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裡看花」看官員免死

發表:2006-02-28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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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網公布了2005年部分貪官受到法律制裁的一覽表,其中不少是貪污受賄數額巨大,最終卻被判處無期徒刑,像比較典型的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枝、原綏化市委書記馬德等。這些大貪官為什麼能夠「免死」?「免死」的理由為什麼總是「裡看花」?

據新華社報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去年12月15日依法對黑龍江省原政協主席韓桂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韓桂芝死刑、緩期2年執行。報導稱,經法院審理查明,韓桂芝受賄總計702萬人民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386條「個人貪污受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規定,韓桂芝本應處死刑,但為什麼沒有對其判處死刑呢?法院向社會公布的原因是:韓供述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贓款全部追繳,認罪悔罪。

對於貪官們這些免死理由,如果我們稍微留意一下類似判決,幾乎都是如此:去年7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對原綏化市委書記馬德賣官受賄603萬一案,一審判處死緩;去年3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對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畢玉璽受賄1304萬一案,一審判處死緩,都是這樣的理由。再往前的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1800多萬、河北省副省長叢福奎受賄930多萬,均被判處死緩,其理由同樣主要是這些。

像韓桂芝、馬德、畢玉璽、這樣的大貪官們,動輒受賄就是幾百萬、上千萬元人民幣,最後竟還能免死!對此,雖然人們的憤怒代替不了法律,雖然人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判決是公平的,但是,在多數公眾看來,法院公布給社會的、貪官們的「免死」理由,總是感到像「霧裡看花」,模糊不清,既缺乏明確的法律說明,又不透明、不具體,難以服眾。


先說「供述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這裡有兩個問題應向社會公開。一個是貪官供述的是否事實?不能僅憑「供述」就視作「有立功表現」。如果「供述」 的事實成立,那麼,其「供述」的「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在其案件的全部受賄額中佔有多大的比例?像韓桂芝案,她總計受賄700多萬元,如果這部分僅有10萬、8萬,或佔很小的比例,能構成對其減輕量刑的理由嗎?

關於「贓款全部追繳」,也成為貪官免死的理由,更讓人感到疑惑。貪官們幾百萬、上千萬的巨額「贓款」是以什麼形式「全部追繳」的?他們貪污、受賄經過了幾年、十幾年的過程,案發後,又是怎麼在短時間內被「追繳」的?現金、支票、存摺、股票、實物各佔多少?應向社會有所交待,以示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另外,追繳贓款、沒收非法所得,是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怎麼能作為減輕量刑的理由?

至於「認罪悔罪」也成為貪官免死的原因,只能說明我國審判機關對貪官們的「寬容」。因為,「求生欲」是人的本能。在案發以後,一滴眼淚、一紙檢討、一句「我是農民的孩子,對不起國家的培養」,就可以算作「認罪悔罪」,就可以從「地獄之門」轉到「明媚的世界」,生死兩重天。這樣的關鍵時刻,別說是見多識廣的貪官們,就是普通的平民百姓一樣能做的到。但是,這種背景下的「悔罪認罪」,有多大的真實成份?誰又能說的清楚?

老百姓為什麼希望對大貪官們「免死」的理由具體化、公開化?這裡既有對嚴懲腐敗的民意訴求,也有對大貪官們「餘威發力」的憂慮。從這個意義上講,公開貪官免死的具體原因,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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