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7-16 05:21:35作者:
謝太春今年51歲,家住四川省內江市安岳縣石羊鎮梨樹村二社。儘管他沒讀過書,對往事的記憶只能用繪圖來描繪,但他為人正直,性格外向,在當地人緣極好。他怎麼也想不到,只求一生平安的他竟會與一起刑事案件牽扯在一起,更讓他無法料想的是,警察為逼他承認「犯罪事實」,竟用刑打掉他的五顆牙齒、打斷他的兩根指頭……在三年不明不白的牢獄之災後,為了給自己的人身損害維權,他走上了一條艱辛的維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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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咋又姦又殺又移屍?
1996年5月6日上午11時左右,謝太春正在山坡上忙農活,轄區的石羊派出所劉中華、尹中文等八名干警,將他控制住,將他押回其家中。
干警問他:到過化山溝(地名)沒有?
謝太春說,去過。
警察問:曉不曉得拱豬洞?
謝太春說:曉得。
警察問:什麼時候到拱豬洞去過?
謝太春說:前幾天扯野麥子去過……
警察旋即給他戴上了手銬,面對面無表情的警察,謝太春頓時懵了,他不知發生了什麼事,也不知警察為什麼要抓他。他只喃喃地說,銬拐了你們要負責的喲!警察說,把事情弄清楚我們會放你的。
在石羊鎮半邊街,一小食店,干警們叫謝拿錢出來吃飯。據小食店老闆事後回憶,當時,幾名警察在小食店吃的雞、鴨、豬蹄花,並喝了啤酒,共消費36元。這錢是謝太春給的。
飯後,警察將他帶到派出所,由干警劉中華做筆錄,對謝太春進行審問,審問前,彭代華對謝太春進行了搜身,共搜得現金568.74元。
當晚,幾名干警輪番對謝太春進行拳打腳踢。要謝太春承認姦殺謝小花的「犯罪事實」,但謝太春拒不承認。
晚上一點過,謝太春被毆打至昏迷。一干警一邊艱難的撬開他的嘴,給他灌姜開水,一邊說,謝太春你快張嘴啊,你死了我們可脫不了手!
人們不禁要問:警方緣何「為難」謝太春?
原來,1996年4月17日,一個年僅11歲的小女孩謝小花被人強姦後殺害,現場慘不忍睹。死者的親屬謝文華、謝世印、蔣興平及謝文乾等人向安岳縣公安局石羊派出所舉報,強姦殺人的真凶是謝太春。
二、起訴書:將小花騙去看拱豬,小花極力反抗
1996年5月9日,警察王文學見對謝太春動刑不見效,謝太春始終不承認自己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王文學威脅謝太春說,你不承認(強姦殺人),到安岳也會弄死你,你早遲都是死,你就認了算了。但謝太春哭著說,我沒有殺人,你打死我,我也不認的。
5月14日晚上,王文學、左平等人將謝太春審了一個通宵,因用刑過重,兩位警察擔心出人命。次日早晨,他們給謝太春買來了兩個饅頭和一顆跌打損傷丸,要謝太春吃。
5月15日,謝太春被移送安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石羊到安岳的途中,王文學等人叫謝太春跪在警車內,將衣服脫下蒙住自己的頭,用一根木棒頂住下巴,頭不能偏,稍有一點偏動,就會招來一頓暴打。
到了刑警大隊辦公室,王文學等人再次要求謝太春承認「強姦並殺死謝小花」,謝太春再次拒絕承認,結果招來王文學等人的再一次毒打,直到謝太春在警察事先寫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字,他們才作罷。
1996年月12月3日,謝太春被逮捕。
1998年5月18日,內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謝太春犯故意殺人罪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據內市檢刑訴〔1998〕第49號起訴書稱:1996年4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謝太春見本社幼女謝小花在謝文君水溝上揀柴,遂起姦淫惡念,將謝小花騙至拱豬洞「看拱豬兒」,被告人謝太春即對謝小花實施了姦淫,由於謝小花極力反抗,被告人謝太春怕事情敗露,用手將謝小花卡死,後移屍「拱豬兒洞」內用石頭遮蓋,並逃離現場。安發後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1998年5月23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謝太春涉嫌故意殺人罪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當公訴員讀完起訴意見書後。法官問:謝太春公訴員對你的指控是不是事實?謝太春說。不是事實。
法官問:謝太春,1996年4月17日這天在做什麼?
謝太春說,那天我在山坡上栽玉米,有本社的謝太東、王大忠、李樹芬、王樹芳做證。
我直到天黑才回家。
法官問,既然檢察機關對你指控的不是事實,那你為何向公安機關做了供述?
