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大陸冤案越來越多,中共司法系統貪贓枉法現象愈演愈烈,發生了許多震動全國的司法腐敗案件,比如黃靜案,劉勇案和去年的寶馬殺人案等等。2003年11月1日,中國大陸著名的公民維權人士李健建立了網站「公民維權網」(網址為:WWW.GMWQ.COM和WWW.GMWQ.NET)。這個網站意在為民眾提供一個申訴冤屈的平臺,並尋求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援助,並向民眾推廣維權意識。在該網站的維權項目中,赫赫然包括「政治維權」一項。
公民維權網在開辦之後很快引起了民眾的響應,同時也引起了中共國安的注意。去年11月2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以該網站「沒有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為由,強行下令其關閉。給該網站提供伺服器和空間的公司旋即終止合同,公民維權網僅僅存在了20天就被迫關閉。
2003年12月1日,李健特地從大連趕到北京,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工作人員進行面談。在談話中,李健被告知,根據該局某個「無法公開」的內部文件,中國大陸公司和公民設立的私有網站「只能跟公司或個人的興趣有關」。因為「公民維權」和個人興趣無關,因此其網站被認定為具有經營性質,因此需要登記備案。李健又詢問了開辦「經營性網站」的條件,被告知根據某「不成文的」規定,「個人不能開展業務,不能登記備案」。
四處碰壁後,李健提起行政訴訟,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告上法庭。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宣武區法院以該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駁回了李健的訴訟。這一判決,徹底封殺了中國大陸維權人士「辦網站」維權的可能性。
「公民維權網」被封殺只是過去一年中中共整肅網際網路運動中的個案之一,其他著名案件還包括網路作家劉荻和杜導斌被捕案,以及著名思想網站「北國之春」被關閉案等等。分析人士認為,中國的網路能夠幫助整合不同領域的民間力量,維護基本權利,並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催生民主政治。順應,而不是壓制這一進程,才應是中國當政者的明智選擇。
附一:李健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有關工作人員談話錄音實錄(部分)
時間:2003年12月1日
李健:我們是個人建的網站。
工作人員1:甚麼網站?
李健:公民維權。
工作人員1:沒辦許可證?
李健:沒辦。
工作人員1:哦──
李健:我想看看文件……
我也不清楚,我特意從大連趕過來處理這件事。
工作人員1:你看我這……文,我不能給你的,你看我這是給萬網的,沒有抄送給你,你看一下內容就很明顯。
李健:我想問一下……首先這個網站是經營性的嗎?
工作人員1:你沒有辦許可證?
李健:我應該辦甚麼樣的許可證?
工作人員1:經營性的要辦許可證,非經營性的要辦備案登記。
李健:甚麼是非經營性的?
工作人員1:非經營性的,內容只能跟你公司或者跟你個人的興趣愛好有關,不能超過這個範圍,否則我們就認為是經營性的。
李健:剛才你說的意思我沒太聽清。
工作人員1:比如說公司的網站,非經營性的只能是你公司的概況、宣傳、……否則都是經營性的。
李健:你上我這個網站看過嗎?
工作人員1:看過。
李健:你看我們這網站怎麼樣?是不是屬於非經營性?
工作人員1:我們剛才說我們的原則不在那嗎?你是不屬於非經營性的,個人網站只能跟你個人的興趣愛好有關,這些都可以,但你不能超過這個範圍,否則我們就按照你是經營性的。
李健:超過這個範圍,不屬於非經營性的。
工作人員1:對。
李健:能不能拿個規定給我看一下?
工作人員1:這個沒有。
李健:……
工作人員1:你自己去找啊,網上都有啊
李健:我的網站現在被封了,那你應該向我提供一個東西。
工作人員1:這樣吧,我們是根據信息產業部管理局的規定來管理你的網站。
李健:我已經問過他們,他們讓我來找你們,
……
李健:應該有一個成文的東西。
工作人員1:我們是執行它的規定,我們內部有個文件沒法給你看。
李健:你們這個內部文件都不能公開,不能通過合法程序公開?
工作人員1:你去問它(指信息產業部)好嗎?我是根據它的文件。
李健:你能給我一個名片嗎?……
工作人員1:個人辦公民維權網……我剛才說了,得跟公司的業務、產品有關,個人的只能登個人興趣愛好啊,我喜歡歌星,我喜歡唱歌跳舞啊,這個都可以。公民維權跟你個人有甚麼關係?超出了非經營性的範圍。這個(規定)不是針對你的,已經很久了。
(工作人員1在接別人的電話)
李健:如果按照你們的說法,那麼現在網際網路上絕大部分網站都要關閉。
工作人員1:這個事是這樣的,比如說盜版光碟……
李健:你們有沒有想到執法要公平……
工作人員1:我是說啥意思,比如說賣盜版光碟的有很多,這麼多人都賣,一個人被抓,他說,「你怎麼就抓我一個,你怎麼不抓他們?」
李健:那可能抓不到,而現在你們完全可以抓到
工作人員1:那倒不是。你知不知道網際網路站有多少?
李健:知道。
工作人員1:就是啊,網際網路站有這麼多,管理只有2個人,……我們沒有那麼多力量。
工作人員1:(對工作人員2)公民維權網現在要辦備案登記,咱沒法給他備吧。他個人……
工作人員2:不能,個人不能開展業務,不能辦備案登記。
李健:那我想請教一下,咱們是法制國家,憑甚麼說(個人)不能呢?
