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鄭大平是受國有公司延長油礦管理局委派到下屬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1996年至2000年12月期間,採取做假賬、截取收入不入賬、重複報賬、虛報冒領等手段侵吞公款281.81581萬元(其中34萬元未遂),以上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在肯定了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之後,話鋒一轉,認為但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鄭大平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改判鄭大平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我不知道別人看了這則報導後是作何感想的,反正我看了之後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持有不同的意見,還有一些疑問和想法。改判基於什麼呢?最高人民法院說「但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那麼是什麼「本案的具體情況」呢?語焉不詳,似有深究的必要。因為一來這涉及刑法的尊嚴問題,二來還關乎一二審承辦法官的辦案質量問題,三來還影響到法律在我等吃飽了飯沒事幹卻愛關注法治的人們心目中的權威問題。如此而言,判決自然應該說透;而且,判決是向社會公開的,我等作為公眾,應該享有知情權吧?
由此案,又引發了筆者早有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想吐出來。現在的腐敗分子能夠被判處死刑的越來越少了,而能夠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就更少之又少了。僅就今年7月份以來媒體報導的諸多腐敗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吧,腐敗案件中死刑的運用全國僅有寥寥幾件。原柳州市國稅局局長楊立峰貪污公款277萬元,獲利息49.4萬元;有1052.67萬元人民幣和3.1萬美元的巨額財產來源不能說明來源,最後數罪並罰,只判了個無期徒刑。中國國際體育旅遊公司原總經理(副司級)林源夥同情婦王某貪污公款400萬,也僅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環保事業部原經理王剛受賄206萬元,有220多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只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四川省崇州市國家糧食儲備庫原主任蔣惠珍貪污204.95萬元,有442.06萬元巨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甚至僅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進入7月來面臨死刑威脅的只有三個人,而將最終直面死刑的實際上也僅僅只一人。其中,江蘇省無錫市交通設施總廠原廠長夏建軍利用職務之便,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956.72萬餘元;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03萬元;挪用資金5.9萬元;偷稅848.26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126.09萬元;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市園湖支行儲蓄員陳平將儲戶的存款竊為己有貪污396萬元,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但最終夏建軍和陳平都保住了一條命,都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倒霉的(按理當然不該用這個詞,但比較後我還是覺得用這個詞比較貼切一些)原阜陽捲煙廠過濾嘴棒倉庫保管員張東亮,非法佔有的國有財物款計人民幣431萬多元,是唯一一個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人。而據筆者根據材料不該進行的猜測,陳平雖然和張東亮一樣都是小人物,但他的父親曾經是一位縣處級的官員,或許因為這,法律沒要了他的命?
所以,以前媒體披露的前雲南省省長李嘉廷和前河北省常務副省長叢福奎受賄上千萬元被判「死緩」沒有被立即執行死刑,現在聯繫起來看也就更不奇怪了。我的總的感覺,現在的司法機關人道主義的成分在加大,嚴厲懲戒的因素在減弱。100萬元的貪污受賄額現在是絕對判不了死刑,500萬元也很少判,而看這個趨勢,1000萬元既然都殺不了,恐怕要提高到2000萬元才夠條件。我們不知道這是不是也在「與時俱進」?國際上廢除死刑雖然是個趨勢,但那主要是在發達國家,我們還做不到制度防範,法律還沒有明示少殺,那你法院就得按法律規定判。因為法律除了懲戒作用,還有一個教育作用,我們總不能為了寬容一個罪犯而使案外人產生了刑法不可怕的印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