謝太春將自己被打落的牙齒和血衣拿上法庭,說。警察對我進行逼供,打掉了我五顆牙齒,打斷了我兩根手指,我是在無法忍受時說的……
謝太春在關押期間,他的侄兒謝文康去看望他,他哭著說,我沒殺人,我要打官司。
1999年9月3日,下午5時許,這起[公安部通報嘉獎案件]實在玩不下去了。安岳縣公安局對謝太春故意殺人一案,因「證據不足」予以釋放。
經四川求實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謝太春因鈍性外力作用致口腔牙齒及右手損傷,其右手損傷程度為七級傷殘,其牙齒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經全面分析,按照相關規定,綜合評定為七級傷殘。
三、賠我錢來,叫板檢察院
1999 年11月3日,謝太春以沒有犯罪事實,檢察機關錯誤逮捕為由,向安岳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安岳縣人民檢察院於2000年3月15日作出安檢賠受通字(2000)第一號通知書,告知謝太春其申請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賠償範圍,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謝太春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資陽分院方(現資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該院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的規定,作出了資分檢(賠復)[2000]01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駁回謝太春的復議申請。同年6月28日,謝太春以復議機關不作出決定為由,向本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該案的賠償義務機關為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後,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又將上述材料寄回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7月20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2001)資法委賠字第01號賠償決定,認定內江市人民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駁回謝太春的賠償申請。該賠償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經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該賠償決定適用法律不當,應當改變原決定。2004年10月8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04)資法委賠償監字第01號賠償決定。決定:
1、撤銷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04年7月20日作出的(2001)資法委賠字第01號賠償決定。
2、重新審理此案。
2004 年11月4日賠償辦對該案舉行了公開聽證審理,安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謝太春作了三次有罪供述,對現場的許多細節都作了描述,訊問筆錄謝太春也蓋了手印;案件屬於「證據不足」,不是沒有證據;公安人員對謝太春沒有刑訊逼供行為;該案不屬於賠償範圍,即使賠償也最多隻賠260天。賠償義務機關是內江市人民檢察院。謝太春及其委託代理人認為,謝太春作三次有罪供述系被限制人身自由後,被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致;謝太春沒有作有罪供述的故意,如果謝太春有罪早就被法辦了,檢察院為何要把謝太春釋放?請求賠償被關押1207天的限制人身自己賠償金。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內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對謝太春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決定是對安岳縣人民檢察院具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情形的確認。因此,謝太春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雖然謝太春在公安機關偵察階段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但是公安機關並不能證明謝太春故決做虛偽供述,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規定的免責條款,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證據不足與沒有證據在法律上的結果是一致的,賠償不能分段進行,所以安岳縣人民檢察院提出只賠償260日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不成立。
最後,經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安岳縣人民檢察院賠償謝太春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67395.65元。
2005 年4月28日,謝太春向安岳縣人民檢察院遞交控告書,請求安岳檢察院立案偵察王文學、左平涉嫌刑訊逼供的犯罪事實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年6月15日,安岳檢察院以謝太春控告王文學、左平涉嫌刑訊逼供一案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同年12月21日,謝太春向資陽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06年2月13日,資陽市公安局經審理後認為,安岳縣公安局作出的《安岳縣公安局不予確認決定書》符合規定。應予維持。
2006年3月7日,謝太春向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賠償申請書,請求法院判決安岳縣公安局依法歸還1996年5月6日中午,午石羊派出所工作人員強行要求謝太春付出的生活費36元;依法歸還1996年5月6日下午2點左右,在派出所辦公室隔壁審詢室安岳縣公安局石羊派出所工作人員強行對謝大春搜身沒收現金568.74元;傷殘賠償金 140630.00元。
四、面對政府耍賴 維權的路還有多長?
近日,記者趕赴四川安岳採訪,在謝太春家,記者見到他九十多歲的老母。她對兒子謝太春的事已麻木,不想再說什麼,只說,相信政府。謝太春的妻子陳朝芬在謝太春被捕之後,在割草時摔傷,因無錢醫治落下了終身殘疾。大女兒也因謝太春的事受影響,「沒有臉再到學校讀書」。僅讀完小學,就失學了……
據當地村民證實,謝文乾和謝太春有個人恩怨,他曾懷疑謝太春與他的嫂子關係曖昧。一直想「弄」謝太春,當他從山洞裡發現死者謝小花的屍體後,他對死者的二爺謝世印說,這是謝太春干的,他還說他親眼看到謝太春弄死謝小花。然後,謝文華、謝世印、蔣興平向派出所報案……
目前,謝太春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從事發到現在,時間已過去了十年多,謝太春整天奔波在安岳、資陽、成都……他要為自己失去的牙齒和殘疾的指頭討一個說法,他不知道他的這種維權路還有多長?
