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起真起訴滄州新華公安分局 索賠一百萬

發表:2004-09-2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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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狀

具狀人:郭起真 身份證號碼13090258510003
居住地址:滄州市荷花池小區五號樓404室

被起訴單位:滄州市新華公安分局

訴訟請求

一、責成滄州市新華公安分局:必須立即停止對我的一切侵權行為行為;

二、立即無條件歸還兩次查扣的全部物品;

三、對近十年的迫害和一系列地侵權行為公開陪禮道歉,消除惡劣影響,並對一切侵權行為依法做出賠償,賠償金額一百萬元人民幣;

四、嚴肅地處理新華公安分局內部積極充當馬桂臣打手的有關犯罪份子,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將王蘭歧冤案公諸於眾,使轟動滄州的特大殺人案始末進行公開的報導,告慰含恨於九泉之下的王蘭軍母親亡靈;

六、因本人被馬桂臣在職時無端地開除公職,愛人的工作又因新華公安分局有關人員的多次騷擾,而被用人單位辭退,十年期間進京上訪達四十四次之多,舉債高達近十萬元。故此請求法院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免除因起訴所承擔的一切費用。

訴訟事實

一、新華公安分局少數人淪為馬桂臣的打手

具狀人郭起真原在滄州市新華房管所從事出售商品樓工作。94年5月具狀人與本單位馬桂臣(原擔任滄州市新華房管所所長,注1)發生口角之後,馬桂臣頓時勃然大怒、暴跳如雷,聲嘶力竭地向周圍的人喊道:「快給公安局打電話,把他抓起來!」打電話未召來公安人員,便親自駕車到新華公安分局接來滄州市新華公安分局兩名便衣,將我押到分局。一位逼我交七千元,並一再聲稱,不交錢就變賣你的家產,並以收審相威脅。我說:「一定要交錢,請給我開收據。」他卻說:「抓到公安局來的人,還沒有一個敢讓公安局開條的了!」甚至還惡狠狠地說:「憑你向你們所長拍桌子,就可以拘留你!」

滄州市新華公安分局辦案人員及有關人員見從我身上榨不出錢財,於是便以故意傷害致他人骶尾骨骨折輕傷(注2),於94年6月2日對我實行非法的收審。在關押期間,新華檢察院第二次接到新華公安分局申請逮捕我的報告,均依法予以駁回。然而新華公安分局在收到新華檢察院不准逮捕的決定後,公然違反《刑事訴訟法》48條規定遲遲不肯放人。直到我的親屬朋友多次給新華公安分局局長和馬桂臣送禮,並且大擺宴席,同桌宴請了這兩位活閻王,(馬桂臣在酒席間對我進行大肆地誹謗、陷害,有證)後,又被迫向新華公安分局交了四千元現金,方新華公安分局於本年7月28日取保釋放後沒有履行正式手續,開具有關釋放證明才獲釋。

由於新華區檢察院沒有按照居心叵測之人的旨意對我作出批捕決定,不久新華區檢察院檢察長被撤職調離。(滄州市反貪局曾接待我的一位處長,因向領導反映馬桂臣的違法亂紀罪行,竭力要求領導追究馬桂臣的犯罪行為,被撤職。)滄州市檢察院越級對我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新華公安分局於94年9月9日將我逮捕,並非法關押至95年1月23日,再一次釋放,又一次沒有履行正式的法律手續。

且看新華公安分局少數人在馬桂臣的直接操縱下對我進行非法收審和逮捕違反那些法律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察立案標準)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下例刑事自訴案件,第一款,刑法第134條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顯屬於輕傷害因果關係清楚,不需要進行刑偵的傷害案。」規定可見,即使故意構成輕傷害,造成了並構成輕傷害也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由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公安不得以法律手段介入自訴案件)。況且是因李均無端地干擾我的售房工作,並出言不遜,首先對我身體造成傷害。由此可見新華公安分局對我實行收審完全是一種嚴重的觸犯刑律的侵權行為。

  (2)新華區檢察院對新華公安分局兩次提起的逮捕申請,兩次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足以證明--即便我對李構成故意傷害罪,造成了輕傷害,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也完全屬於自訴案,而且在類似的案件中,執法機關也毫不例外地遵循著這一法律依據。所以說新華公安分局以傷害罪將我關押193天,是嚴重的侵權違法行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進行詢問,在發現不應該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而新華公安分局置若罔聞,我行我素,逮捕我四個多月從未詢問。連看守所大部分看守干警人員都不無同情地說:「看守所從來未關押一例致他人輕傷的人」。  
 

 (4)根據《刑事訴訟法》92條規定,「被告人在偵察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前款規定在延長後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而新華公安分局將我羈押了半年之久,又經過了哪一級政府,哪一級檢察院批准?

