樓制止,故其對206室的人毆打孫志剛是事前明知,並非無意發現後即行制止。因此,辯解其發現206室的人毆打孫志剛即行制止與事實不符」。這段文字暴露的信息是:
1胡金艷事前明知的不是「206室的人會毆打孫志剛」,而是206倉是專門修理被收容人的修理倉,關在206倉的人是救治站專門修理被收容人和他們自己的工具。因為,被關在206倉的人,毫無自由,無一個是見人就打的精神病人,都是正常的人,都是被多次修理過的人,而孫志剛沒有修理過他們,他們與孫志剛尚不相識,無怨無仇,毫無產生毆打孫志剛的臨時起意條件。如果關在206倉的人是見人就打的精神病人,他們就依法成為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就不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孫志剛致死的共犯。
2既然查明206室的人是見人就打的精神病人,一審判決就是故意罪刑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李海櫻等八名農奴的犯罪性錯誤判決。
3如果關在206室的人不是見人就打的精神病人,一審判決就是故意加罪胡金艷的犯罪性錯誤判決。
可見,救治站是個全面剝奪被收容人自由權的特殊監獄,是可隨時剝奪任一被收容人健康權、健全權、生命權的特殊監獄,是個全面剝奪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監獄。設施上的特殊性是,監獄有床鋪被褥,救治站一無所有,如被報導的206倉,中間是一道鐵門,兩旁有窗,南北向過道的兩側是水泥砌成的鋪位,大約有十一二個。房間盡頭是用水泥板隔開的廁所。靠窗的兩個鋪位是「大哥」專用,靠廁所的則屬於新來者①。
因而,他們和所有被羈押在救治站的「人犯」一樣,早已成了包括救治站「醫務人員」在內的所有收容遣送權人牢牢攥在手上以毆打他人的工具和毆打對象,隨時可能成為孫志剛第二。因為,身陷牢獄的他們面對的是身著迷彩服手持警棍、持有對他們生殺大權的所謂護工(毫無護理知識和技能,本來就是合同制保安牌打手,是救治站為省錢而給他們改的名①),不當脅從犯的下場是隨時都有可能被「護工」以「不聽話」的理由,成為「站著進來抬著出去」的爛屍。
--不聽護工的話去毆打他人,叫做「不聽話」,不聽話就得被毆打,難道還不能說明他們是毆打工具、傷害工具?
何為「護工」,喬燕琴在法庭作證時表述護工的職責,第一是「防止病人鬧事和暴動」,其次才是協助護士拿藥、打針、派飯①。
應當指出,這裡的脅從犯沒有刑法意義,只有便於描述的意義。脅從犯在這裡的定義,就是毆打工具,是通過多次毆打馴化而成的再被用來毆打他人的馴服動物。
仍在他們身上深深作痛的新舊傷害,在牢中耳聞目睹、全面感受的恐怖環境,早讓他們結成血淚的共識:不聽「護工」指令的後果是被毆打工具致傷、致殘、致死,死了「就像死了一隻螞蟻一樣」;只有脅從於野蠻「護工」的野蠻指令,才可能有生還的一絲希望。何況,喬燕琴的授意和他準備承擔的毆打責任非常明確:「隔半個小時再打,注意不要打頭,不要打出血,打出事了我負責。」②因此,他們不過是野蠻「護工」的傷人工具,不過是毆打他人的機器人。
