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8-05 23:46:57作者:劉曉波
一、中共立法的自打耳光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2004年中共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國家保護和尊重人權」正式寫入根本大法。
然而,中共政權的人治本質並沒有任何改變。如果說,在毛澤東極權時代,絕對獨裁者玩弄的是無法無天,那麼,改革以來的後毛時代,寡頭獨裁玩弄的就是「惡法治國」。改革以來的歷屆中共政權所強調的依法治國,不過是把法律變成實現獨裁意志、牟取權貴利益和鎮壓民間權益的工具。特別是在控制言論和壓制新聞自由方面,中共政權可謂是「惡法」跌出。
所以,只要寡頭獨裁集團認為有必要,就不惜自打耳光,公然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相關條款,背棄「保障和尊重人權」的憲法承諾,制定出踐踏人權的惡法。比如,1989年10月31日中共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質上是「不准遊行示威法」;中共《刑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實質上就是「文字獄」的別名。兩項子法都是對母法的公然違背。現在,胡溫政權又準備出臺打壓新聞自由的違憲法律。
中共新華社2006年6月25日報導說:中國政府起草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已經送交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該草案針對突發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規定了突發事件中政府、媒體和公眾的權責。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第57條為新聞媒體設置了「高壓線」,對突發事件中媒體行為作出懲罰性規定:凡是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導虛假情況的新聞媒體,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人民幣。這些限制和懲罰,不僅適用於中國媒體,也是用於境外媒體。
無論是按照聯合國關於人權保障國際公約,還是按照中國《憲法》,國人的知情權和言論權與新聞媒體的報導權和採訪權都必須得到尊重和保障。然而,該法案第57條卻是對上述權利的公開踐踏。所以,資深法學家江平先生指出:突發事件新聞管制嚴重違憲。(見《新快報網路版》2006-07-17 16:21:59)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和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教授也指出:第57條侵犯民眾知情權並涉嫌違憲。就連參與該法案起草的清華大學教授於安在《財經》雜誌接受採訪時,既對第57條寫入草案表示吃驚,也明確指出有違憲之嫌。他說:「我不知道怎麼加進這一條的。專家討論的時候是沒有這一條的。」他還指出:新聞權屬於人們的言論自由,這是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在什麼樣情況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對待。「草案」中提到「違反規定」要受到處罰,但這個「規定」由誰來作出?「規定」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含混不清,就會給限制言論自由者提供機會,最終受損的是老百姓的知情權。(《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突發爭議」》,《財經》2006年6月28日)
二 公然踐踏新聞言論自由和危及社會公益的惡法