四川省經濟幹部管理學院法學教授、知名法學專家周德先認為:謝太春在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被錯誤拘留,刑訊逼供,其人身受到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金,殘疾賠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金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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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咋又姦又殺又移屍?
1996年5月6日上午11時左右,謝太春正在山坡上忙農活,轄區的石羊派出所劉中華、尹中文等八名干警,將他控制住,將他押回其家中。
干警問他:到過化山溝(地名)沒有?
謝太春說,去過。
警察問:曉不曉得拱豬洞?
謝太春說:曉得。
警察問:什麼時候到拱豬洞去過?
謝太春說:前幾天扯野麥子去過……
警察旋即給他戴上了手銬,面對面無表情的警察,謝太春頓時懵了,他不知發生了什麼事,也不知警察為什麼要抓他。他只喃喃地說,銬拐了你們要負責的喲!警察說,把事情弄清楚我們會放你的。
在石羊鎮半邊街,一小食店,干警們叫謝拿錢出來吃飯。據小食店老闆事後回憶,當時,幾名警察在小食店吃的雞、鴨、豬蹄花,並喝了啤酒,共消費36元。這錢是謝太春給的。
飯後,警察將他帶到派出所,由干警劉中華做筆錄,對謝太春進行審問,審問前,彭代華對謝太春進行了搜身,共搜得現金568.74元。
當晚,幾名干警輪番對謝太春進行拳打腳踢。要謝太春承認姦殺謝小花的「犯罪事實」,但謝太春拒不承認。
晚上一點過,謝太春被毆打至昏迷。一干警一邊艱難的撬開他的嘴,給他灌姜開水,一邊說,謝太春你快張嘴啊,你死了我們可脫不了手!
人們不禁要問:警方緣何「為難」謝太春?
原來,1996年4月17日,一個年僅11歲的小女孩謝小花被人強姦後殺害,現場慘不忍睹。死者的親屬謝文華、謝世印、蔣興平及謝文乾等人向安岳縣公安局石羊派出所舉報,強姦殺人的真凶是謝太春。
二、起訴書:將小花騙去看拱豬,小花極力反抗
1996年5月9日,警察王文學見對謝太春動刑不見效,謝太春始終不承認自己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王文學威脅謝太春說,你不承認(強姦殺人),到安岳也會弄死你,你早遲都是死,你就認了算了。但謝太春哭著說,我沒有殺人,你打死我,我也不認的。
5月14日晚上,王文學、左平等人將謝太春審了一個通宵,因用刑過重,兩位警察擔心出人命。次日早晨,他們給謝太春買來了兩個饅頭和一顆跌打損傷丸,要謝太春吃。
5月15日,謝太春被移送安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石羊到安岳的途中,王文學等人叫謝太春跪在警車內,將衣服脫下蒙住自己的頭,用一根木棒頂住下巴,頭不能偏,稍有一點偏動,就會招來一頓暴打。
到了刑警大隊辦公室,王文學等人再次要求謝太春承認「強姦並殺死謝小花」,謝太春再次拒絕承認,結果招來王文學等人的再一次毒打,直到謝太春在警察事先寫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字,他們才作罷。
1996年月12月3日,謝太春被逮捕。
1998年5月18日,內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謝太春犯故意殺人罪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據內市檢刑訴〔1998〕第49號起訴書稱:1996年4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謝太春見本社幼女謝小花在謝文君水溝上揀柴,遂起姦淫惡念,將謝小花騙至拱豬洞「看拱豬兒」,被告人謝太春即對謝小花實施了姦淫,由於謝小花極力反抗,被告人謝太春怕事情敗露,用手將謝小花卡死,後移屍「拱豬兒洞」內用石頭遮蓋,並逃離現場。安發後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1998年5月23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謝太春涉嫌故意殺人罪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當公訴員讀完起訴意見書後。法官問:謝太春公訴員對你的指控是不是事實?謝太春說。不是事實。
法官問:謝太春,1996年4月17日這天在做什麼?
謝太春說,那天我在山坡上栽玉米,有本社的謝太東、王大忠、李樹芬、王樹芳做證。
我直到天黑才回家。
法官問,既然檢察機關對你指控的不是事實,那你為何向公安機關做了供述?
