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晨報2003-10-18訊:
同被一家企業辭退的兩名員工卻遭到兩種截然不同的待遇,一位拿到6000元的經濟補償和10年的養老保險,另一位卻只有千元的補償和不到一年的養老保險,職工徐某 化名 感到不公平。
徐某原來的工作單位是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南京研究所,1992年就在其招待所當服務員,後又在所裡物業公司上班。2001年6月,由於單位體制改革,35歲的徐某被辭退。研究所補償徐某1000元的經濟損失,至於養老保險有關領導說暫時沒有辦理保險。後在徐某的爭取下,所在其他單位給她購買10個月的養老保險。研究雙方還簽了一份協議書,以1000多元和10個月的養老保險終止了事實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並未與徐某簽訂勞動合同 。
本以為事情有了一個了結,但徐某沒想到今年4月,同和她在物業公司又同一時期辭退的職工李某 化名 經過近兩年的申請和上訴,不僅獲得6000元的經濟補償金,研究所還為李某辦理10年的養老保險。得知這一消息後,徐某頓感不平,多次找到原單位,至今也沒有答覆。
記者就此事同研究所通了電話,負責人馬所長告訴記者,此事他們已在和徐某交涉,結果到下個星期一就出來,但他不願意透露具體處理結果。
記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諮詢,有關人員稱煤科總院南京所是2000年由事業單位轉成企業單位,徐某屬於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無法交納養老保險費,研究所的做法並不違法,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的養老保險在法律上是塊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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