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攤主李德翠老人介紹,2002年9月15日,她在城南某市場租了一間攤位,經營童裝,租期2年,租金3.2萬元。由於該攤位在角落裡無人光顧,從開始時生意就不好,一直虧本。再加上李德翠年老體弱,耳朵背且患有高血壓等病,今年8月,童裝攤位不得不停業。起初,李德翠想委託市場將攤位轉讓出去,可是幾個月下來一直未果。因此,她又找到該市場招商部要求退租,並且自願挨罰承擔租金總額3%%的違約金。然而令其想不到的是,招商部一位潘經理卻說:「退租不可能,只能替她轉租出去 」
那麼,為什麼攤主已願意承擔違約金了還不能退租呢對此,潘經理向記者解釋說,他們所簽的合同中雖說,如違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租金總額3%%的違約金,但是合同條款中也說了,「如果乙方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收回營業攤位,租金不予退還……」潘經理再次向記者表示,不能退租,只能盡量帶其轉讓出去。
聽到潘經理的解釋,李德翠老人十分氣憤。她認為,這個合同前後條款互相矛盾,存在著「陷阱」,她當時沒有注意。對此,記者諮詢的幾位律師都告訴記者,這種合同是合法的,只不過普通市民一般是弄不清其中的「文字遊戲」的。這種合同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對攤主是「不公平」的。對此,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簽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咬文嚼字,否則到時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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