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十點,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陳頡打電話通知我,讓我過去拿張林的二審判決書。
我乘上計程車直奔市中級法院而去,接過判決書就迫不及待地先看判決書末尾處的宣判結論,竟然是如下十六個大字: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系終審裁定。
我的心情再一次沈重起來,原來還抱有一點幻想,以為省高院可能會給張林一個相對公正的裁決,沒想到他們的判決結果竟然和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一摸一樣,其判決理由也是同樣地荒謬無理甚至可笑。
說實在話,其實我早已做好了心理準備,原本就不指望省高院的老虎們會突然在脖子上掛起念珠,只是本能地心存一線幻想而已,現在這最後一絲幻想也破滅了,心裏反倒變得塌實了起來。我也早就從前輩和朋友、律師那裡知道,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審判機構,在政治案件中所有的法官都是只有審的權利而沒有判的權利,他們只是「上面」的提線木偶和傳聲筒而已,更像是一群一邊讓主子牽著脖子走一邊向主子搖尾乞憐討好的某類嗅覺特別靈敏的犬科動物,我甚至有點兒可憐他們,不知道他們何時才能學會用兩條腿直立行走。
下午我抱著女兒ANNY來到蚌埠市第一看守所,想探望張林,因為他們以前曾跟我說過,只要判決書下來,我就可以來探望張林了。但是看守所的人告訴我,他們剛剛接到通知,還沒有來得及「調號」(就是「換監獄房間」的意思,即把已被判決的犯人和尚未判決的嫌疑犯分開關押),過幾天等所裡安排好後再通知我,到時候我會有見到張林的機會。既然得到這樣的答覆,我也只好抱著女兒悵然而歸。
中國有一句民間俗語說「既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是指那些暗中作姦犯科干了壞事的人表面上總是免不了要做些表演來遮掩一下醜行,但這也只是過去的老派說法了,在眼下這個「繁榮娼盛」的時代,當婊子似乎已不是什麼羞恥之事,已用不著立牌坊來遮掩了,她們既然選擇當了婊子那就乾脆當得像梁山好漢一般理直氣壯。比如這一次在張林案件的終審宣判之前,「有關方面」連提前公告的程序也把它給「省略」掉了,就像在青樓歡場裡那些全身赤裸只在腰下挂一塊兜襠布的艷舞女郎,在酒酣耳熱、盡興狂舞的最後,往往把那最後一小塊遮羞布也順手扯下,拋向那爪窪國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