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6歲的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原院長兼黨委書記常殿元,被指在任期間,將公款300萬元借給大學同學龔德明經營公司。昨天坐在二中院的被告人席上,頭髮花白的他聲音沙啞,當庭翻供。
二外原院長
當庭稱檢察機關誘供
上午9時50分,常殿元拄著枴杖慢慢地走進法庭。「我當時一心想為二外創收。」常殿元說,他在1996年把300萬元公款借給北京浩宇生化有限責任公司,是因為對方答應支付18%的高額利息。
可事後證明,龔德明是該公司的董事長,而龔德明是常殿元的忘年交。因此,檢察機關指控常殿元為謀取私利,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借款給個人用於經營,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至今300萬元分文未歸,情節嚴重。
檢察官當庭出示了常殿元以前在檢察機關的2份證詞。常殿元曾明確表示,「借錢給龔德明是為了幫助他,就是相信他」。龔德明此前的證詞也稱,「當時明確表示個人借錢」。
「這都是誘供。」常殿元此言一出,法庭一片安靜。「我也不懂法,不知道法人與法人代表的區別,以為他們說借給龔德明和單位是一樣的。」公訴人員當庭反問:「我們檢察員與你們沒有仇也不認識,為什麼要誘供你?」常殿元沒有作答。
律師
是借款不是挪用
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大量的證據,以證明借錢公司是龔德明夫妻的公司,且常殿元與龔德明是大學同學,兩人的妻子也是同學,雙方關係十分密切,常殿元借錢是借給了龔德明個人用於經營活動。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常殿元的律師稱常殿元既沒有從借款中謀取私利,而且是將款項借給另一家單位,是為了二外的利益,是一種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正常拆借,並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當時的常殿元也確實相信龔德明能夠歸還300萬元。「我真的沒有獲利啊,我連一頓飯都沒有吃過。」常殿元很激動地說。
證人
關鍵時刻推翻證言
昨天,「常殿元案」中的重要證人、當時學院財務處處長出庭作證。但意外的是,她也當庭推翻了以前在檢察機關的證言。財務處長說,借給龔德明300萬元的協議,並沒有入賬,是因為不想讓上級主管單位知道二外有富余的錢。
但在以前的證言裡,這位財務處長稱,協議沒有入賬是因為此筆借款沒有上報黨政聯席會,且害怕每年紀檢的審計。
「我當時就是這麼說的,我不知道你們是怎麼記的。」財務處長反問檢察官。但她同時也矛盾地稱,「當時的證言屬實,沒有新的補充」。
《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