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等媒體1月7日報導此事,稱錢文昭因為不滿法庭對有關他兒子和兒媳財產爭端的判決而引爆炸藥,並稱錢文昭之子錢多福是在被法院強制執行期間自殺身亡的。
此案受到廣泛關注,許多中國網民參與討論,認為官方報導隱瞞實情。大部分網民對自殺者表示同情,認為個中必有重大冤情,是司法不公而造成的官逼民反的悲劇。
錢文昭次子錢多玉今日接受大紀元採訪時,沉痛地表示:「家中祖孫三人大半年以來先後離世。去年5月由於一樁平常的離婚案件,哥哥錢多福死在了執法者手中,給我們親屬留下了慘痛的創傷。83歲高齡的爺爺經受不住打擊而去世。現在父親又……四代人的痛苦不堪回首……」
他悲憤地指出,「這場悲劇的根源就在於這個政權,這個制度。有很多疑點顯示哥哥是被人害死的,而卻被公安說成是自殺。我們家人想要追查凶手,討回公道,多次上訪得不到解決,有冤無處伸,有苦無處訴,父親是被迫走上絕路的。」
錢文昭
錢文昭與妻子
錢多福
厄運突降
錢多福,生於1967年12月15日,甘肅省民樂縣人,1989年畢業於西北師範大學化學系。畢業後,與妻子湯慧蘭同在民樂縣第一中學任教。一場突發的事讓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走上了另一條道路。
1997年初,湯慧蘭常感到雙腿困乏無力,易疲勞。錢多福攜妻前往全國各大醫院檢查,直到2003年在西安交通大學附屬醫院經多位專家檢查會診,湯慧蘭的病情被診斷為運動性神經元受損伴肌營養不良,此病至今尚未有藥物可治癒,只能靠藥物維持以延長其生命。回家後不久 ,湯慧蘭雙下肢完全癱瘓,生活不能自理。
面對病魔折磨的日益憔悴的妻子和尚未懂事的孩子,錢多福心急如焚,短時間內憔悴蒼老了許多,但他從未放棄治癒妻子的希望,沒有向生活屈服。而且也並沒有因此而影響到他的工作,在高考中,他所帶的兩個班級的化學成績遙遙領先。
也許無法忍受病魔長期的折磨,從2003年開始,湯慧蘭的脾氣越來越暴躁,多次向錢多福提出離婚,錢多福不同意,因為他心中明白,對於對於只能臥床的她的妻子,離婚將意味著什麼。
湯慧蘭見多次提出離婚未果後,將錢多福告上法庭。2003年12月,法院判決他們離婚,並將住房和家用一切設施全部判給女方,另外錢多福向女方支付現金26000多元,男方只擁有其子的撫養權。
由於離婚的原故,錢多福於2003年年底到張掖中學任教。但是,當湯慧蘭得知這個消息後,雇佣打手在學校就將錢多福的右臂打折,他在醫院住院一個月,無法工作。與此同時湯慧蘭又把錢多福二次訴到法院。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受理此案。
由於湯家勢力強大,在中院和市人大都有親屬。最後中院的判決是「樓房歸女方,然後男方支付70000多元給女方,另加法院的執行費20000多元,」迫使錢多福支付100000多元。這對於已債臺高筑的錢多福猶如天文數字,但他接受了。
因無力馬上支付現金十萬,錢多福丟下兒子遠赴新疆打工,於一所私立中學任化學教師,在那邊他的帶教成果仍很顯著,受到那邊老師及學生的一致好評。
錢多福拘留證明
客死他鄉
2005年5月17日,民樂縣法院找到錢多福所在的學校對錢多福執行拘留,並且一到他的住處就強行搜查,拿去13000元的保險和存摺,連他身上僅有的500元現金和身份證都搜走。
校長得知具體情況,向兩位法院人員提出學校做擔保,每月從工資中扣除1000元-2000元打在法院的帳上。法院執法人員請示後說王院長不同意,學校校長又和民樂法院院長王強打電話協商「能否先給民樂法院20000元-30000元,下欠款從錢多福工資中扣除?」
王院長堅決不答應,最後錢多福被帶走。於5月17日從伊寧起程,18日到達烏魯木齊,當天他們並沒有立即坐車回民樂,而是無故留宿在烏魯木齊。
5月19日晚上7點40分,法院副院長打電話給錢多福的弟弟錢多玉說,「你哥在烏魯木齊病了,在醫院住院,你準備一下速去烏市看人。」待錢多玉上車後,法院副院長又說,錢多福已死,稱死亡時間是當日凌晨4時許。
家屬很震驚。30多年了,他除了感冒沒有任何大病呀,這不可能……學校的領導和老師獲悉也很震驚:一個一向健康的老師,離開他們只有短短一天就突然離開了人世。他們不相信。
學校的領導一行三人到烏魯木齊看望死者,死者的家屬也趕往烏魯木齊。當學校的領導見到法院的執行人員牛生學和楊瑞林時,牛聲稱「錢老師一晚上和我們聊天,並且還在發簡訊。聽到他呼嚕聲不正常,人就叫不醒了。」
學校領導又問「你們報案了嗎?」當時牛,楊幾乎是異口同聲「我們一出事就報案了。」而當死者的家屬和學校的領導到當地的派出所和公安局時,他們表示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
作為第一現場的新農大廈1109號房間,卻被人整理的一塵不染,就連死者的手機也很安靜的躺在死者的手提箱裡。家屬們去詢問賓館的服務員和保安,他們的回答是他們壓根就沒有進去過房間,那麼第一現場又是誰破壞的呢?
