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麗賢慧的女士曾得到友人捐贈的一隻腎而過著美滿的生活,若干年後發生排斥,因泰國政府1992年的法令禁止非直系親屬之間捐贈人體器官,她通過友人安排到廣東中山醫學院得到腎臟移植手術,又延續了生命。但是,當她得知腎臟來自一個不知姓名的死囚時,十分難過。
我問她:「如果再次發生排斥,因為只有中國最容易得到腎臟,你會不會再去中國呢?」她回答:「我不會去的。即使我因此無法延續生命,我不能接受這種器官。」 據瞭解泰國的器官捐贈多數是自願捐贈,都有一系列的法律和監督程序。但是,還有不少涉及非法金錢買賣及黑社會活動。因此,1992年通過法令禁止非直系親屬之間捐贈人體器官。
近十年來,中國大陸社會出現一種新的「生意」,即器官買賣。有的在網站上,有的在報紙廣告上,有的在街頭電線桿上的招貼,甚至有人站在街上展示賣腎的聲明。器官不僅在中國,而且在全世界供需之間落差很大。由此,這種「生意」在中國大陸火紅起來了。
中國大陸至今並沒有法律關於個人之間的器官捐贈,只有「利用死囚器官」的政策規定。198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司法部、公安部、衛生部、民政部的聯合文件是一個暫行規定。按文件的規定,若死囚本人同意或死囚家屬同意,以及死囚斃後屍體無人認領或家屬拒絕領取的情況下,政府可隨意 「利用」其器官作移植之用。文件中明確規定,醫院手術車必須覆蓋醫院標誌,醫生不得穿白大褂,手術車可進入刑場等待槍斃,以便「及時」摘取死囚器官,然後,火葬場應「及時」火化餘下的屍體。實際上在這份暫行文件頒布之前(1984年前),北京政府早就開始干了。中國醫學界的高手興奮無比,「合法」地大顯身手,利用死囚器官,既撈到大把銀子,又在國際醫學界提高了名聲。
累計到2005年,北京衛生部承認腎臟已超過60,000例,心臟約3000例,眼角膜、皮膚就不當回事不必統計了。去年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說中國的器官移植95%來自於死囚。
最近北京吵吵嚷嚷,要對器官買賣立法,完全是針對國內出現的民眾活著或死後「銷售」人體器官的問題。但是,目前看到的是2006年3月16日中共衛生部頒發了衛醫發[20006794]號文件:「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這份「暫行規定」並不是法律而是政府某些部門的規則,不具備完整的法律基礎。該文件大量的條文是針對目前因器官需求火紅,因而發生大大小小醫院行業內部無序競爭的情況,需要進行規範及管理。
據說「器官移植條例」已經成文,但還未提報到國務院。也沒有呈請人大審議批准而立法。但是,眾所周知,中國器官買賣已遍地開花,十分興旺。官辦的醫院及司法部門早已大行其是了。就依1984年10月9日「利用死囚器官」的政策,這份暫行規定竟然「暫行」了22年之久。這就是中共治下的社會主義特色的司法特徵。
中共衛生部衛醫發[20006794]號文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人體器官不得買賣」但是,器官買賣不是一個衛生部的行政條例所能決定的問題。而且「買賣」的法律定義是什麼?如果違反了規定進行了買賣又將如何,哪個部門進行處置都沒有下文。這個條例中第二十七條又說「人體器官必須有捐贈者的書面同意」。什麼樣的「書面同意」?有沒有法律的規範?還是一張便條加一個手印?醫院部門怎樣認定某一份「書面同意」是來自「自願捐贈者」呢?這些淺顯的問題都沒有陳述,似乎中國的醫生及法律專家腦細胞不夠數。
「死囚器官」是政府一手包攬的,從判決死刑、槍決死囚、摘取死囚器官一路在政府手中。這裡沒有「買賣」一說。中國的政府及政府的醫院是在「利用死囚器官」,沒有賣給任何人死囚器官。國際病人從沒有人付給中國醫院器官的錢,他們付的是手術和住院費。中國從來沒有出口死囚器官,這是至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有這種做法的。這是中共的社會主義文明吧。國際病人是在身體內帶回來了一個死囚的器官。
今日民眾的器官開始不得「買賣」、「捐贈」,也將納入政府管理之中,政府及醫院又開了一條財路。
回到文章開首,以泰國為例,十四年前泰國已經決然停止私人之間器官捐贈,因為這不僅是金錢及黑社會非法活動的問題,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人權問題。而今天中共卻要開始規定,器官不得「買賣」,但在政府控制下私人之間可以「捐贈」,如此這般,使人感到這樣一種時代的差距實在太大了。
順便提一下,中國的器官移植醫生是美國國會通過立法不准進入美國的,因為他們不僅喪失了醫德,而且參與了暴行。不知道這些醫生是否想到這一點。
作者為勞改基金會執行主任、中國信息中心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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