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這是一起以言治罪案件。在定罪上擴大了《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外延,侵犯了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認的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並與最近執政黨中央關於第四次修憲「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建議不相符合,與政府在人權保護上和國際接軌的一系列努力不相合拍,不利於中國當前政治文明的進步。
儘管目前在司法上對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認的「言論自由」權缺乏具體的界定和保護,但中國政府已加入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公民的言論自由作了廣泛而明確的界定,這些界定體現了在「言論自由」方面最起碼的政治文明標準。如一九九五年國際言論自由保護組織在南非約翰內斯堡的人權會議強調,言論自由不得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加以限制。會議通過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將「維護國家安全」嚴格限定為:「政府面對來自外部或內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脅,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該《原則》特別說明:「和平地行使言論自由權不應當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它最後指出:「為了保護政府名譽免於難堪,掩蓋政府錯誤行為,推行某種意識形態,為政府行為進行保密,或者鎮壓社會的不穩定而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都是不正當的。」這意味著公民批評政府的決策和政策等言論,屬於憲法所確保的言論自由範疇。
據此,我們認為:
第一,以國家安全的名義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只能發生在公民的「言論」足以產生危及國家政權安全的現實後果或現實可能性之時。
第二,即便受到行政法或刑法所限制的言論,也不一定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主體,應在主觀方面具有以暴力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行政體的動機;在客觀方面必須有主張或支持以非法治的暴力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煽動行為。而杜導斌的文章僅僅是和平地表達某方面的政治異見,這與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相去甚遠。所謂「和平」是指,文章本身就是一種和平的表達方式。顯然,杜導斌除了寫文章外再沒有其它任何可以稱為「煽動顛覆」的行為;杜導斌發表文章的方式是和平的,他只在網際網路上發表文章;杜導斌文章的內容是和平的,他沒有在任何一篇湖北警方所列舉的文章中主張和煽動暴力。
杜導斌先生發表的文章都是基於知識份子立場就現實問題進行的嚴肅思考。香港政府草率的23條立法計畫因受到主流民意的反對而被迫擱淺,中央政府也未因此指責反對23條立法的香港市民是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但湖北孝感警方卻把杜導斌批評香港23條立法的文章列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狀之一,這既是對50萬走上街頭的香港市民的侮辱,更是對香港特區之外更廣泛的中國公民人權的侵犯。
我們認為,湖北有關部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控杜導斌,是在濫用《刑法》第105條第二款。同時,《刑法》該條文在概念上的含混和邏輯上的模糊,使定罪標準帶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正是這種不確定性為濫用法律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導致許多僅僅是批評性的、非暴力訴求的議政言論,都被強行定性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樣實質上等於取消了《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認的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不幸的是,在近期的司法實踐中,這已經不是一個孤立的案例,表明當前司法機關判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標準已經完全背離了憲法、刑法的規定,也背離了人民大眾心目中最樸素的是非標準和正義觀,更背離了學術界對於公民言論自由權的最起碼的認知。如果杜先生被判有罪,將是明顯背離法律的。那只能說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一罪名已經完全由某種不可預測、不可確定的政治標準而非法律或司法的標準所操縱。