錢多福所任職學校證明
錢文昭上訪證明
上訪無門
5月26日,錢多福家人到民樂法院詢問事情的經過,法院工作人員及副院長表示不知此事,家屬們希望能見到法院王院長,唯一的要求就是「活不能見人,死要見屍」,盡快把死者安葬問題妥善解決。
他們一直在法院的走廊裡等待,從早上等到中午,從中午等到天黑,還是不見王院長的出現。
在上百名圍觀群眾的強烈呼聲下,王院長終於在縣委領導的陪同下露面了,冷言相對,推卸責任。「白髮人送黑髮人」本來已讓錢家老人傷心,王院長的冷漠態度更讓他們痛心。
5月27日,在家屬的一致請求下,王院長總算肯接待家屬了,並且在所謂的縣委四套班子、政法委、檢察院、法院、公安局、鎮政府的領導研究決定下,他們答應了家屬及眾多圍觀群眾的唯一請求:同意將死者的屍體從烏魯木齊市運回民樂。
然而,法院對家屬的這麼一點承諾一直脫延,一直到10月份,錢多福家人一才將錢多福安葬。
天山分局判定說錢多福是服毒自殺身亡。但是錢多福家人對此不能認可,認為死者錢多福不具備自殺的理由和動機,並且認為,在案件尚未清楚的情況下草率定性為自殺則有可能使得真正的犯罪份子逍遙法外。
他們希望法院能徹底查清此案,給死者、給家屬一個交代。但是法院一直推脫,不予處理。在走頭無路的情況下,錢家老人又多次去找縣委、縣政府領導,並遞交了求助信和相關材料。然而,不僅問題沒有得到處理,縣上還派公安局警察到法院抓三位老人。
錢多福死亡證明
重大疑點
錢多玉表示,通過對案件事實經過的瞭解,家人發現多處重大疑點說明他殺的可能性極大。
1、錢多福不具備自殺的理由和動機。原案件只是一起幾萬元的離婚執行案件,死者沒有任何理由為了這件事自殺。死者有穩定工作,有父母有孩子,在給父母孩子沒有任何交代的情況下怎麼會自殺?
2、至今毒藥的來源問題都還沒有查清。在被法院執行人員限制人身自由、變相羈押的情況下,死者在自己沒有攜帶毒藥也沒有他人給死者私下裡給毒藥的情況下只有執行人員下毒的可能。
在搜查過程中法院執行人員把錢多福身上和房間的財物都搜查的一乾二淨,並且限制了其人身自由,錢多福又怎麼會有毒藥?
礦泉水是法院執行人員買來的,很明顯瓶體上應該有至少兩人以上的指紋,但瓶體上為何只有死者一人的指紋,是否有人故意毀滅投毒殺人的證據而蓄意製造自殺的證據?
礦泉水是法院執行人員所買,死者與法院執行人員飲用的卻不是一個牌子,牌子的不同是否是用來投毒的區別標記?
3、法院執行人員說死者生前不斷的發手機簡訊,如果死者有輕生的念頭為何沒有給其父母、幼子留下片言只語的遺言?法院執行人員到底從死者處搜查出什麼財物,法院為何至今不向家屬透露?
4、錢多福在張掖工作時其妻湯就找人將死者的骼膊打折過,據此本案也不排除是預謀的殺害。
5、公安機關稱民樂縣一中於1998年一2004年丟失100克毒藥,但這100克毒藥公安機關並不能認定是死者所拿,同時也就不能排除是他人所拿用來毒害死者的?
6、公安機關的調查報告中也明確寫到,兩位法院執行人員對錢多福的死亡經過陳述不清。由此,法院執行人員有隱瞞了案件真相的更大可能,更有犯罪之後躲避偵查的可能。
7、在由英才學校先付3萬元,其餘部分由學校擔保每月從錢多福工資內扣1000-2000元打在法院帳上的情況下,法院執行人員為什麼還要強制將其拘留?
8、法院執行人員告訴學校要連夜將人押回,為何到烏市在原本可以趕上去民樂的火車的情況下又在烏市住下?是否有意拖延時間製造作案機會?
9、作為懂法的法院執行人員在錢多福死後為何沒有在第一時間裏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執行人員為何沒有保護錢多福死後的第一現場,保護現場及時報案這應當是任何人的常識,更何況執法人員?
10、在死者錢多福最後對其學生發的簡訊(「不過人家表面上很客氣,也沒有為難我,就將錢看的特別重,尤其是姓牛的太過分了」)中可以看出,法院執行人員有一些過分的行為,並且與金錢有關。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