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他的《歷史》一書中記載埃及、中東的所見所聞:「在埃及人的眼裡,豚是一種不潔的畜類,如果一個人走路時偶然觸著了一隻豚,他立刻要趕到河邊,穿著衣服跳到河裡去,即使牧豚人是土著的埃及人,也沒有人願意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他……」這說明古埃及人當時禁豬很嚴格,不但不吃豬肉,連摸、碰豬都不行,而且對牧豬人也討厭。猶太教創立後,為了適應當時阿拉伯地區禁養豬的習俗,把禁食豬肉當作戒律寫進聖經《舊約全書》中的《未利篇》第十一章中:「凡蹄分兩半,倒嚼走獸,你們都可以吃……豬因為蹄分兩半,卻不反芻,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這裡強調的戒律,已不是一般的衛生清潔,而具有濃厚的宗教的聖潔觀念。公元七世紀,穆罕默德創立了伊斯蘭教,為了消除頻繁的戰爭,促進在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的統一,順應了當時阿拉伯地區禁食豬肉的習慣,吸收了猶太教《舊約全書》中有關禁食豬肉的戒律,並在此基礎上加以補充、完善,列入《古蘭經》中,先後四次反覆強調。如《古蘭經》第三章一百七十二節中指出:「他(指安拉)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動物。」
《古蘭經》在強調禁食豬肉的時候,也說明瞭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為了活命適當吃一點,真主是寬恕的。這些禁令都是以安拉的名義頒布的,穆斯林必須無條件接受和遵守,不能有半點的懷疑。由於伊斯蘭教的這些規定適應了當時人民的生活習慣,順應了當時阿拉伯地區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因而,使伊斯蘭教逐步擴大,傳播於亞、非廣大地區。
我國唐人杜環在《經行記》中講到:「大食法不食豬、狗、驢、馬等肉。」
唐宋時期,阿拉伯和波斯的穆斯林到中國經商,因他們信仰伊斯蘭教,所以把禁食豬肉的習俗也帶到了中國。宋人朱或在《萍洲可談》中已記載了這一習俗:「至今番人但不食豬肉而已……非手刃六畜則不食。」經過幾百年歷史的發展,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成為後來的回族。十三世紀初葉,由於成吉思汗西征而被迫東遷的中亞、西亞、波斯、阿拉伯等地的穆斯林,後來也基本都發展成為回族。他們對伊斯蘭教的戒律特別重視,嚴格遵守其規定,並逐步發展成一種風俗習慣,「西域夷人安插中原者,多從駕而南,號色目種,隆准深眸,不啖豕肉……誦經持齋,歸於清真」。可見,元時江南一帶聚居的回族已形成不吃豬肉的習慣。
明代開始時,由於回族建功立業,加上明武宗時,後宮娶了「白皙而美」的回族女子,對回族在一個時期內還比較親近,回族的風俗習慣也受到了尊重。
清代著名的回族學者劉智在他的《天方典禮》中解釋《古蘭經》中有關禁食豬肉的戒律時說:「豬是畜類中最污濁的,其性貪,其氣濁,其心迷,其食穢,其肉無補而多害,樂從卑污,有鋸牙,好攫,嚙生肉,愈壯愈惰,老者能附邪魁為祟,乃最不司食之物也。」
現在回族不僅禁吃豬肉,而且還禁養豬,甚至從思想意識和感情上反感和見不得豬。有些回民見了豬就背轉過臉,有些嗅到豬肉味就噁心、嘔吐。碰到賣豬.肉的鋪子、飯館,就趕緊躲開。凡是做過豬肉的鍋、碗、盆、筷、案板等一律不用,也不去接觸。
在不得已用時,要用火燒鍋,用滾開水燙碗、盆等。寧夏、甘肅等地的回族連「豬」字提也不提,把豬稱作「狠宰惹」,把豬肉稱作「孩代絲肉」或「大肉」,豬油稱作大油。對豬和豬皮製作的系列產品也很少用。如不用豬鬃、豬毛刷子,不用豬毛牙刷,不用豬油製作的肥皂、香皂。寧夏徑源、西吉、同心、吳忠,甘肅臨夏、平涼等許多回民聚居地的回民連豬皮鞋、豬皮夾克也不穿,甚至有些屬豬相的自稱為屬黑的,姓朱的因與豬諧音,也改為姓黑的。這一切已成為回族人民一項重要的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