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4-02-20 04:05:00作者:
2月1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濟南被執行注射死刑。據瞭解,濟南地區此前對死刑執行大多實行的是槍決,但法院最終還是決定對王懷忠採取注射方式執行死刑(2月13日《新京報》)。
王懷忠是大貪官,被判處死刑罪有應得。但在絕大多數死刑犯都採取槍決的情況下,他被執行注射死刑似有「照顧」的一面。這種「照顧」有何理據不得而知,不過,「享受」注射死刑的貪官死囚,卻遠不止王懷忠一人。成克傑、李真、馬向東、李玉書等近兩三年被判處死刑的大貪官,均被執行注射死刑。這裡引出一個值得探究的現象:貪官死囚咋都「享受」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和槍決,都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相對於槍決,注射死刑顯然要人道、文明得多,更容易得到死囚本人及其親屬的接受。根據現行法律,對死刑犯採用何種行刑方式主要還是由法院決定,犯人並無權選擇。在目前槍決死刑和注射死刑並用的階段,對一個死囚犯是採用槍決行刑還是注射行刑,並無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
由於受到行刑條件限制,各地法院不得不大量採取槍決行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決定一個死囚採用槍決還是注射行刑,可能不是個簡單決定,而是涉及法律公平問題。由於法院有選擇決定權,同樣觸犯一部《刑法》,同樣受到極刑處罰,絕大多數犯人可能被槍決行刑,而個別犯人則可能被執行注射死刑。假如貪官死囚都「享受」注射死刑,沒有一個被槍決行刑,那麼法院決定的理據何在?能確保其決定是公平、合理的嗎?
從普通公民的角度看,不管是槍決行刑還是注射行刑,執行的都是死刑,似無本質差別。但是從法理上說,貪官死囚與別的死囚犯,應該享有平等權利,在死刑行刑方式面前也應平等對待。目前存在兩種死刑行刑方式的客觀情況下,貪官死囚大都「享受」注射死刑,而其他死囚卻絕大多數執行槍決,顯然是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注意。我們有理由期待國家最高立法或司法機關盡快作出明確界定。否則,具體執行法院恐怕難以自圓其說,長此以往,難免給人以「照顧」貪官死囚的感覺。
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