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路:荊棘編成的王冠——關於人權律師的思考


中國律師的執業環境異常惡劣,人權律師更是處於風口浪尖,是打壓的主要對象。

人權律師是個正在被叫響的概念,隨著社會矛盾的日積月累,人權案件不斷增多,人權律師這個群體呼之欲出。本人因為辦過幾例人權案件,也曾被媒體和朋友們視為人權律師,其實是很令人汗顏的。人權律師是民主政治的天然儲備力量,歷史上傑伊、盧豫玄、陳水扁都曾是人權律師,他們由職業介入人權領域,由律師而政治家,成為推進民主憲政的精英。如果說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人權律師已經成為社會的棟樑之材,中國的人權律師才是剛剛開始萌芽的幼苗。他們還停留在非政治的司法操作領域,停留在為人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層面。

由於中國司法體制的嚴酷性,律師的執業環境異常惡劣,人權律師更是處於風口浪尖,是打壓的主要對象。全國11萬律師,承辦人權案件的只有區區十幾個人。這十幾個人中,張建中律師、鄭恩崇律師、李奎生律師、朱久虎律師、郭國汀律師等一大半還因政治原因被羅織罪名入獄,其中郭國汀律師經多方救援去國流亡,算是免了牢獄之災。高智晟律師、浦志強律師、張星水律師還有本人也都曾受到這樣、那樣的干擾,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據中華律師協會前幾年的統計,因為非政治原因被逮捕的中國律師全國還有500多名。這恐怕也能算得上世界之最。

王怡先生在國際筆會71屆大會上發言:對於作家來說「這是一個強迫沉默、遺忘真相的,受苦不許記錄,殺子不許母親哭的年代」,

對於律師來說又何嘗不是一個「強迫沉默、選擇性失明、可以昧心掙錢,不許仗義執言」的年代?

本來,在一個法制健全的正常國家,刑事律師的業務是最紅火的,但中國大陸的情況恰恰相反,法庭上70%的刑事被告人找不到律師辯護,這還是在少年犯、無期徒刑以上嫌疑犯如果沒有律師辯護必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下出現的數字。2004年北京市律師人均承辦刑事案件不超過1件, 有的地區規定律師一年必須承辦5件以上刑事案件,否則不予註冊。很多大牌律師畢生沒有辦過一件刑事案件。出現這種奇特現象的原因,司法機關認為是律師掉進了錢眼裡,只顧撈取經濟利益,律師界則紛紛反映刑事辯護處處陷阱、風險太高。這兩種說法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刑事律師面臨的處境。

目前中國大陸律師承辦經濟案件一般按訴訟標的收費,一個上千萬甚至過億的案件收取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律師費是常事,所以不少律師早已跨進了金領階層,出有車、食有魚、住有別墅、出遊可去新馬泰甚至歐美和非洲,是典型的成功人士。而且承辦經濟案件不存在任何風險,又可廣結人緣,培植自己深厚的社會資源。另一方面,承辦刑事案件數年前官方規定還是每件150元。這些年雖然各省自行提高了標準,但也只有幾千元。農村地區犯罪嫌疑人家屬甚至拿不出1000塊錢請律師。

刑事辯護收入很低,但風險卻居全世界之冠。我們先來看看制度設計,我在《律師,一個危險的職業》一文中這樣評價中國針對律師的刑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六條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須有偵查人員同意並在場監督,偵查階段律師不得調查,律師的權利僅限於瞭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

就是這點可憐的權利,也不會全部到位。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不會超過萬分之一,律師會見不跑七次八次休想見到;至於代理申訴、控告,即是律師有這個膽量,也沒有這種可能,僅僅半個小時的會見,並且是在偵查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律師如何獲取犯罪嫌疑人有冤情或偵查人員違法辦案的證據?律師憑什麼申訴、控告?有人說,《刑事訴訟法》是寫個外國人看的,是形式上的先進,實質上的落後,甚至是79年《刑事訴訟法》的倒退。確實言之成理。 

刑法第306條,律師界談虎色變的律師偽證罪,讓100多名律師鋃鐺入獄。一位資深律師說,『如果你要搞法律,千萬別當律師;如果你要當律師,千萬別辦刑事案件;如果你要辦刑事案件,千萬別取證;如果你要取證,千萬別取證人證言。如果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報到吧。』

這位老律師的話雖然偏激,但卻是大實話。法庭之上,公訴人、辯護人是地位平等的,有罪無罪主要靠證據說話。但我們的制度設計卻讓公訴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一方可以對另一方實施法律追究,這就讓律師無所適從。從邏輯上講律師取證已經毫無意義,因為如果律師所取得證據與公訴人一致,則對辯護沒有實際意義,如果不一致,則一定是偽證,因為判斷的標準是檢察官的證據,判斷的主體是檢察官,只要檢察官對證人採取措施,證人第一個推出的就是律師。這樣的制度設計不是把律師推向火坑嗎?」

人人皆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在這種制度設計下,11萬中國律師中出10位人權律師,豈不也是牛糞上開出了鮮花,腐朽中誕生了神奇?

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尚且如此防備律師,對於替法輪功、民運、家庭教會、上訪人員這類被當局視為敵對勢力的人辯護的律師,情況會怎樣呢?如果說當局對付普通刑事辯護律師尚且運用法律程序,那麼,對人權律師則完全拋開了法制的遮羞布。

從第一代張思之律師開始,當局即全面封殺人權律師,據說張思之律師創造了中國律師史上兩個第一:即中國最具有國際聲譽、最有名氣的大律師,也是中國敗訴率最高的大律師,他承辦的人權案件100%敗訴!一段時間,當局甚至收走了張思之律師的律師證!高智晟律師因為承辦法輪功的案子,被多次騷擾,以至於流離失所。瀋亞峰律師因為做了郭飛雄申請遊行的法律顧問,被警方傳喚!朱久虎律師替陝西油井案民營企業家維權,被羅織罪名逮捕!郭國汀律師因為替異議人士、法輪功辯護,被收走律師證,羅織刑事罪名取保候審,最後無奈去國。

不能不說,人權律師在中國大陸,越來越成為一種瀕危動物!

依法治國是中國大陸憲法一條新確立的原則,也是新一代領導人的治國方略。很難想像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如何步入現代化,而律師,特別是人權律師,正是保障和促進國家走向法治化的一支不可或缺的精英力量。所以,善待律師,善待人權律師,消除對律師群體制度性的歧視,鏟除律師執業路上的荊棘,讓他們成為指導和治理我們社會的精英,讓人權和法治的理念成為我們社會的共識,是我們實現第六個現代化(前五個現代化分別是:中共提出的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以及魏京生先生提出的民主現代化)--法治現代化的首要前提和必經途徑。

2005年7月22日於青島虎山

轉載《人與人權》www.renyurenquan.org(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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