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人》雜誌記者致胡錦濤總書記公開信:整頓公檢法

發表:2004-11-09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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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胡錦濤總書記:
您好!我是原《名人》雜誌記者王剛,在2004年記者節到來之際,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關注一群年輕記者的遭遇!也許我們的一生不會因此而變得消沉和失望!我們是一群曾經風華正茂的青年記者,但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糾紛,由於個別害群之馬的黑手,我們受
到了不應有的迫害,工作、生活受到了極其嚴重的影響,其中部分同事幾乎失去了繼續生活下去的勇氣。

我謹代表原《名人》雜誌社全體記者,向您反映發生在我們身上的極其嚴重的濫用職權侵害合法權益的事件!《名人》雜誌不僅拖欠我們工資,而且利用關係設計迫害我們,我作為主要受害人,不僅至今一分錢工資未領取,還被非法拘留近30天,賠償1萬多元錢,更為嚴重的是受到極不公平的刑事處罰,無心工作,生活沒有著落,無法維持生存,為打官司幾乎傾家蕩產,精神上受到巨大打擊,幾近崩潰,父親也氣成重病,久臥在床;同事郝某、李某等被非法留置、拘留,莫名其妙被要求交納巨額款項……這起侵害規模較大、性質惡劣的事件,已引起首都及全國新聞界廣泛關注,媒介廣泛報導(附後),激起強烈的民憤,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海外媒體也多次與我們聯繫要求採訪。希望能引起領導重視,早日糾正這起冤假錯案!

在此我要求:
1、撤消對我的刑事處罰;
2、責令名人雜誌發還拖欠我們的工資;
3、追究北京市朝陽區刑警的瀆職行為與相關責任人--《名人》雜誌社社長於曉北、主編趙立程的違法亂紀行為,追究非法持有2級警司警官證的《名人》雜誌行政經理宋瀟刑事責任!
這一年多來,為了討還公道,我們通過種種正常途徑,向各級司法機構及相關政府部門反映此事,包括北京市委劉淇書記還就此專門做出批示,要求嚴查,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們的問題並沒有得到任何方式的解決,冤案的責任人--原哈爾濱市副市長兒媳婦宋瀟仍然逍遙法外。在長期為冤案奔波中,我真切感受到,中國目前最需要大力進行整頓的是公檢法隊伍,大量由公檢法的錯誤造成的冤假錯案,一方面影響中國共產黨在民眾中的形象,另一方面,也動搖了中國共產黨在民眾中的基礎,如果不引起重視,必將導致中國共產黨的滅亡。

我從小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時時為共產黨革命先驅為人民利益不惜拋頭顱灑熱血的犧牲精神所感動,自己也發奮讀書,成為優秀大學生,獲得過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但是現在,我覺得公檢法作為共產黨代表人民實行的專政工具,已經部分遠離了她最初的意義,部分公檢法機構已經變質,成為維護少數黑惡勢力的保護傘。請總書記明查!請立即整頓公檢法,維護中國共產黨形象。

原《名人》雜誌社記者 王剛
2004年11月8日

哈爾濱前副市長兒媳非法擁有警官證 蓄意造假製造冤案
情 況 反 映

我叫王剛(筆名),原《名人》雜誌社記者。我曾經在法制日報頭版頭條發表過為弱勢群體維護權益的特稿。現在,我懷著悲憤的心情,向您如實反映發生在我身上的一起人為製造的冤假錯案。我從小一直是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我相信真理,相信正義,堅信邪不壓正。
以下這些情況,我的同事郝某、李某均能作證。

一、事件起因是單位無理剋扣我們工資  

2002年9月,我與郝某、李某等同事應聘在《名人》雜誌社任記者,在工作過程中,我們發現《名人》雜誌社的許多做法是非常不規範的,並且不與我們簽定勞務合同。
我們作為編輯、記者,在日常稿件的採編過程中,均得到了主編的認可,在2003年1月10日前,已經順利地完成了2003年前3期的稿件採編,並通過了主編的終審。2003年1月10日,主編突然通知我們6位記者,說要解除勞資關係,要我們1月25日過去領工資。他承諾以前的稿費和編輯費一定發給我們。  
2003年1月25日上午(春節前4天),我們去朝陽區風林綠洲《名人》雜誌社辦公室領工資。我與李某、郝某先到。時任《名人》雜誌社行政主管的宋瀟遞給我們每個人的只有基本工資2666元,對稿費編輯費隻字不提。按照正常的工作量,差不多每個人都有1萬多。大家都表示不接受。希望能結算稿費編輯費。這時宋瀟開始大罵我們,讓我們趕緊拿錢滾蛋。不然找人揍我們。我們開始聯繫勞動監察大隊。週六勞動監察大隊都沒人在。在此爭吵期間,宋瀟多次表示要找人「修理」我們,並且出來要對我們動手,她曾跟我們說過她有警官證,紅道黑道都吃得開。我們很害怕,也不想惹麻煩。僵持間,互相都打了110。派出所警察來了後說了別打架,找相關部門解決,然後就走了,我們又開始聯繫勞動監察大隊,還是聯繫不上。  