何為借刀殺人可借用的比喻之刀?被收容人就是收容權人製造的這種最新式刀器。當然,這不是他們的發明專利,早就有許多人在監獄、看守所、勞教場、教養場等等非人呆的牢獄中得心應手地利用著。必須指出,李海櫻等八名被告並不是救治站護工借刀殺人的刀,而是傷人的刀,論證見後面。
因此,李海櫻等八名被告在救治站206倉期間,已經不是人,或者說是只有形態學意義的人,機械化了的人,是被裝了電腦晶元的機器人。只要「護工」用眼色、表情、手語、口令等方式,把指令輸入這群機器人的電腦晶元內--大腦中樞,他們就會一絲不苟地按照指令工作。因此,令他們「隔半個小時再打」,他們不敢提前也不敢延後,令他們「注意不要打頭,不要打出血」 ,他們就沒打頭、沒打出血。因此,他們毆打孫志剛的野蠻舉動,是機器人的工作動作,全無他們的個人意志。沒有個人意志的機械性毆打行為,就不存在傷害孫志剛的故意;不存在傷害孫志剛的故意,就沒有理由認定他們是傷害孫志剛的故意罪犯。
因此,認定李海櫻等八名被告犯了傷害罪,等於判決一切打人致傷的木棍有罪,砍人致傷的菜刀有罪;無異於判決被迫進入古希臘角鬥場,對互不相識或全無個人怨恨的角鬥士進行你死我活搏鬥而於最後存活的一個角鬥士,是血債纍纍的故意殺人罪犯。
然而,他們作為毆打工具對孫志剛的毆打,並沒有導致孫志剛的死亡。孫志剛死亡是多種傷害所致,還有更致命的傷害,還有放任不救的傷害,只被毆打、全無救治的傷害。請見隨後各篇文章的詳證。
對於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是毆打工具的觀點,李海櫻的辯護律師梁國雄已經在他的辯護詞第一點的第一段已經闡述。遺憾的是,他沒有進一步思考,推出工具無罪的結論。憤怒的是,一審法院根本無視辯護律師梁國雄「工具說」的辯護意見。
其實,旁徵博引一大堆還不如實物名稱和實用稱呼更能說明實際情況。如:
⒈載於一審判決書的第10件證人證言:「救治站提取的《調倉登記簿》,證實孫志剛3月18日至20日調房的情況」。
⒉「在這裡,病房被叫做『倉』。這種叫法甚至在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公安分局的逮捕申請書上都能得到證實。206房被稱為『206倉』,調房被稱為『調倉』」①。
⒊206倉所以出名,「是因為那裡關的都是基本正常的人--精神病人一般不打人,206房就不同了」①。
⒋206倉的「『倉頭 』是由護工指定的,李海嬰和鐘遼國當時是206倉的兩名『倉頭 』」①。
如果再去瞭解「護工」、救治站員工、收容警察、中轉站員工,都會加強對倉、貨、工具的新概念印象。
這些證據證明,救治站和公安局早就把救治站當作收容倉庫使用,早就把救治站用作倉庫與車間兩用的工廠,把收容在救治站的人看成貨物和毆打工具:206倉是深加工倉,收容在206倉的貨物是專用於毆打他人的工具和毆打對象,收容在其它倉的都是「護工」及其使用毆打工具打造加工成的半成品和等待加工的原材料。「護工」是粗活工,醫務人員是科技工。半成品是永遠不會再流動的嚴重精神病人,出站產品是魂歸冤獄的屍體。救治站幫助萬家團圓的天網不是曾經生意盎然嗎?不是很多家庭找不到親人下落嗎?何妨去救治站查查它的《進出倉登記簿》和《調倉登記簿》?何妨帶齊證件到全國700多個收容遣送站和與其相連接的醫療機構,逐個地翻查它們的《進出倉登記簿》和《調倉登記簿》?
--倉、貨、工具的新概念算不算新世紀中華民族的創舉呢?夠不夠得上第五大發明呢?
