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拉正瞪在1997年9月29日以書面形式下判時,他嚴厲批評了李光耀等11人的律師們,沒有向趙錫法官從實透露說明:鄧亮洪向警方投訴書副本是由李光耀及總理吳作棟兩人商議後,決定向報界發表刊登的事實,致使趙錫法官在估計名譽損失數額時,完全被誤導相信是由鄧亮洪及惹耶勒南兩位律師將鄧亮洪投訴書副本交給報界去發表的。結果造成趙法官重判鄧亮洪共需付賠償金達8.075百萬元。但是,拉正瞪卻根據一個在法庭裡從來不曾爭論過,也不是李案所根據的理由;惹耶勒南在97年1月1日晚曾在群眾大會上告訴群眾說:"鄧亮洪報了案投訴吳作棟"為訴訟基礎,判決惹耶勒應賠償兩萬元,並負責邀付60%的堂費。(估計堂費大約幾拾萬元)。惹耶勒南認為,鄧亮洪向警方投訴報案是不爭的事實,他也沒有將李光耀等10人的名字公布出來,更沒有提起鄧亮洪投訴書之任何內容,而投訴書恰恰是由吳作棟和李光耀兩決定交給報界去登載的,那來的誹謗罪過失?所以決定上訴。而在那廂,吳作棟身為一國的總理只獲名譽損失賠償金區區兩萬元,認為是奇恥大辱,也決定上訴。
澳洲英女皇御用律師力大磨以世界法學專家學會觀察員的身份,在他的報告裡作了一些數字的統計後指出:在39年裡,新加坡一般民眾(包括專業人士)誹謗案名譽損失賠償金平均每人只獲45,000元,而人民行動黨政治人物名譽損失賠償金平均每人獲得570,000元以上,這完全不成比例。法學家完全知道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在1998年初,新加坡上訴庭最後判決惹耶勒南應對付吳作棟賠償金100,000元,連同堂費共達近300,000元。好幾次,吳作棟向法庭申請,要宣判惹耶勒南破產,因惹耶勒南根本沒法一次付清。如被宣布破產,惹耶勒南將不能再繼續當任國會議員。最後談判結果是讓惹耶勒南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現在每月還在攤還。這隻因為他說了一句真實的話:「鄧亮洪告訴我他已經向警方投訴吳作棟等人了」的代價。
一直到今天為止,新加坡法庭再也沒有安排審訊日期,開審李光耀等10人告惹耶勒南誹謗的案子。這是很反常的。新加坡法庭向來以快速審訊案子而聞名於世界,這次卻遲遲不開庭,不用說大家也明白:有人不喜歡被盤問起狼狽萬分的行為。
但是,惹耶勒南還是新聞人物。近日他又被其中有人和行動黨人有關的一群原告人拉上法庭追討共達230,000元的誹謗名譽損失賠償費。結果又是要他分9期還清,不然就要被宣告破產,如果是這樣,他和李光耀的誹謗官司也不用再打下去了,而李光耀則可以避免被盤問。
就是這樣,新加坡的異議人士連年忙於應付官司,疲於奔僕; 到處去找錢應急,那裡還可能發揮政治監督作用? 這就是行動黨人所慣用招術之一,使異議人士完全失去效用。鄧亮洪說,他近日還從香港政界聽到有高人到香港去推銷這套用誹謗法對付異議人士的政治法寶,要香港政治領導也依樣畫葫蘆一番,對付民主派人士,但不為所接受。
李光耀等11人告鄧亮洪的上訴案終於在1997年9月22日至24日開庭聽審上訴。鄧亮洪由誹謗法專家女皇御用律師克雷士代表上訴。
克雷士指出黎嘉才法官頒發的查封鄧亮洪夫婦資產令沒有法律根據,並指黎嘉才法官應避嫌退出審判,但上訴庭不接受這些責疑。上訴庭也不同意推翻吳允法半夜判決撤消鄧亮洪的誹謗案抗辯權。上訴庭這樣的裁決,意味李光耀等人不用打官司就打贏誹謗官司的判決得到肯定。既然鄧亮洪沒有了抗辯權,法庭就不必開庭審訊錄取證人的口供及審查各種指控鄧亮洪誹謗的證據,女皇御用律師克雷士就無權盤問李光耀等人及他們的所謂的證據與供詞。而鄧亮就得接受他的投訴書是帶有誹謗性質的假設,鄧亮洪也得接受當李光耀等人指控鄧亮洪是反基督教的大漢沙文主義的假設。就這樣,鄧亮洪是無權指控他們撒謊;所以鄧亮洪也得接受他是犯了誹謗罪的假設。
