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漸開發了智力,知道了些世界上的新聞,印象中外國為民眾死去而降半旗的事例,總是很多。於是想到,原來外國是把民眾的死亡也算作了國家大哀。可中國一直是稱社會主義國家的,而社會主義的教條總是把人民抬得很高,於是又想到,中國是不可能不把民眾的死亡不算作國家大哀的。查之《國旗法》,果然,第十四條有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這是把民眾的死亡也看作了國家的大哀。
1999年5月12日,為哀悼駐南聯盟大使館遇難的三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政府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均下半旗誌哀。而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也降了半旗。但是,大陸卻並沒有降半旗的行動。這不由不令人困惑:在一國之內,竟然對國家大哀的標準有著極大的不同?
仔細地想來,大陸為民眾的死亡而降半旗,真是從來沒有過。在大陸,不說三、五人的死亡事件,即使民眾一次十數、二十以上的死亡事件,每年也是接連不斷。死的人太多了,所以也就習慣了,冷漠了,也就談不上是國家大哀。倘若一次死二十個就降半旗,三百六十五天,中國真不知要有多少天要降半旗?這降半旗就幾成了兒戲。因此,乾脆不降,等哪一次死了特別多的人時再說,再舉國誌哀不遲。
眼見年末,12月23日,重慶發生天然氣井噴事故,25日新聞,即有191人死亡;至29日,遇難者數字已增至234人。191人死亡,總該降半旗了吧?不降。234人死亡,總該降半旗了吧?不降。不降為何?是民眾死亡191人乃至234人還不是預想中的最高數字,仍然不屬於國家大哀。不屬於國家大哀,自然不必降半旗。
至少到今天看,中國死一個領袖,即使他生前做過好事不多,也一定會被視作國家大哀,一定會舉國降下半旗。倘是死了一、兩百個民眾,其生命的價值也遠比領袖低賤,談不上國家大哀,國旗照樣開心地高揚。因此,中國的民眾永沒有大哀,國旗不會為民眾降半。至於所謂《國旗法》的條款,僅僅是立法邏輯完整性的需要,是為了形式的完美。
但是,既然不為民眾降半旗,就不會有為民眾的真正誌哀。沒有為民眾的真正誌哀,民眾的生命就永被忽視。民眾的生命被忽視,中國便還會死越來越多的民眾。(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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