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在可控的轉形狀態之下,掌握了民主權力的農民也會用選票罷免現任大部分鄉鎮官員,並要求新選官員追查前任的貪污腐敗,進行法律制裁。這幾乎會導致相當比例的前鄉鎮官員受到懲處(多數官員都不乾淨),失去財產甚至人身自由。同樣情況也會在國有企業發生,即使企業官員不進行選舉,民主制度下的獨立工會也要代表職工進行追究。至於更高層,則會有反對黨和獨立媒體去調查專制政權官員的黑幕,儘可能地把他們送進監獄。
如果說民主社會在清算腐敗方面會基本一致,其他方面的清算則可能出現很大分裂。小事如毛澤東的屍體怎麼處置、人民幣上的毛澤東頭像是否更換,都可能引起舉國爭吵;大事如怎樣對待黨員數量超過許多國家人口的共產黨,如何看待西藏、新疆當地民族對漢人政府的清算等,可能導致更激烈的衝突。
至今,對怎樣避免民主轉型時出現大規模清算的問題,成熟想法寥寥無幾。一個是「劃線豁免」的思路──即宣布以某個時間為準,以前事情既往不咎,以後則嚴格遵照法律。提議者辯解這雖不合理,但若能換取當政集團同意政治改革,也是值得。問題是這種豁免由誰決定和公布,即使用人大名義,世人皆知由中共操縱,因此等於貪污集團自己宣布自己合法。一旦民主化後,民眾和民選權力對這種赦免可以不予承認(幾乎一定)。對此前景,親歷過無數政治叛賣的中共怎會看不到?它不會為此就交出唯一的安全保證──專制權力。
另一種思路是「贖買豁免」──即當政集團首先對受害階層進行利益補償,就如文革後對挨整幹部和知識份子提職提薪、分房配車,安排子女等,換得「水落石不出」(不追究文革加害者責任)那樣。但現在與那時的區別,一是需要補償的對象增加了很多──幾乎整個工人階級和相當多的農民都認為自己受到了損害,而當局是沒有進行這麼大補償的能力的;二是補償手段卻少了很多──如文革後只要同意承包土地就可以換得幾億農民感恩戴德,現在手段已基本用光。然而若是受害者不能得到滿意的利益補償,就只能以對加害者實行報復和懲罰作為精神補償,就不可能放棄對加害者的清算.
按照西方民主制在中國進行政治改革,有上述「大壩僵局」、「政黨亂局」、「勝負定局」和「清算結局」,這決定當政者無論如何不會接受。因此要促使當政者自我改革,必須尋找能避開上述四個局的新途徑,才能讓局面變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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