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5-27 19:42:00作者: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召開,會議對《北京市信訪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一審。信訪人以自殺相威脅的要負法律責任。
按規定,信訪人不得在非信訪接待場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發生以上行為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