首先,新聞自由是現代文明的核心原則之一,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壟斷、管制、剝奪媒體的自由。所以,1,媒體必須是獨立的,其職業道德和公信力不是來自政府的授予,而是來信息市場的自由競爭和廣大受眾的評價的授予,爭奪受眾是媒體生存的根本。一個新聞媒體的發行量、公信力和權威,都要在市場中由讀者來檢驗,如果經常發布不準確的信息或撒謊,公信力自然就會下降,逐漸被市場所淘汰,根本就用不著政府管治。2,新聞,不僅要準確,也要及時,講究時效是新聞的重要特性,準確及時的報導是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也是信息市場競爭的客觀要求,甚至就是新聞媒體賴以存亡的生命線。3,「突發事件」恰恰是最具時效性的新聞,媒體能否在第一時間向社會提供突發事件的準確信息,不僅關係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責任問題,也關係到媒體在市場上生存發展的競爭力問題。
然而,一個沒有自由的信息市場和新聞自由體制的社會,必然是政府壟斷、弊端橫行、黑箱作業的社會。只有在這樣的喉舌國家,媒體才會靠天天說空話、套話和謊話來生存,才會失去對突發事件的新聞敏感。
其次,新聞媒體是公共信息的載體,因而必然是社會公器。媒體必須服務於社會公益和廣大授眾:1,公眾有權利要求媒體提供及時、準確的公共信息,媒體也必須向社會公眾提供及時、準確的公共信息;2,作為社會公器的媒體發揮著揭露醜聞和監督政府的輿論監督作用,也發揮著對人權案件的輿論救濟作用,故有「無冕之王」和「第四權力」之稱。
只有在媒體獨立和新聞自由的環境下,媒體上述功能才能發揮。如果政府對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設置諸多的清規戒律,既侵害了公眾的知情權和新聞自由,又扼殺了媒體的監督和救濟的社會功效,使社會醜聞和政府濫權逍遙於公共輿論之外。
第三,從維護社會公益和突發危機處理的角度講,公共突發事件與公眾利益、社會穩定密切相關,民眾更應該及時瞭解相關信息,媒體的反應也應該更靈敏,盡量在第一時間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換言之,媒體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及事態發展的信息」。
然而,已經提交人大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第57條,以懲罰性條款來限制媒體對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導,將非常不利於突發危機的及時高效的處理,必將造成社會公益的重大損失,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2003年的SARS疫情和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危機,之所以造成全國性乃至世界性危機,造成社會性恐慌和重大生命財產的損失,癥結既在於中共官權的隱瞞甚至欺騙,更在於中國媒體在新聞管制下的無奈沉默。現在,屢屢隱瞞重大公共危機信息的中共官權,非但不吸取以往的教訓,反而為確保獨裁政權的穩定和黑箱制度的暢通而制定惡法,以便懲罰那些敢於揭露黑箱操作的媒體和新聞人,就是以立法來製造恐怖氣氛,使新聞媒體處在動輒得咎的威懾之下,既癱瘓了媒體的信息發布權和新聞監督權,又加強了官權對信息的收集和發布的壟斷,讓掌控突發事件應對的各級政府成為唯一仲裁者。
三 制定惡法的宗旨
中共現政權之所以寧願自打耳光,也要制定這項惡法,既源於中共政權敵視新聞自由的獨裁本質,也來自胡溫政權在政治上的虛弱,害怕媒體的出格給當局「添亂」,更害怕媒體變成獨立於官權的「第四權力」。
因為,在當下中國,一方面,新聞自由意識普遍覺醒,開明媒體越來越不甘於「喉舌」地位,優秀新聞人也越來越不馴服,出格的媒體不斷增加,優秀新聞人對官權打壓的反抗時有所聞,有些反抗在國內外輿論的關注下,變成備受矚目的公共事件,令在國際上頻作「人權秀」的中共政權顏面掃地。另一方面,面對見縫插針的新聞覺醒,幾十年一貫制的中宣部管制方式已經越來越力不從心和漏洞百出,威懾效力的大面積失靈,窮於應對的現狀使現政權不得不加強管制。
於是,便有了從中宣部禁令到人大立法的升級。傳統的中宣部內部禁令及其個案整肅對媒體的打壓再凶狠,也不能與人大立法相比。因為,禁令主要依靠黑箱操作,特別是在突發事件的應對中,其反應是滯後的,其威懾力是局部的、短期的;而立法對媒體的打壓完全公開化了,具有預先防範的功能,其威懾力是全局性的、普遍性的、長期性的。
