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為縣本是一個經濟並不太發達的邊遠縣份,卻發生了一起該縣原縣委書記田玉飛涉案金額達3200餘萬元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
被告人田玉飛,出生於1956年6月,捕前系樂山市犍為縣縣委書記、人大主任。
公訴機關指控,田玉飛受賄事實共為四個部分:
1999年至2001年12月,田玉飛任樂山市沙灣區代理區長、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對相關公司、企業在收購國有企業、征地、環保、承攬工程及稅收、經營等方面予以幫助和支持後,共計9家公司、企業的經理、負責人以春節送禮等方式共送給田玉飛現金194萬餘元、住房兩套,賄賂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45萬餘元。其中,最大一筆為分6次收受某公司67萬元,最小一筆為4萬元。
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在縣委換屆中,田玉飛共收受9人的現金、財物共85萬元、美元1萬元,涉及人員有縣委、縣政府副職領導、相關局長及一名鎮長。一局長行賄現金達17萬元,另有5人行賄10萬元以上。
在田玉飛擔任犍為縣縣委書記期間,為17家公司、企業在收購國有公司、公司改制、征地、貸款、環保、承攬工程等方面予以幫助和支持,在春節期間收受上述17家公司、企業的賄賂款共計285萬餘元、美元3萬元。其中,有13筆為10萬元以上,最大一筆達80萬元。
第四個指控受賄部分之所以要單獨提出,是因為該筆金額特別巨大。田玉飛在任犍為縣縣委書記期間,在樂山東能集團公司收購一國有電站過程中,董事長王德軍要求田玉飛給予支持和幫助,答應若收購成功,將給予田玉飛1500萬元的好處。期間,田玉飛通過對其他公司設置障礙等方法,協助東能集團順利達到了收購目的。由於收購價格比二人預計的要高些,田玉飛主動提出少要300萬元。從2002年10月開始,到2004年9月為止,田玉飛按二人預先約定的方法,17次接受王德軍的賄賂錢物,其中收受轎車兩輛,價值63.6萬元;住房一套,含傢俱、家電,價值113萬元;另有5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其餘款項,二人都是通過預先約定,通過在停車場、路邊將裝有大量現金的紙袋放入田玉飛汽車後備箱的方式,王德軍先後將940萬元現金、5萬美元送給田玉飛,其中一次的現金數額達到150萬元。上述共計1200萬餘元。
綜述以上四部分,田玉飛先後收受東能集團董事長王德軍、四川某集團董事局主席宋某、犍為縣委某部部長楊某等36人的錢物,包括現金1504.2萬元、美元9萬元、住房3套及裝修、家電、轎車2輛、50萬元的銀行卡1張,共折合人民幣達1859萬餘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案發後,田玉飛被扣押的現金為651萬餘元、美元3.97萬元;在銀行被凍結存款429萬元、美元32萬元;被查封房產9處,在成都、廣西北海也有房產;奧迪車一輛,首飾等其他財物20餘萬元。總額折合人民幣3361萬餘元,扣除田玉飛及其家庭其他成員的合法收入和田玉飛的涉嫌受賄金額,其中有1330萬餘元的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法庭上,公訴機關同時指出,田玉飛在雙規期間能主動交代受賄犯罪的事實,應屬自首;主動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應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對公訴機關的受賄指控,田玉飛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但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指控,田玉飛表示有異議,提出自己在1992年曾下海經商,在1999年以前,通過辦公司、炒黑市股、開辦娛樂城、收取房租及利息等,合法收入應有1000餘萬元。田玉飛的辯護人也提出,田玉飛被查封的房產有許多是在1999年以前就購置的,另有很大一部分財產也是在1999年以前就存在的,應為合法財產。
針對公訴機關的受賄指控,田玉飛的辯護人提出了辯解意見,主要觀點是許多涉案錢財屬於禮節性的來往,系腐敗風氣,不應是受賄行為。
由於案情複雜,需當庭出示、質證的證據很多,今天的庭審只進行到第一輪的法庭調查。休庭後,審判長宣布將擇日另行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