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4-10-06 19:10:00作者:
申請人如果被移民官認為屬於不可入境類,其面臨的結果可能會是前功盡棄。根據美國1990年移民修訂法和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不可入境類按性質大致可分為5類共45種人。
(一)健康問題
(1)精神異常;
(2)精神病患者;
(3)曾患過精神病者;
(4)人格變態或性變態者;
(5)吸毒或嗜酒成癮者;
(6)危險的傳染病包括:放線菌病、愛滋病、麻風病、角膜結膜炎、阿米巴病、芽生菌病、軟下、頭皮癬菌病、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血吸蟲病、足分支菌病、梅毒、黃癬、沙眼、絲蟲病、錐蟲病、淋病、結核病、性病肉芽腫、雅司病;
(7)因殘疾而無法謀生者(但能證明無須自己謀生者除外);
(8)乞討者,流浪漢;
(9)未能提供曾接受過防疫接種證明者;
(一)健康問題
(1)精神異常;
(2)精神病患者;
(3)曾患過精神病者;
(4)人格變態或性變態者;
(5)吸毒或嗜酒成癮者;
(6)危險的傳染病包括:放線菌病、愛滋病、麻風病、角膜結膜炎、阿米巴病、芽生菌病、軟下、頭皮癬菌病、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血吸蟲病、足分支菌病、梅毒、黃癬、沙眼、絲蟲病、錐蟲病、淋病、結核病、性病肉芽腫、雅司病;
(7)因殘疾而無法謀生者(但能證明無須自己謀生者除外);
(8)乞討者,流浪漢;
(9)未能提供曾接受過防疫接種證明者;
(二)違法與犯罪
(10)因道德墮落入獄超過6個月;
(11)任何犯罪超過兩次並入獄超過5年者;
(12)一夫多妻者;
(13)賣淫或從事賣淫活動者;
(14)從事不道德的性活動者;
(15)家庭暴力者;
(16)違反防止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者;
(三)違反移民法規
(17)要求提交勞工證但沒有勞工證者;
(18)未通過外國醫學院畢業生考試在美國行醫者;
(19)未取得"外國護理學校畢業生委員?quot;考試證書之外國衛生保健工作人員;
(20)可能成為公眾負擔者;
(21)被遞解出境不超過12個月者;
(22)過去5年內被遞解出境者;
(23)非法入境者;
(24)偷渡者;
(25)偷渡非法外國人;
(26)企圖以欺騙手段獲取簽證或進入美國者;
(27)沒有移民簽證或綠卡而假冒移民者;
(28)其身份和簽證不相符合者;
(29)沒有有效護照或簽證的非移民入境者;
(30)偽稱為美國公民者;
(31)偽造證件者;
(32)濫用學生簽證者;
(33)非法參加選舉者;
(34)為逃避稅賦而聲明放棄美國國籍的前公民;
(四)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
(35)逃避兵役者;
(36)間諜或破壞政府組織者;
(37)陰謀顛覆美國政府者;
(38)恐怖份子;
(39)危害美國外交關係者;
(40)無政府主義者;
(41)在美國進行非憲或反政府活動者;
(42)參與販毒活動者;
(五)其他
(43)16歲以上的文盲;
(44)攜帶屬不可入境類人員入境者;
(45)納粹分子。
其中有些可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