現政權出臺惡法的核心宗旨有三:
首先,在突發公共事件、特別是底層群體維權事件越來越多的當下中國,維護獨裁統治及其權貴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將不利於官權的信息扼死搖籃中。所以,在傳統管制手段不斷失效的情況下,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加強管制。所以,胡溫上臺僅三年,除了這項《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之外,中央及其地方當局還制定一系列嚴控媒體和網路的法律法規。
2005年6月10日發布了《公眾舉報違法和不良信息獎勵辦法》,為網際網路領域的告密提供法律的保障和鼓勵;
2005年9月25日發布了《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所有網站設立了政府審批和統一新聞來源的兩大高壓線。
2006年4月12日發布了《關於重申電視國際新聞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各級電視臺播出的國際新聞必須統一使用由中央電視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提供的電視國際新聞,嚴禁擅自使用從境外衛星電視收錄或從其他渠道獲得的國際新聞素材製作、播出廣播電視國際新聞節目和國際時事政治專題節目,不得將境外衛星電視圖像配以新華社文字稿進行播出;
2006年7月12日印發關於《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的通知,為了嚴控涉及「重大選題」的音像製品在國內發行。通知要求今後凡是涉及文革等重大選題的音像製品的出版引進必須首先在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沒有備案的將一律停止發行,並封存收回。
其他限制性法規還有:網路ID和新聞報導的實名制,不允許新聞媒體進行異地監督,批評性報導要經過被批評者審查……等等。
更有甚者,2006年7月8日,重慶市公安局出臺網路惡法《關於加強國際聯網備案管理的通告》,居然作出明顯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規定:個人在家上網也要在公安局備案,拒不執行者,輕則將被警告,重則將被停機半年。
其次,遏制新聞界自發追求新聞自由的勢頭。眾所周知,上世紀八十年代,黨內開明派和優秀新聞人密切合作,準備起草一部新聞法,旨在保障新聞自由——媒體的報導權、記者的採訪權和民眾的知情權。儘管,這種努力因六四而夭折,但媒體人爭取新聞自由的努力一直沒有停止。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大陸媒體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也在新聞良知的推動下,逐漸走上爭取獨立化、職業化、民間化之路,以打擦邊球的方式拓展獨立的言論空間。
然而,胡溫政權非但沒有放鬆對媒體的操控,反而不斷地勒緊套在媒體上的韁繩,加強了對開明媒體和優秀新聞人的打壓,從「南都案」到「冰點事件」,一張張開明報紙和一個個優秀新聞人遭到整肅;從頻繁的中宣部內部禁令到新聞出版署的公開法規,大陸媒體打擦邊球的空間越來越小。現在,由個案整肅和內部禁令上升到人大立法層次,特別是面對突發公共事件之時,非經官權批准媒體便不能報導,擅自報導就要受到懲罰,意在用法律緊箍咒來箍死媒體。
第三,該項法律之邪惡,不僅要堵死國內媒體,而且要限制外國媒體對中國公共危機的獨立報導,以便盡量杜絕官權封鎖的敏感信息出現在國際輿論中。近些年,隨著中國開放度的不斷擴展,進駐中國的海外媒體也越來越多,海外媒體對中國問題的批評性報導也越來越多,特別是對國內媒體無法報導的敏感性公共事件的大量報導和評論,不斷地觸動中共政權及其新聞管制的最敏感神經;外國媒體對此起彼伏的底層維權事件的報導,通過網際網路由境外向境內的傳播,形成海內外輿論的聯合壓力,當然最令中共政權反感。
比如,SARS危機期間,蔣彥永先生揭露疫情的公開信被國內媒體封殺,無奈之下,他只能轉投境外媒體,由美國《時代週刊》發出率先,從而在國內外引起巨大反響,迫使胡溫政權不得不調整抗薩政策。再如,被官方嚴密封鎖的底層維權事件,如太石村事件、汕尾東洲血案、臨沂暴力計生事件等,如果沒有外國媒體的大量跟蹤報導,不可能在國際上產生巨大影響。