 (5)據《燕趙都市報》97年1月30日報導,聾啞人梁某在購買商品時與店主,遭到店主和其他兩個人的歐打至輕傷,派出所接案半年沒有處理。傷者為找回公道開始了馬拉松式的上訪,當地縣政法委獲悉此案後,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明確做出以下決定:「根據有關法律,輕傷屬於自訴案範圍,受害人只有到法院起訴當事人」;另據2001年10月27日中午《今日說法》報導,曾女士在住宿登記時與店主發生口角,店主將曾女士打成輕傷。法院受理後,以店主的強買強賣罪判處六個月徒刑。而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追究當事人致他人輕傷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由此可見,滄州市新華區公、檢、法一些辦案人員受他人操縱,以虛假、不能成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所謂輕傷害為藉口,嚴重違反法律,有組織、有計畫、有預謀地進行了一系列的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公然蔑視,也是對人身權利的公然踐踏,是一起典型的執法犯法的犯罪行為。

故此,就新華公安分局的兩次關押和新華區法院對我的判決和扣押上訴狀的違法行為,我曾向中級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提起訴訟,未受理。幾年來就此問題一直上訪有關部門。

二、新華公安分局軟硬兼施,製造新一輪的迫害

98年1月我向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及新聞媒體反映無辜百姓王蘭歧和王蘭軍冤案(注3,王倆兄弟99年先後被無罪釋放,)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極大重視,並責成滄州有關部門迅速落實、查處此案,而製造這起特大殺人冤案的人和新華公安分局沒有積極地去糾正這起轟動滄州的特大殺人案,(已造成王蘭歧母親在 98年年底氣絕身亡,其父親精神嚴重失常的嚴重後果!)新華公安公局卻為阻止我在兩會期間上訪,竟然在98年底中央召開兩會期間,公然派出二十幾個公安人員對我實行了24小時的非法監禁!粗暴地開涉和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並且經常在深夜對我進行騷擾,逼迫我到派出所裡上班,在社會上引起極其惡劣的影響。

新華公安分局在監視我的第六天,車站派出所所長,指導員和政法委書記,以及滄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長一行四人,乘局長專車,尾追我到了我二哥家。被稱為是滄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大隊長的人開門見山,以居高臨下氣度不凡地說:「我和你們所長馬桂臣關係不錯,和他姑爺也挺熟,考慮你這麼大歲數,又沒有什麼特長,我們負責找找你們所長說說,回單位上班。但有一條:必須放棄對你們所長的舉報和上訴。其實,上訴也沒有用,(新華法院95年以傷害罪判處我一年徒刑緩刑一年,為此上訴,而新華法院竟然扣押了我在法定時間的上訴,)上訴就判實刑!」

三、新華公安分局對我迫害的升級

2001年2月2日深夜零點,10幾名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人闖入我的家門,在沒有出示搜查證就對我的住宅進行了搜查,並且抄走了我的電腦和七盤軟盤,兩本日記和兩本電話本,以及我舉報原滄州市房管所所長馬桂臣犯罪事實的全部證據。甚至於把電話卡和身價證也要扣押!更令人難以容忍的是,抄走的所有物品均沒有開具任何的扣押憑證!在關押我的時候又扣押十二盤軟盤,共計十九張軟盤,均沒有開具扣押手續,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對我實行逮捕後,於2001年 3月14日,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釋放。電腦和所扣押物品至今未歸還。

夜入民宅不出示證件,搜查、抄家不出示搜查證,查扣物品不開具扣押憑證,這與流氓、土匪有什麼曲別?

2002年11月6日,中央召開十六大的前兩天,新華公安分局故伎重演,再一次以我曾為96我市發生的特大殺人冤案向中央電視臺和江澤民寫信反映情況為由,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我刑拘,並扣押了兩台電腦,十二張軟盤,三十八本日記,以及八十多張寫給江澤民的的手寫信件等物品。於2002年12月22 日再一次沒有辦理任何釋放手續。

新華公安分局辦案的警察老爺們在看守所竟然明目張膽地嚴厲訓斥和譴責我向各級部門反映王蘭歧冤案!「公安局抓錯了人,誰死了,誰瘋了這與你有什麼關係?有你的麼事呀?你被判刑,被開除,你確實冤枉,可比你冤枉的有的是,別說你一個平民百姓,就是劉少奇這麼大的官被迫害死了又怎麼著了?」難道讓三十多年前那場悲劇要在每一個中國人的身上重演嗎?難道要讓一個國家主席的非正常死亡,成為人民屈服邪惡勢力的佐證嗎?難道執法犯法、草菅人命的惡警喪心病狂、肆無忌憚地殘害人民才是天經地義順理成章!在喪盡天良和人性的邪惡勢力眼裡殘害百姓、監殺無辜才是飛黃騰達、陞官發財的捷徑。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即使我觸犯了刑律,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此案也應該由國家安全局全權偵察、處理此案,而新華公安分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對我進行立案關押純粹是越俎代苞、執法犯法。

2003年3月5日以後,公安人員多次非法地竊取我電腦及軟盤上的文件,並且經常地破壞我的電腦程序;在召開全市網吧管理人員的大會上公然散佈我是「法輪功練習者,曾在<好友>網吧向境外散佈反動言論」,不准讓我上網,並一再的威脅網吧的管理人員:「誰讓郭起真上網就把哪一個網吧停業!」公安人員多次找到我的親屬進行威脅,並在網吧非法傳喚於我;關閉了我所有的電子信箱,並多次竊取我的QQ號;關閉了我的網頁,扣押境外寄的稿費,匯款帳號 0988,並多次到我愛人單位騷擾,造謠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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