工作人員2:所謂的個人網站,我們掌握,你得有相應的資質。你得取得相關部門的認可……雖然我們是法制國家,咱們的國情你是知道的,比如說涉及政權、社會制度……
李健:這個有沒有明文規定?
工作人員2:明文規定是不得違反憲法。
李健:你看沒看過我的網站?
工作人員1:沒看過。
李健:我的網站沒有任何你說的那些東西,沒有任何違法的。
工作人員1:你只能登載個人愛好,不能超出這個範圍。
工作人員2:你把(這個)明文規定拿給我看好嗎?
工作人員1:(正在給別人打電話)
工作人員2:你是說有沒有相關文件規定,如果涉及到剛才說的那些個人資料以外的那些要有相關部門的認可。
李健:現在的問題是說,你沒有規定我找誰去認可,假如說我現在要辦一個企業,我得到工商去辦,我把工商需要的東西都抱給你,你就給我登記,現在沒有這個規定,我按甚麼去辦?
工作人員2:我沒有看你的網站,你是做公民維權嗎?
李健:像你剛才說的,個人怎麼能做公民維權呢?(我認為)每個公民都可以做,我怎麼不能做,這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既可以維護個人的權利,也可以維護大家的權利。……
李健:你看上面他剛才說的都是程序上的東西,沒有任何內容上的東西,我的網站沒有任何違法的情況
工作人員1:是這樣,這樣,……
李健:你們做的是執法,現在咱們不說別的,按照你們第19條規定,我看了一下,如果你這個網站沒有辦(辦手續)的話,首先要警告,先警告,如果沒有改正,然後才再警告,情節嚴重才關閉。你關我這個網站,沒有任何人給我打過任何招呼。……我1號開的,你21號就給我關閉了。
工作人員2:就是因為你存在這些問題,所以關了。
李健:管理辦法上明文規定,如果存在這些問題,按照程序,你應該給我警告,給我限期更正。那麼現在在程序上、執法上沒有任何一點按程序走,存在著違法。首先沒有任何人給我打過任何招呼,那我只能認為你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因為這是國務院的東西,是屬於行政法規,那麼我們大家就按照他的辦。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劃分,如果那個規定存在的話,那麼所有的個人網站都沒法建立。超出個人興趣範圍之外的,所有的個人網站都不能建立。……所有跟公民維權有關的我都要去關注,都要去做,
工作人員2:你有沒有律師資格?
李健:作為一個合法公民,他有權維護自己的權利,也可以維護他人的權利,是吧。我個人建這個網站,在法律上應該是沒有甚麼阻礙。
(以下是諮詢如何填備案登記表,此處略……)
李健:你們關我這個網站,給我個說法。你們把這個意思轉達給相關部門……
工作人員1:我們和我們的上級部門在這件事這樣程序就完了,不會再說你們反映會怎樣,我們是根據信產部的一個文,執行部門把這件事執行完的時候,這件事是怎麼做的,我們把這個文抄報給他,這件事就結束。
李健:那麼這個事,你們就沒有任何責任嗎?
工作人員1:這不是責任的問題,只是一個完整的過程。你說讓我們反映意見,我沒辦法上一個文件上去。
李健:那麼我再問一下,這個審批要多長時間?
工作人員1:60個工作日。
李健:為甚麼需要2個月?
工作人員2:我只能這樣回答……審批包括對業務身份的認定,我知道越快越好……
李健:……那就有可能在星期六作好……
李健:有關這些文件,給我拿一下好嗎?
工作人員2:我們文件沒有,你上網查。……關於這個個人網站沒有一個成文的東西……
李健:就是因為他沒有,我才來找你們,如果有,我們就按那個去做了,是吧!正是因為他沒有我才認為他是一個灰色地帶,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怎麼就把我的網站給關了?
……咱們再溝通,搞不好咱們還上法庭呢?
工作人員1:好,但上法庭也不是我們的事。
附二:李健的行政起訴狀
原告:李健,男,39歲,漢族
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住所:北京宣武區馬連道路4號
法定代表人:陳衛平職務:局長
聯繫電話:63319826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京信市監發[2003]367號決定。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03年11月1日通過租用北京萬網網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的伺服器內存空間,設立了網址WWW.GMWQ.COMWWW.GMWQ.NET的網站(IP地址為210.192.102.39),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2003年11月2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下發京信市監發[2003]367號文件,以原告的網站沒有辦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及沒有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屬於「情節嚴重」為由要求北京萬網網路有限責任公司關閉原告所設立的網站。2003年11月21日北京萬網網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終止了對原告網站的服務。
被告作出上述行政決定所依據的法規是國務院292號令公布的《網際網路信息管理服務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而第十九條第一款是針對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網站因未辦理經營許可證作出的處罰規定,而原告的網站是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信息的非經營性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網站,並不是十九條第一款針對的處罰對象。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決定依據的法規是錯誤的。因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而作出的行政決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
附三: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03)宣行初字第132號
原告李健,男,39歲,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
委託代理人張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浦志強,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區馬連道路4號。
法定代表人陳衛軍,局長。
委託代理人張星雲,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處長。
原告李健認為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京信市監發〔2003〕367號文件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以京信市監發〔2003〕367號文件,要求北京萬網網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WWW.GMWQ.COM,WWW.GMWQ.NET網站的行政決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
經審查,本院認為:起訴應當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由於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健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李健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岩
審判員:馬三美
審判員:劉長革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