謝太春將自己被打落的牙齒和血衣拿上法庭,說。警察對我進行逼供,打掉了我五顆牙齒,打斷了我兩根手指,我是在無法忍受時說的……
謝太春在關押期間,他的侄兒謝文康去看望他,他哭著說,我沒殺人,我要打官司。
1999年9月3日,下午5時許,這起[公安部通報嘉獎案件]實在玩不下去了。安岳縣公安局對謝太春故意殺人一案,因「證據不足」予以釋放。
經四川求實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謝太春因鈍性外力作用致口腔牙齒及右手損傷,其右手損傷程度為七級傷殘,其牙齒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經全面分析,按照相關規定,綜合評定為七級傷殘。
三、賠我錢來,叫板檢察院
1999 年11月3日,謝太春以沒有犯罪事實,檢察機關錯誤逮捕為由,向安岳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安岳縣人民檢察院於2000年3月15日作出安檢賠受通字(2000)第一號通知書,告知謝太春其申請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賠償範圍,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謝太春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資陽分院方(現資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該院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的規定,作出了資分檢(賠復)[2000]01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駁回謝太春的復議申請。同年6月28日,謝太春以復議機關不作出決定為由,向本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該案的賠償義務機關為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後,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又將上述材料寄回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7月20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2001)資法委賠字第01號賠償決定,認定內江市人民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駁回謝太春的賠償申請。該賠償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經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該賠償決定適用法律不當,應當改變原決定。2004年10月8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04)資法委賠償監字第01號賠償決定。決定:
1、撤銷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04年7月20日作出的(2001)資法委賠字第01號賠償決定。
2、重新審理此案。
2004 年11月4日賠償辦對該案舉行了公開聽證審理,安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謝太春作了三次有罪供述,對現場的許多細節都作了描述,訊問筆錄謝太春也蓋了手印;案件屬於「證據不足」,不是沒有證據;公安人員對謝太春沒有刑訊逼供行為;該案不屬於賠償範圍,即使賠償也最多隻賠260天。賠償義務機關是內江市人民檢察院。謝太春及其委託代理人認為,謝太春作三次有罪供述系被限制人身自由後,被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致;謝太春沒有作有罪供述的故意,如果謝太春有罪早就被法辦了,檢察院為何要把謝太春釋放?請求賠償被關押1207天的限制人身自己賠償金。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內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對謝太春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決定是對安岳縣人民檢察院具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情形的確認。因此,謝太春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雖然謝太春在公安機關偵察階段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但是公安機關並不能證明謝太春故決做虛偽供述,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規定的免責條款,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證據不足與沒有證據在法律上的結果是一致的,賠償不能分段進行,所以安岳縣人民檢察院提出只賠償260日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不成立。
最後,經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安岳縣人民檢察院賠償謝太春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67395.65元。
2005 年4月28日,謝太春向安岳縣人民檢察院遞交控告書,請求安岳檢察院立案偵察王文學、左平涉嫌刑訊逼供的犯罪事實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年6月15日,安岳檢察院以謝太春控告王文學、左平涉嫌刑訊逼供一案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同年12月21日,謝太春向資陽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06年2月13日,資陽市公安局經審理後認為,安岳縣公安局作出的《安岳縣公安局不予確認決定書》符合規定。應予維持。
2006年3月7日,謝太春向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賠償申請書,請求法院判決安岳縣公安局依法歸還1996年5月6日中午,午石羊派出所工作人員強行要求謝太春付出的生活費36元;依法歸還1996年5月6日下午2點左右,在派出所辦公室隔壁審詢室安岳縣公安局石羊派出所工作人員強行對謝大春搜身沒收現金568.74元;傷殘賠償金 140630.00元。
四、面對政府耍賴 維權的路還有多長?
近日,記者趕赴四川安岳採訪,在謝太春家,記者見到他九十多歲的老母。她對兒子謝太春的事已麻木,不想再說什麼,只說,相信政府。謝太春的妻子陳朝芬在謝太春被捕之後,在割草時摔傷,因無錢醫治落下了終身殘疾。大女兒也因謝太春的事受影響,「沒有臉再到學校讀書」。僅讀完小學,就失學了……
據當地村民證實,謝文乾和謝太春有個人恩怨,他曾懷疑謝太春與他的嫂子關係曖昧。一直想「弄」謝太春,當他從山洞裡發現死者謝小花的屍體後,他對死者的二爺謝世印說,這是謝太春干的,他還說他親眼看到謝太春弄死謝小花。然後,謝文華、謝世印、蔣興平向派出所報案……
目前,謝太春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從事發到現在,時間已過去了十年多,謝太春整天奔波在安岳、資陽、成都……他要為自己失去的牙齒和殘疾的指頭討一個說法,他不知道他的這種維權路還有多長?
四川省經濟幹部管理學院法學教授、知名法學專家周德先認為:謝太春在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被錯誤拘留,刑訊逼供,其人身受到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金,殘疾賠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金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