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李樹彪犯有貪污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與賭博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上繳國庫。同時被宣判的吳明光、李慶容等同案人員,分別被 以貪污、挪用公款與賭博、窩藏轉移贓款等罪名判處有期判刑2-17年。
李樹彪案立案偵查始於2004年1月。今年5月16日至5月22日,郴州市中院曾對此案進行了為期7天的審理。由於案件涉案金額巨大,關係當地20萬名城鎮職工切身利益,備受社會關注。與李樹彪一同接受審判的還有原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總稽核師王詩義、為李樹彪提供錢幣兌換及兌換賭碼等服務的廣東珠海個體工商戶吳明丁、吳明光兄弟及在內地招引賭客、持澳門身份證的李娟,協助李樹彪貪污挪用公款的吳建祥、歐陽山青,李樹彪前妻李慶容等8名被告。
8 月23日的庭審中,法院認定李樹彪從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利用職務之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單位存款作抵押、質押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或與他人串通從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取「政策性住房資金委託借款」的方式,先後作案44次,犯罪金額高達11893.1061萬元。其中,挪用公款 5854.7287萬元,貪污公款6038.3774萬元。李樹彪貪污、挪用的公款,絕大部分用於到澳門等地豪賭或個人揮霍,案發時尚有7747.5萬元未退還。
對於主犯李樹彪,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條款,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樹彪犯貪污罪,判處死刑,沒收其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判刑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上繳國庫,已扣押、凍結的被告人李樹彪個人財產,予以全部沒收、發還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樹彪貪污與挪用的尚未歸還的所有公款,發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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