判決工具有罪的後果是什麼?是以判例方式對《刑法》的補充或擴展,為全國法院樹立判決工具有罪的典型先例,從此全國法院都可能以此為例,罪刑無數的無辜。因為,最高法院就定期出版「全國法院審判案例選編」,供全國法官參考。如果終審法院基本維持原判,孫志剛慘案必進這個「選編」;而李海櫻等八名被告式的犯罪工具在全國監獄、勞改場、看守所、勞教所、拘留所、收容審查所,收容遣送站等法定的監管機構無所不在,長期使用,在基層政府、公檢法的臨時拘禁室無所不在,在黑社會的刑場和黑社會性的工場無所不在。
對《刑法》的補充或擴展行為,就是對《刑法》的篡改,是對立法權的侵犯。這是什麼罪?刑法沒有規定,說明立法落後於形勢。處理上只能按枉法罪刑判決。
正是李海櫻等八名被告對毆打孫志剛全無犯罪感,才全無躲避行為,公安機關才不費吹灰之力手到擒來。
二 正當防衛無罪
正當防衛對他人的傷害不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毆打孫志剛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依法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那麼,李海櫻等八名農奴毆打孫志剛的行為是不是屬於正當防衛?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他們不採取毆打孫志剛的防衛手段,自己就必遭受毆打,甚至可能包括孫志剛對他的毆打。在這裡的自衛,不能理解為自由人在自由狀態下的以牙還牙、以拳抗拳的自衛。
根據正當防衛的定義,在救治站,尤其是在206倉,具有與世不同的特殊性:
⒈正當防衛對象特殊。防衛對象與毆打對象不同,打在毆打對象上,等於打在防衛對象上;不毆打毆打對象,防衛對象就毆打你,包括通過其他毆打對象毆打你。
⒉正當防衛方式特殊。通常的正當防衛方式是以牙還牙,以拳對拳,防衛強度要控制在不超過不法侵害的侵害強度水平。但是,在206倉,聽話就是正當防衛,即聽「護工」話,按「護工」的指令去毆打他人。不聽話就遭受傷害。
⒊正當防衛的時間特殊。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時間,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但在救治站,在206倉,一週7天,每天24小時,都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相應的正當防衛時間也是24小時×7天/周。
不錯,把毆打他人理解為正當防衛,在自由人看來是不可理喻的,手段是殘酷的,在道德上是可恥的,但在法律上卻是正當的、合法的,是《刑法》所支持的。如果把自由的你也投入206倉修理修理,相信你也會無可奈何地按指令毆打他人,並自我安慰道:「我是不得已的正當防衛啊!」並可能在「護工」不在場時悄悄地對被你毆打的人解釋說:「我是不得已的正當防衛啊!」。--同胞們,請不要再按寧死不屈的道義標準要求他們了,他們不是地下活動時期的中共黨員,不是為任何主義奮鬥的志士,更不是特殊材料或鋼鐵製成的特殊人,他們本來就是只為生存、只為溫飽而離鄉背井尋求城裡人不屑一干的苦工、髒工、重工、險工、毒工的苦難人!是家庭生活的頂樑柱,家中還有需要贍養的父母,需要撫養的妻小,他們不能撇下家人先走啊!面對代表黨、代表政府收容整治他們的鐵拳,他們唯一能夠採取的自衛法,就是聽話地去毆打包括孫志剛在內的所有毆打對象啊!而這「聽話打人」又意味著是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具體表現啊!他們是很聽黨和政府的話的一群人啊!難道這樣聽黨和政府的話的人們有罪,且罪該重刑?
因此,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毆打孫志剛是正當防衛,防衛對象是救治站的所有人員,當時主要是值班的醫生、護士、「護工」和監視機前的監視人。
說他們毆打孫志剛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就是說他們毆打孫志剛的防衛措施沒有過當,即未達到「護工」喬燕琴的滿意程度,以致在第二次打完孫志剛後,李海嬰看到「護工」的不滿,深知沒有打夠,便對「護工」恐懼地自責地請求道:「你要不也打我幾下吧」。因此,他們依法免負刑事責任。
可是,一審判決卻認定正當防衛是犯罪,認定採取正當自衛措施的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有罪,且認定他們是四個「護工」密謀傷害孫志剛的共犯,是故意傷害孫志剛的主犯和從犯,嚴重違反了《刑法》第20條規定。
正當防衛法則,是為了保護那些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而與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分子作鬥爭的人們,也是為了保護和鼓勵更多的人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而見義勇為的勇士。至今還無人將正當防衛法則用於保護那些打擊對他沒有任何侵害的無辜人的人們,或者說至今還無人將它用於保護看起來像助紂為虐的人們、打手或走狗。沒想到它居然適用於保護政府批准的財政撥款的事業性和福利性兩兼的醫療機構中的毆打打手,而且還將廣泛適用於保護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所等各種法定的監管機構中充當虐待工具的囚犯類打手,還將廣泛適用於保護基層政府、公檢法的臨時拘禁室中刑求工具類打手,還將廣泛適用於保護黑社會刑場和黑社會性工場中的全無自由的體罰和刑求工具類打手,還將廣泛適用於保護對抗中央政府的侵權而受刑事追究的人們,如因中央政府故意縱瘟、隱瞞瘟情而不得不向親友、同事、熟人、單位、社會傳播真假瘟情信息的人們(見《辯護詞--他們是抗瘟功臣,不是恐怖罪犯》)。
哀哉,正當防衛法則居然被發現可用於無不法侵害的環境中,居然在新世紀大大擴展了廣闊的用武之地。
哀哉,我的祖國!哀哉,我的同胞!