目前,中國網民人數已經接近8,000萬,其中相當數量的人都以不同方式在各種網路論壇或其它網路媒體上發表具有政治批評性的言論或文章。如果杜先生被判有罪,不僅將成為一個極其有害的先例,而且成為對25年大陸思想解放運動的反動。所有上網發言的網民就都可能是潛在的「杜導斌」,都可能因其上網議政和發表個人政治見解而被政府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為下一個「杜導斌」。
由此可知,《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的模糊性和被濫用,將威脅和剝奪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也將嚴重損害中國法院在民眾中的形象和中國政府在國際上的聲譽。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社會各界民眾、尤其是網民和一切從事中文寫作的人們關注此案。因為,關注杜導斌就等於關注我們自己。
同時,我們呼籲湖北省有關司法部門,尊重憲法的有關條文和精神,尊重我國已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盡快無罪釋放杜導斌先生,以樹立司法機關維護公民權利的形象。
我們籲請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及其與《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認的言論自由條款之間的界限,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形成含義明確的和可執行的司法標準,避免下級司法機關濫用該款踐踏公民權利。
我們也籲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本著憲法和刑法的精神,對《刑法》第105條第二款作出相應的立法解釋,以便盡快剎住一些地方當局利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打擊不同政見、壓制民間進行和平的批評和建議、妨礙中國政治文明進步的惡劣趨勢,由此結束中國因言獲罪的司法歷史。
(共102人,以簽名時間為序)
劉曉波(作家) 王 怡(作家) 余 傑(作家) 吳偉(野渡,網站站長) 余世存(作家) 廖亦武(作家) 何永勤(自由撰稿人) 丁子霖(教授)蔣培坤(教授) 包遵信(學者) 張祖樺(學者) 趙 誠(學者) 徐友漁(學者) 浦志強(律師) 梁曉燕(編輯) 王力雄(學者 作家)王天成(學者) 江棋生(學者) 吳洪森(作家) 孫文廣(學者) 流沙河(作家) 吳茂華(自由撰稿人) 劉軍寧(學者) 吳 思(學者)賀衛方(法學教授)秋風(學者) 範亞峰(憲法學博士) 任不寐(學者) 笑 蜀(作家) 秦 耕(自由撰稿人) 郭國汀(自由撰稿人)李建強(律師)劉 水(自由作家) 趙達功(自由作家) 余樟法(自由作家) 王一葦(編輯) 李 彪(自由撰稿人)蘇振華(自由撰稿人)莊道鶴李強(自由撰稿人) 郝 建(學者) 樊百華(學者) 茅於軾(經濟學家) 焦國標(作家) 吳 迪(作家) 宋先科(律師) 文貫中(自由撰稿人)杜義龍(北冥,網站站長)李 賓 範 泓(學者) 唐荊陵(律師) 梁衛星(自由撰稿人) 牟 波(黃奴,網站站長) 王 輝 張福貴鄒嘯鳴(側評,自由撰稿人)趙 農(學者) 李劍虹(小喬) 胡奎(學者) 俞梅蓀(學者) 夏業良(學者) 李檳(檳郎,自由撰稿人) 丁東(學者)崔衛平(學者) 何 兵(法學博士) 章詒和(學者) 秦少華(律師) 李亞東(學者)朱久虎(律師) 瀋亞川(石扉客,記者) 常 偉 陸中明徐春元(學者) 狄 馬(編輯) 王惠(暮雨輕寒,網路編輯) 丁雲亮(博士) 楊銀波(自由撰稿人)昝愛宗(作家)張耀傑(學者)騰彪(法學博士)王俊秀(學者) 肖雪慧(學者) 謝泳(作家) 陳立華 冉雲飛(作家) 謝維雁(憲法學者)周 偉(憲法學者) 慕容雪村(作家)許醫農(編輯) 徐 曉(編輯) 楊支柱(學者) 郭飛雄(自由撰稿人) 傅國湧(作家) 鄭 柯(網路編輯) 張大軍(外企職員) 趙 紅 高瑜(記者) 劉 荻(不鏽鋼老鼠)徐 磊(網站站長)謝 霓 王青漢(自由撰稿人) 郭 銳(自由撰稿人)
2004年2月1日
幾點說明:
1、此公開信向所有中國公民開放簽名。簽名請使用真名,也可在真名後註明本人常用筆名。
2、本呼籲書志在通過杜導斌案為突破口,爭取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對《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律條文作出法律解釋。
3、簽名空間由「民主與自由」論壇負責解決。提供四個簽名專用郵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4、簽名截至日期為2004年3月1日,簽名活動結束以後,將循合法途徑公開遞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等。 (1/31/200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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