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個月所提供重審的資料顯示了2002-2003年法庭處理的移民案例是所有案例的82%,而在2001-2002年是41%.
增長最快的案子涉及到憲法令,其中包括與前移民部長盧鐸沒能行使部長特權而作出對難民有利的裁決的案子。2001-2002年間287個此類案子開始在高院上訴,而這個數目去年增長到2105,佔總案例的75%,而2001-2002年佔30%,再上一年這個比例只是單位數。
上訴重審在去年10月盧繹被任命爲首席檢查官後發布。重審結果應在3月份有分曉.
由眾議院哈拉利.彭富(Hilary Penfold)所領導的QC(Queens Council), 已被要求做出如何更有效處理移民案例方案,包括上訴的限制。彭富同時將考證現行的系統能否恰當地保證」立法局成員不鼓勵對不明確的移民案例提出重審。」
高級法官朱利安.本塞(Julian Benside)說,每一個人都應該受益於法律的保護,高院也應使法官們在他們的許可權範圍內做好他們的工作。他提出,在沒有法律援助的移民情況下,律師們應幫助法庭減少不必要的案例。他說,據我所知,沒有人收取費用去出庭。
據悉,自1903年以來,法庭主要受理的案子一直在變化,開始時是物業案子,接著是工業案子,後來是稅收問題。1980年後焦點轉到了人權上,然後是個人受傷害和財產損失案例受到重視,近年來移民案子直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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