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談法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及權威性。
法,是代表人類社會制度文明的重要象徵,是人類社會從個體單位結成集團單位進步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產物,是從無序社會向有序社會進步發展的自然選擇,是保障人類彼此之間互動的合理性和個體存在的獨立性的最有效的載體。不同的社會發展形態產生不同的法的形態。我們認為,人類大體經歷過和存在過以下三個社會形態和相應的法的形態:
一. 神權時代。神權時代人類的社會行為準則是按照神的旨意,也就是按照宗教教規教義行事和進行管理。與此相關的法,如各種戒律等等,是各種宗教裁判所的司法依據,而其司法的正當性就是建立在各種宗教裁判所是否符合神的旨意和是否按照其宗教戒律教義對當時的人類社會行為進行公正公平的管理,裁決和審判的基礎上;同時神權的權威性,正當性和合法性也建立於此。
二. 君權時代。君權時代人類的社會行為準則是按照君王的個人及其家族意志行事和進行管理。與此相關的法,如王法,天條,甚至君王的聖旨,諸侯的律令等等都是法律,都是當時社會對人類社會行為進行規範和管理的司法依據,而其司法的正當性就是建立在各種殿堂和公堂是否對當時人類社會行為進行公平公正的管理,裁決和審判的基礎上;同時君權的權威性,正當性和合法性也建立於此。
三. 民權時代。民權時代人類的社會行為準則是按照全體公民的共同意志,即按照憲法和法律的準則行事和進行管理。與此相關的法,如憲法,國際條約,立法法,包括憲兵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條例等等都是現代社會對人類社會行為進行規範和管理的司法依據,而相應的司法的正當性就是建立在各種法庭,和執法機構對全體公民的社會行為進行公開,公平和公正的管理,裁決和審判的基礎上,建立在全體公民擁有對各級議會和行政首長具有全面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建立在全體公民對國家憲法和法律具有普遍的立法權,復決權和否決權的基礎上;同時民權憲政政府的權威性,正當性和合法性也建立於此。
當然,神權,君權,民權三個社會形態並非一定單獨存在於某個時代,某個社會,某個國家。比如,今天的焚帝岡就是基本上建立在神權意義上的政權,英國,日本,泰國和西班牙等等國家就是同時建立在君權和民權意義上的政權,而美國和西方許多國家則是典型的民權憲政的政權。以上無論哪種政權形態的國家,之所以國泰民安,就是因為這些國家政權是建立在神權,君權,民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之上,並彰顯其權威性。
那麼,再來看看中共專制政權,它號稱「人民共和國」,所謂「共和國」政權,也就是民權時代的民主政權。但是,它的所謂「人民」兩字,是有階級性的,即以前它講的「無產階級」,也就是說,「資產階級」和「其他階級」不是人民,是被統治階級,自然也就是不是平等權利下的「公民」;所以「人民」不是「全民」,「全民」不是「全部公民」。也就是說「有一部分民眾不是公民」。那麼,請問:只有部分公民的國家算是「共和國」嗎,算是「民權憲政國家」嗎。當然,中共利益集團們會百般狡辯,比如「十一屆三中全會已經把臭老九加入工人階級行列」,「改革開放讓部分地區進入小康社會」,「把人權和私有財產的保障寫入憲法」等等,但是,不能改變的事實是:
一. 中共政權把佔人口80%的農民劃入集體所有制戶口,造成多達估計超過20億人次以上的農民處在長達47年的時間內必須盡公民的納稅,兵役等義務卻無法享受任何福利和公民權利的農奴地位。
二. 中共政權在長達27年的時間內對全體公民家庭納入計畫生育政策之下,導致超過10億的婦女受到節育和墮胎的虐待,超過一億以上的嬰兒生命被虐殺,隨之而來的是人口嚴重老齡化,人口比例嚴重失調,以及人倫的喪失並導致無數的後遺症。
三. 中共政權為了達到長期的一黨專制,製造包括鎮反,三反,五反,土改,公社化,大躍進,支援世界革命,多次黨內鬥爭,文化大革命,六四大屠殺,鎮壓法輪功,異議人士,維權人士,導致超過八千萬以上的公民生命非正常死亡。
四. 中共政權為了達到欺騙愚弄人民,長期一貫對全體中國人民包括共產黨員進行全面徹底的言論思想控制,洗腦教育,導致全民道德墮落,是非不分,無知愚昧,五千年文明喪失殆盡,社會和科技文明普遍落後於當今世界的平均水準。
五. 中共政權為了達到永遠全面軍事管制中國人民,始終強調黨指揮槍,把本來應該是以捍衛共和國憲法為天職的300萬軍隊全面納入中共政工體系的控制之下,成為名副其實的黨衛軍,完全背離了共和憲政國家軍隊國家化的基本構架。
六. 在所謂的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共當權者全面勾結不法奸商和所謂的精英階層大規模欺詐,奴役,剝削中國人民,大規模瓜分國有財產銷贓海外,大規模掠奪人民的私有土地和財產,導致耕則無田,工則無職,學童失學,病則無醫,居則無屋。遍覽神州,真所謂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七. 中共政權打著人民民主專政的旗號,搖著穩定壓倒一切的幌子,從來沒有推行過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選舉,全面徹底剝奪了全體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本上背離了共和體制國家的民權憲政精神。
還有,還有無數的罄竹難書的罪惡都在在昭告了一個事實,那就是:
一. 中共專制政權全面並且長期以來剝奪了絕大部分中國公民的基本民權。
二. 中共專制政權全面並且長期以來掠奪了絕大部分中國公民的根本利益。
三. 中共專制政權全面並且長期以來控制著絕大部分中國公民的生殺大權。
那麼,試問,這樣的政府還有權威嗎?這樣的國家體制還正當嗎?這樣的政權還合法嗎?
