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行動是否具備正當性,應決定於其核心論據,亦即所謂不必有犯罪事實,只要是失職或無能就可罷免之說能否成立,若能則縱是純依主觀認定總統不適任,甚至是故意羅織,行動本身仍不能算師出無名,若不能就難逃輕舉妄動之譏。
在野政黨這一核心論據,用於內閣制政體確是言之成理,用於總統制國家就大謬不然。西方的英美兩國,是兩種體制的代表性國家,如果觀察一下兩國的政治運作,會有助於釐清在野政黨所持核心論據,是否適用於臺灣。
英國首相雖是任期五年,在野黨可以在他任期內隨時提出不信任投票案,若是獲得通過,內閣即垮臺而必須進行大選。在這種內閣制之下,在野黨確可以利用內政外交各種議題指稱政府失職無能,而提出不信任案,不須首相或閣員犯罪才能發動倒閣。二次大戰期間,即有不滿邱吉爾領導作風的議員,以他指揮失當,導致戰場失利為由,而提出不信任投票。
所以,以內閣制而言,今天在野政黨的核心論據的確沒錯,邱吉爾首相並未犯罪,但措置失當的指控,仍可作為推動不信任投票的正當理由。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國首相僅是政府首長,不具有國家元首崇高身份,各政黨也把倒閣逼退首相,視作政治競爭的正常運作,和在選區擊敗對手沒有不同,不是不能輕易嘗試的國之大事。
以上所談,是內閣制的英國,在總統制的美國,政治傳統就完全不同。
美國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更是象徵國家的元首,彈劾總統,在他們是極嚴重必須慎之又慎的大事,建國以來,歷經四十三任總統,曾面臨彈劾的只有三位,其中尼克森是有阻撓司法明確罪證,柯林頓在特別檢察官面前作偽證,聲稱自己和白宮見習生沒有性關係,都已牽涉犯罪;另一位安德魯詹森,則是南北戰爭甫告結束,遺留下仇恨反常氣氛的受害者,此外沒有任何一位曾被提出彈劾。
歷任美國總統,約有三分之一被歸類為平庸或無能,歷屆總統任內,高官貪腐醜聞更書不勝書,若依照今天在野政黨說法,總統沒犯罪也可用失職或無能當理由趕下臺,則所有四十二位總統,恐有一大半都不能完成任期。
一九二九年胡佛總統任內股市崩潰,引致經濟大恐慌人民失業流離,一九四一年羅斯福總統身為三軍統帥,珍珠港卻在全無警覺下遭到日本偷襲,都足以解讀為總統失職或無能而逼其去職,但兩位總統都未面臨這種局面。
彈劾確是不同於罷免,但目標同是迫使總統去職。美國歷來的在野黨,若是唯恐天下不亂,硬要把總統失察失職,羅織構陷為犯罪以作為彈劾依據,也大有運作空間,但他們並不採取這種惡訟師式陰狠政治手段。當然更不會號召群眾上街脅迫總統下臺。
臺灣至少應算是准總統制國家,要談罷免總統,國人似該參看一下總統制的美國,在此方面的政治傳統,再回頭檢視在野政黨發動罷免的核心論據,是否站得住腳。
現政府政績良窳是一回事,但總不宜瞞天過海,以難以令人信服的論據,貿然推動罷免總統。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