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5-10-18 20:49:00作者:
國際司法正義促進協會(International Advocates for Justice) 的執行理事韓淑惠律師和人權法律項目(Human Rights Law Projects)的執行理事瑪什律師,於2005年10月17日,美東時間下午3時17分向美國聯邦檢察官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辦公室刑事部( US Attorney』s Office of Washington, D.C., Criminal Division),共同提呈一項刑事起訴狀,控告即將到訪華盛頓特區的中共官員黃華華犯有酷刑罪,該罪行觸犯了美國的聯邦刑事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40章第18條,任何人如果在美國境外犯下酷刑,此人將在美國境內被予以刑事起訴。
在給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 Kenneth L. Wainstein 的提告信件首頁中,法輪功學員的代理律師說:「由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發起的,由多名中共政府高官具體實施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達六年之久,黃華華在其中犯下了多起『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這些濫用酷刑的罪行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法、中國自己的憲章和法律、以及美國的刑事法。因此,我們籲請您立即調查其罪行並啟動對黃華華的刑事起訴程序,並且立即將黃華華逮捕,以確保他無法在您調查結束之前返回中國,逃脫罪責。」
韓律師則指出:「隨著迫害事實的不斷曝光和各界的深入調查,越來越多的社會人士和團體瞭解到了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邪惡本質。許多有良心的中國官員棄暗投明,為自己的將來留有餘地和希望。但是,也有一些類似黃的中共官員還繼續幹著反人類的犯罪行為。所有繼續參與這場迫害的人也在同時累積著自己犯罪的證據。繼續主使及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惡人將一定會被追查到底;法治健全的國家也一定會將他們繩之以法,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這也是這些迫害者為自己最後所做的選擇。他們將必須承擔他們罪行下的所有責任。」
另外一份法律文件也已送交國土安全部秘書長切托夫(Chertoff),要求他的部門依據美國法律拒絕黃入境。該信件及有關材料還送達檢察長岡薩雷斯,他是美國負責刑事訴訟的最高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