從以上的論述,從中共今天的醜言惡行,從我們全體中國公民的人生體驗,從民權憲政國家的基本構架要求,從人類社會歷史的發展現狀和趨勢,我們毫無疑問就得出結論,那就是:
中共政權是完全徹底的非法政權!
那麼,接下去,該怎麼辦?你怎麼辦?我怎麼辦?他怎麼辦?全體中國公民怎麼辦?
如果我們對以上的結論沒有異議,也就是說,這個本來是由我們全體中國公民意志共同建構起來的共和政權已經徹底破產,而全體中國公民經過長達半個多世紀和三代人不屈不撓的抗爭後仍然根本無法獲得公民的基本民權,那麼,作為人,作為被造之人,作為具有獨立思考和行動能力的全體中國公民個人,在長期善盡公民義務卻永遠無法得到基本權利的情況下就有權力拒絕繼續承擔任何公民義務,並有權利徹底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謂憲法構架下抽身,完全恢復自由人的身份,恢復自然人的自由,並有權力對長期剝奪公民權力的反動政權進行平衡清算,包括:
1.直接報復----包括受害者個人或團體對施害者和施害團體實行公平正當的報復。
2.改朝換代----包括集團民眾或全體人民對舊政權進行和平改造或武裝革命。
3.司法審判----包括集團受害者或全體人民對施害者或施害團體實行在新政權建立後進行公審判決和在這之前進行的私審判決。
也就是說,在一個政權到達全面非法並長期成為全民公敵的時候,任何人都有權力對舊政權或施害者實行甚至包括:報復,革命和私設公堂的權力!這就是法與權的精義:自然人的權力來自天賦,不可讓度,自然人之間在公平或自願的情況下結成社會和國家,並反過來保障團體人或公民的基本民權,相反,團體人或公民有權解散團體或國家,恢復自然人的自由身。法與權的平衡就是義務與權力的平衡,就是契約與踐約的平衡,相反,就是解體和清償!
我們既然明白中共政權已經是徹底非法並且在全面與中國公民為敵的情況下,連「報復,革命和私設公堂」都是正當和合理的,那麼,今天法學家袁紅兵先生及其同仁首議建立「國際審判中共司法委員會」要求對中共非法政權及其殘民者進行公開的,公平的和公正的司法審判就具有無可非議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並最終彰顯其權威性。
如果你的心中仍然覺得不安或不能確定此舉的正當性和合理性,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許多已經發生過,已經被世人肯定和默認過的案例:
1.二戰後東京法庭和紐倫保法庭對日本和德意法西斯戰犯的司法審判,並非由全世界人民共同授權,而基本上是由二戰受害國組成的國聯機構決定,當時的國聯並不具備全世界的代表性。
2.美國在同許多國家包括日本,歐洲共同體國家,中國,甚至澳洲發生貿易摩擦,美國覺得在對本國利益產生巨大傷害時,在沒有任何有效的國際組織和司法機構可以有效糾正或保障利益平衡的情況下,美國多次單方面進行貿易報復,這種報復也被認為是一種合理,正當和公平的權利平衡。
3.前蘇聯政權即將垮臺前,在沒有前蘇聯及其他各共和國同意授權的情況下,其許多加盟共和國單方面宣布獨立,國際社會不但不認為是一種分裂行為,就連中共也不得不承認各加盟共和國獨立後的合法主權地位。
4.六十年代美國的民權運動在基於憲法保護下人人平等的天賦權利,進行長達接近二十年的民權奮鬥,期間大量的房屋被燒燬,許多生命受到傷害或非正常死亡,事後美國政府和法院並沒有起訴和審判任何肇事者,表明瞭當民權契約不能公平施行時,而司法機構又無法提供合理公正的解釋時,和平抗爭和暴力自救就具有其正當性和合理性並被諒解。
5.古今中外無數的改朝換代,受害者和不平者單方面起義革命並奪取政權,同樣被認為是合理的,正當的,並且常常被歌頌為替天行道的義舉。
不用再舉更多的例證,此時中國人民要求解體中共政權,全面實行憲政已經具有無可辯駁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也將具有隨時可能發生的必然性;中國受害公民要求通過自組法庭對中共政權及其施害者進行體制外的公審判決就是一種公民自決的當然民權,也是體現人類理性,良知和正義的當然人權。
在明白和肯定袁紅兵先生及其同仁首議建立「國際審判中共司法委員會」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以後,我們,中國民權委員會在全面贊同,聲援並支持你們的偉大義舉的同時,特此提出以下幾條建議,僅供參考:
1.「國際審判中共司法委員會」及其法庭並非一定需要國際社會和全體中國人民的授權,我們認為公民和受害者在沒有任何申訴渠道和公平判決可能的情況下,有自決和自授的權力。
2.我們對於該委員會審判的公開性沒有任何異議,為保障公平和公正,我們建議成立比較權威的製法團;制定相適應的制裁法律和合理的量刑標準;建立相應的陪審團和陪審員制度。
3.建議法輪功受害案由非法輪功成員組成的陪審團審判,異議人士受害案由非異議人士組成的陪審團審判,以規範當事者迴避制度。
4.中國民權委員會目前仍然繼續推動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最後的和平」計畫,一旦中共正面拒絕或時機成熟,我們將別無選擇地推出「最後的革命」計畫和接下來的「永遠的憲政」計畫;我們深信我們具有革命成功的勝算,我們深信我們具有接管政權並全面徹底推行憲政的決心和能力。所以,我們在此非常慎重地向你們保證,無論在革命期間或行憲以後,我們將有效地保障被判決者的人身安全,並且將全面承認「國際審判中共司法委員會」的所有判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全面執行之。
中國民權委員會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