二、發生衝突的經過:「被害人」居然有2級警司警官證
  
下午3點左右,我們又累又餓,心力交瘁。這時宋瀟整理東西準備走。那是過年前4天,我們怕她走了就要等到年後了。我們就跟她商量說能不能先把2666塊錢給我們。她說:「你以為想給就給你們啊,一分錢都別想!」說完就想走,我們就攔在大門口讓她給錢,說等勞動監察大隊過來解決問題。他們人多勢眾,宋瀟開始扯打我們,她先扯李某,被推回去了,又準備扯郝某。她身高1米7多,身材魁梧,我1米6,瘦小,她好像覺得我這裡是個突破口,說「你找死啊!」,然後猛地抓住我的骼膊使勁一蹬,刷的一下,我的羊皮甲克被扯開了一道20多厘米的口子,從肩上到掖下都裂開了。我險些被摔倒在地上。我立不住腳,往前竄了一下,為了保持平衡,手一下就杵在了她的臉上,就聽她叫了一下,摀住了臉。我們都在旁邊看,沒看見她有什麼臉上或鼻子出血症狀。這時大家都圍過來看,問要不要緊,回答說沒事。我特意讓郝某在她面前觀察了好一陣子。郝某過來說沒事。
奇怪的是,「被害人」 宋瀟馬上居然拿出2級警司警官證威脅我們!一個普通公民哪來的警官證?!!
  
三、派出所調解完畢,對方卻找來了刑警隊的熟人  
我很害怕,就打了110,他們那邊在這同時也打了。一會,大屯派出所的2位警察來了,問明瞭情況,把我們三個同事叫到另一個辦公室,瞭解了具體情況。接著去做宋瀟的工作,警察最後說:這樣,你們去給宋瀟賠禮道歉,這事情就算完結了。至於勞資糾紛,要找相關部門解決。我們答應了。就準備出去給宋瀟道歉。  

宋瀟開始給她前夫打電話,說:「你不是認識朝陽區刑警隊的那個人嗎?把他找過來!」然後出來惡狠狠地對我們說,「不知道我是誰吧!你等著瞧吧,有讓你好受的!要讓你們在拘留所過大年。」
  宋瀟的前夫和朝陽刑警隊的那個人一起過來了,他們和2位派出所警察還有宋瀟在外面談了半天,期間2位警察把我找出來,讓我給他們看我被撕破的衣服。看得出來,這2位警察在幫我們說話。這期間3個多小時,宋瀟的鼻子未有任何異常。  

後來我們3個同事就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對方那些人不知道到那裡去了(後來知道去照CT)。一直到晚上。期間我問那警察會不會有事,那警察說:「沒什麼事,晚上就放了你。」可是那一晚上都沒放。我們在派出所整整呆了一晚上,無法睡覺,又餓又累。第二天中午,突然給我和郝某戴上手銬要押走。問他們為什麼他們也不說。我們也沒有辦法,一直被押到區看守所。郝某被行政拘留,而我,是刑事拘留。在他們到了刑偵支隊後告訴我時,我表示有疑義。然後他們給我看了幾個鑑定書,2家醫院的,說鼻子有什麼什麼傷痕,暫定為輕微傷,法醫鑑定我還沒看清楚,他們就搶過去了,說趕緊簽字吧。我不簽,我說:「憑什麼刑事拘留?」其中一個警察罵我,還說籤完字關個7.8天就給你放了,還有一個人跟我說,簽不簽字一個樣,不簽字是態度不好,到時候有辦法。我從來沒有接觸過這些東西,也不知道到底會怎麼樣,只好簽字了。後來才知
道,宋瀟的鼻子以前做過墊鼻樑手術,這次法醫鑑定是輕傷。
在看守所裡,管教無意中吐露說:「我認識宋瀟。」我一直無法跟外面聯繫。直到20多天後,2003年2月21日,我才被取保候審。
  在我進入看守所後,沒有人通知我在北京的親朋。我老家年邁的父親急得重度腦中風住進醫院,躺在床上大半年不能下地。
  
四、我沒有故意傷害卻被誘供  
在朝陽公安分局預審我的時候,我一直說明事實是宋瀟先拽打我,我站立不住快倒地手碰到宋瀟的臉部。預審問我是不是在宋瀟拽打我後我打出一拳,我反覆解釋是無意中碰到了她的臉部,不是有意要打。但由於對法律的疏忽,本來是在拽打過程中發生的誤傷事件,卻被預審強行分割為宋瀟先拽完,然後我再打她這樣兩個事件,從而預審把宋瀟拽打我的時候產生對她的誤傷,認定為互歐。  在隨後的檢察院審查中,我反覆向檢察官說明不是故意傷害,對輕傷結論也表示懷疑。檢察官說:要是認罪,就很簡單,可以調解,要是翻供,就很麻煩,勸我認罪。並喝問我:「是不是在外面呆舒服了?!」檢察官問我是否願意調解、賠償,當時非典肆
虐,我想早點完結此事,就無奈地簽了字.   
後來法院通知我去的時候,法官問我:「是否願意調解並賠償?調解後就可以把這個案子結了,你就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當中去。」因為我跟宋瀟聯繫過,她表示:「大家本來無怨無仇的,不會跟你為難。」加上法官說,認罪就可以調解,所以我以為調解了就不追究刑事責任,為早點結束這個沒有意思讓我難受的官司,只好表示同意並交納了賠償費1萬元。然而,在隨後的簡易程序審判中,卻判處我故意傷害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這個結果讓我十分詫異。儘管我認定「輕傷」 鑑定有問題,而且本人行為非故意傷害,但在事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接受檢查機關調解,賠償其1萬
元各類費用,態度誠懇。對本人的刑事處罰極不公平!
  
五、關於本案件的疑點  
由於無知的善良和對法律的疏忽,我錯過了為自己討還清白的機會。現在案件在二中院申訴。
疑點1、關於輕傷鑑定----鑑定書所依據的送檢材料虛假:指控我犯有故意傷害罪的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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