三 精神病人打人無罪
精神病人對他人的毆打和殺害,雖然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但不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毆打孫志剛,是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行為,依法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不被《刑法》視為犯罪,是根據《刑法》的犯罪定義出發的。即該法第14條的故意犯罪定義和條15條的過失犯罪定義。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的犯罪。後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而精神病人危害的社會結果,即無法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精神病人做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不是犯罪。
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是不是《刑法》第18條規定所指的精神病人?本來不是,後來也不是。但自他們被收進「救治站」之時起到釋放離開救治站之時止的期間,就被法定的精神病鑑定權威、經法定程序確認為精神病人,或稱間歇性發作於「救治站」的精神病人,被直接投入精神病院的--救治站原為廣州市精神病院、後改稱為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的一個「病區」,這個特殊「病區」設置於2002年8月1日①。
誰敢說在精神病院治療的人不是精神病人?是未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精神病人?
實際上,它是專門收容正常人、製造一切正常人為精神病人、再整死「精神病人」的特殊「病區」。已被報導的201倉、205倉、209倉關押的就是被製造成功的嚴重「精神病人」,孫志剛就是被作為嚴重的精神病人,而被收容進救治站,先被投置在201倉,經過206號刑倉的加重性修理後,再被送入更嚴重的精神病人205倉,並在那裡熬完生命的最後8個多鐘頭的。一審判決也是認定206號是見人就打的精神病人的,不然,憑什麼認定「胡金艷清楚知道206室的人會毆打孫志剛」的呢?
不錯,李海櫻等八名被告在心理上不是精神病人,但在刑法法理上卻是嚴重的精神病人。因為,恐怖的「救治站」是改造所有被收容人為「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魔窟,一進救治站,就會立刻變成「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瘋狂人,尤其是一進206毆打刑倉,就會立刻變成可由「護工」眼色、表情、手語和口語等方式傳達的指令操控的機器人和可搗毀的機器人。如喬燕琴(另一份供詞裡說是呂二鵬)在206倉外對倉內正在毆打孫志剛的八名被告,用拳頭狠狠地揮了兩下,意思就是「給我狠狠地打」,而「按房內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點。」①也就是說,他們全無自己的意志,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
因此,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殘酷毆打孫志剛的行為,完全是在「護工」操控下用口語、手語、表情、眼色指令下的精神病人對他的毆打行為,是他們明知孫志剛不可毆打卻又不得不去毆打的完全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行為,依法免負刑事責任。但是,一審法院卻判決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發作於「救治站」的精神病人李海櫻等八名被告為故意傷害孫志剛的罪犯,嚴重違反了《刑法》第18條規定。
救治站傷害和殺害了多少無辜?不得而知,但是,已經報導的數字已經驚人。正常的收治能力是200來人。①而從「據記者獲得的一份材料顯示,從2002年8月10日到2003年1月20日,救治站裡共收治病人多達877人,其中外科病人280餘人(包括腦外傷、骨外傷和普外傷),精神科病人280人,內科病人210人及傳染病人105人。這裡還經常收治特殊病人,包括一例愛滋病確診者、15例自縊未果者、20例吞刀片者、1例自製凶器者和一名身帶匕首者。此外還有約30名各類涉案人員」①。
--懇請良心正義尚存的所有記者們,以見危就救、見難就幫的見義勇為精神,以「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圖」的救人立德情懷,立即採訪廣州市收容遣送救治站的所有正在「治療」和已經出院的「病人」,報導這個特殊的「精神病院」「病區」的真相,讓人民知道該院以什麼標準收治、以什麼方法治療任何人為「精神病人」的,讓人民知道該院製造的精神病人是何時造成的,建站以來到底製造了多少精神病人--應該相信這樣的病區不屬於不可採訪和報導的「國家」機密要地。
《刑法》第18條,本來只能適用於真正的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發作的精神病人危害社會的案件。至今還無人將它適用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