這現在問題只剩下一個,到底到賠償多少而已。
克雷士只能"紙上談兵",從趙錫燊法官估計名譽損失賠償額審訊時的文件記錄,來檢查趙法官的估計損失結論是否合理而已。
因受了李光耀及其律師的誤導,趙法官在作出結論時認為:鄧亮洪向警方投訴書副本是由惹耶勒南交報界發表,而這也正是鄧亮所要這樣做的,鄧亮洪應對這負責任。所以趙法官重罰鄧亮洪,判決要鄧亮作巨額賠償。
但是在審訊惹耶勒南案時,總理吳作棟在受卡門女皇律師盤問下承認:鄧亮洪的投訴書副本是在他的授意下,李光耀吩咐他的新聞秘書將鄧亮的投訴書副本交給報界去發表的。當這秘密曝光後,轟動了國內外各界,世界媒體作重點報,但新加坡媒體以低調處理這驚人新聞行為的新聞。
這次鄧亮洪上訴,人們集中注意力要看上訴庭如何處理這樁醜事。
下判時,上訴庭完全接收了李光耀等人的律師群的解釋說他們並沒有故意誤導趙法官。由於當時沒人提出追究,到底鄧亮洪的投訴書副本是由誰拿出交給報界去發表的,不然他們早就會向趙法官說明真像。讀者們可從這些律師自己的語言知道,他們事前是知道是誰拿鄧亮投訴書副本交給報界,只是當時沒有人問起罷了,所以他們沒有說出來。這種解釋法完全跟記錄在案的書面證據與口供不相符合。鄧亮洪問:如果是這樣,為何李光耀等人指示他們各自的律師,而這些律師又在知情之下還會去草擬"誤人"之起訴狀告,鄧亮洪及惹耶勒南發表投訴書,誹謗他們的名譽,並索取大數額的名譽損失賠償金呢?他們不也是法庭的一分子嗎?他們的基本任務不也是協助法庭找出真像維持公平嗎?這是非常嚴重的失當司法行徑!而李光耀還特意在1997年3月26日申請得到法庭命令,逼惹耶勒南以書面說明:到底惹耶勒南是把鄧亮洪的投訴書副本交給什麼人拿去給報界發表,不單如此,李光耀更申請並得法庭命令,要惹耶勒南付給李光耀400元作為該次的申請堂費。
鄧亮洪問:這難道也是李光耀和律師們無意之下申請的法庭命令嗎? 即使在證據鑿鑿的面前,上訴庭還是接了李光耀等人的律師群清描淡寫地解釋,企圖免了必須面對嚴重的法律後果。上訴法庭也接受解釋說李光耀等人及律師群不是故意誤導法庭,阻礙司法公正。
精明的上訴庭法官大爺們這時也明白中國深奧哲理:人生難得糊塗。得糊塗時且糊塗。不然大家的後果不堪設想。法律公義可以暫時放在一旁再說。
為息眾人疑惑,上訴法庭結果裁決鄧亮不必負責投訴書副本被報界發表之法律責任。話還未說完,上訴庭接著又作出了與這裁決不相符的決定。雖然上訴庭決定從李光耀及吳作棟各自的賠償額中扣除了因指控鄧亮洪發表投訴書副本而獲得之誹謗賠償金的那部分,但上訴庭還是要鄧亮洪對另外9人因報界發表投訴書副本而造成的名譽損失負責。假如報界發表鄧亮洪的投訴書副本真的使9位行動黨領袖遭受名譽損失,為什麼不是由李光耀和吳作棟而是要鄧亮洪來負責賠償? 反正是他們而不是鄧亮洪將之發表。裝模作樣地,上訴庭作了些調整,最後裁決鄧亮洪對李光耀等11人名譽損失總額從8.075百萬元減為3.63百萬元(還未包括巨額的堂費在內)。這上訴案審訊結果只不過是一場數字遊戲! 李光耀等人以為和鄧亮洪之間的這一系列的危言聳聽誹謗官司鬧劇,就可僥倖地以這種有體面的方式收場。
但是,這場由李光耀所發動和主導的大型誹謗官司案整個過程所引起一次又一次的司法鬧劇與笑話所引來的負面影響與震動,還是使到新加坡司法名譽掃地。
行動黨人要鄧亮洪對這負責。鄧亮洪的回答是: 他們不過是些放火者大喊救火的傢伙罷了?為什麼不檢點自己所做所為的一切,只想擺脫責任而已! 把責任推給鄧亮洪。在鄧案之前,針對反對黨人和異議人士所發動許多數也數不完誹謗案子,早就使新加坡司法界臭名遠揚了。
( 待續 )
澳大利亞 大洋報 ( THE PACIFIC TIMES ) 第 345 期 2000 年 11 月 16 日
專訪鄧亮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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