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部分干警存在盜用公安機關名義與權力綁架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特向你提出控告。
2005年4月20日,浙江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先以「非法佔用耕地罪」為名,將出資幫村民修路的林樟旺、毛根壽、梅善良、林樟法等四人刑拘,4月30日沒有作出任何事實說明,也未經任何法定程序,即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三人家屬索取了六萬元所謂「預交款」現金,分別收取了林樟法等三人各5000元取保候審金後,對三人給予取保候審,對林樟旺報捕。
這點錢對富豪不算什幺,對大山深處的貧窮山民,卻意味著生存之必須,意味著全家乃至一生的積蓄。而浙江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追究犯罪為名,利用刑事強制手段將當事人羈押後向他們家屬索取六萬元「預交款」現金的做法,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為此,當事人在2005年5月10日至30日,分別向有關部門發出了《申訴書》,表示了質疑。此後,浙江省麗水地區林業公安處為之辨護說:6萬元是辦機耕路手續的「預交款」。
但是,該公安處長的辯解更讓我們感到可疑,因為,1,既然仍然能夠收取「辦手續的預交款」,說明事件不屬於刑事犯罪,修路行為也正處在可辦理合法手續階段中,那麼,龍泉公安分局怎能夠用刑事手段強迫當事人辦手續呢?2,即使是可以辦手續,也不是由龍泉公安局森林分局負責辦理,其有什麼理由索取該六萬元現金呢?辦手續如何又會以"治安"名義辦理? 而且那條小小機耕路施工投入才30餘萬,在該機耕路經過遂昌縣地段巳報批的情況下,龍泉方面僅辦手續居然還要十多萬?3、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尚未經法院判決無罪,公安機關又如何能夠幫辦合法手續,犯罪又如何可以用交錢的辦法改正的呢?4、中國什麼時候有什麼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以「治安」名義收取「預交款」了呢?
為了瞭解處罰的依據和事實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我們在2005年6月2日,向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等部門再次遞交《請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質》,要求相關部門澄清事實和依據,但至今未能得到任何答覆,僅僅是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不清不楚退款通知書。
我們認為,浙江龍泉森林公安分局於4月30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的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敲詐勒索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同時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很明顯,該公安分局以「治安」名義索取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六萬元「預交款」現金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是屬於非法所得款項。已侵犯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威脅、要挾的非法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1)、本案該公安分局首先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罪,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使上述人擔心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感到恐懼,因而才按照該公安分局的命令將六萬元交給該公安分局。(2)、該分局使用的「治安」名義收取「預交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與其職權無關,其收錢放人行為,已經屬於綁架勒索行為。
三、本罪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人能力的人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該公安分局的警員絕對已達超到十八歲以上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並絕對具備刑事責任人能力,具備成為本案犯罪主體的資格。
四、在主觀主面,是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仍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發生的心理,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該分局有關人員對該勒索行為的違法性是明知的,這從他們至今不能向當事人說明行為依據和理由可以看出。
鑒於事實嚴重,並已經對當事人人身自由、財產,甚至生命安全都造成了巨大損害,而且,當地有關部門,包括麗水地區林業公安處也具有包庇犯罪嫌疑人綁架勒索的事實,我們特此向你舉報,要求立案查處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利用公安權力非法綁架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濫用職權行為。
無論如何,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依法應當迴避本案查處工作,其對本案件繼續行使偵查權屬於非法行為。由於林樟旺等人仍然被龍泉市公安分局刑事羈押,而綁架勒索人又是龍泉市公安分局 (從他們的退款說明可證實),為確保林樟旺等人不是被綁架勒索犯偵查或報復,要求公安部門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在未能查清是誰參與勒索前,中止龍泉分局所有人員相關職責,並追究有關部門的包庇犯罪責任.
龍泉、麗水有關領導明知龍泉森林公安具有明顯違法情形而不制止,明知龍泉森林公安出於自衛本能,其調查取證結果將毫無可信度和公信力,卻依舊讓他們繼續查辦此案,擺明瞭是在默許龍泉森林公安挑戰法律挑戰正義,將罪錯和瘋狂進行到底!
同時,據瞭解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還存在其它許多問題。例如,局裡每年都要下達罰款任務;局裡干警很多是各種大大小小「關係戶」,如此案經辦人之一徐志偉就是局長的小舅子…,等等。相信有關部門只要認真一查,是很容易查清這些「基本事實」的。
請你務必依法將受理與查處舉報情況告知我們!
此致
敬禮
2005年6月11日
控告人:
余建英,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漢族,住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系林樟旺之妻。
林樟法,男,1976年8月26日生,漢族,住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
梅善良,男,1973年3月20日生,漢族,住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
毛根壽,男,1970年8月21日生,漢族,住遂昌縣龍洋龍黃塔村。
代理人:
余樟法,男,1964年12月10日生,漢族,住廣西南寧市經文街3-1號陽光公寓3單元601
室,糸余建英之兄,南寧震旦文化藝術研究院負責人,是以上申訴(控告)人的委託代
理人。電話0771-2611402 伊妹兒[email protected]
附:
證據一: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收款收據
證據二: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通知
證據三:《申訴書》
證據四:《請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