以前,中共政權對境外媒體只能進行一些政策性、個案性的不公開限制,比如,限制外國記者對敏感的地區、事件和人物的採訪,時而以泄密罪來抓捕記者,從而對外國媒體起到一定的威懾效力。但還拿不出更好的辦法來管制外國媒體。現在,中共出臺了這一法律,就是為了可以公開地名正言順地打壓海外媒體報導的空間。
三 中共新聞體制的大倒退
在自由國家,任何公共信息都理應為全社會所分享。特別是當突發危機降臨之際,危機信息發布直接關係到公眾安危、社會穩定和應對危機的社會動員等重大公益,握有公權力的政府和提供公共信息的媒體,必須向社會提供準確、充分、有效的信息,因為它是保障公共安全、維持社會穩定和進行社會動員的必要前提。如若政府或媒體有意隱瞞並欺騙公眾,就不僅是失職瀆職,而且是嚴重的犯罪,不僅要遭到公眾的唾棄和輿論的譴責,而且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而在中國,古代的家天下帝制時代就有「民可以使其由之,不可使其知之」獨裁古訓,如今的黨天下獨裁則把隱瞞和壟斷信息的黑箱制度發展到極端。以至於,黨權至上體制對各級政府及其官員的首要職業要求,不是向公眾說真話的政治誠信,而是要練就欺騙公眾的隱瞞及撒謊的技巧,中共新聞發言人必定要練就公然說謊不臉紅的厚黑本領,而誠實的官員必定被謊言制度所淘汰。前不久,以敢講真話著稱的教育部副部長張保慶辭職,就是官場逆淘汰的最新受害者。
凡獨裁必狂妄,也必然自以為「偉光正」,為維護黨權及其官員的「偉光正形象」,也就必黑箱必謊言。一旦遇到重大災害或危機,無論是局部災難還是全局災難,也無論是礦難、食物中毒還是爆炸、流行病,中共官員們,上至中央大員下至七品芝麻官,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社會公益和民眾福祉,而是維護黨權及其代理人的偉光正形象,是確保官員個人的烏紗帽,是相關集團利益可能付出的巨額賠償。
所以,凡是有突發事件或公共危機出現,相關官員在第一時間的應急反應,大都是習慣地隱瞞或撒謊。獨裁製度又給予了他們處理公共信息的壟斷權,使他們有能力對社會進行隱瞞和欺騙。所以,在重大公共危機上的處理上,中共官員的第一選擇必定是隱瞞和欺騙,而在這背後是敵視民意和輕視民生的野蠻。只要能夠隱瞞住危機和矇騙住公眾,官員們就完全可以不管民意的訴求、社會的不滿和民生的安危。直到危機信息通過其他渠道的傳播在社會上造成流言滿天飛和大面積恐慌,甚至已經造成嚴重的生命財產的損失之後,官權才會為了保證政權穩定而被迫地為公眾提供有限的相關信息。
2003年,年輕大學生孫志剛被打死在廣州市收容所內,引發出全國性的維權浪潮,剛剛上臺的胡溫政權順應民意,果斷地廢除了一項厲行幾十年的惡法——收容遣送制度。同時,由於政權隱瞞而導致SARS危機氾濫,多虧老醫生蔣彥永勇敢地揭開真相,引發海內外輿論大潮,迫使胡溫政權改變抗薩政策,大陸媒體也享受到一段相對寬鬆的時期。
然而,通過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和領導抗薩運動,胡溫政權贏得了「新政」的美譽,隨著民意支持的增加和權力的鞏固,所謂的「新政」急遽倒退為「舊政」,其突出的表現就是逐漸收緊輿論空間,從對開明媒體的嚴厲整肅到大面積查封民間網站,從網路實名制到新聞報導實名制,致使傳統媒體噤若寒蟬,網際網路一片凋零。現在,胡溫政權對新聞自由的打壓再上台階,由個案整肅、內部禁令上升到人大立法層次,不僅標誌著胡溫政權打壓媒體的再上台階,也標誌著改革開放以來中共歷屆政權在新聞管制上的最大倒退。如果這項法律真的被人大通過,將將把本來就日益萎縮的新聞空間逼入死地,也必然使中國本來就日趨惡劣的人權狀態雪上加霜。
近年來,中國的崛起被自由國家視為「威脅」,因為一個獨裁大國的經濟及軍事崛起,不可能讓自由世界放心,不要說獨裁國家可以很容易集中傾國之力來實現獨裁者的擴張野心,就是其黑箱操作所造成的公共災難危機向世界的蔓延,和平崛起承諾就很難服人,也足以讓世界有理由不信任中國。如果說,SARS危機蔓延和松花江水污染危機的擴散,還僅僅是用個案的方式向世界昭示了獨裁崛起給世界帶來的威脅,那麼,《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這一惡法的出臺,就是用制度倒退方式向世界展示了中共現政權對主流文明的頑固抗拒。
這項惡法草案一出,國際輿論嘩然,主流媒體紛紛發文予以批評,國際人權組織也發出譴責之聲,即便在輿論環境惡劣的大陸,《南方都市報》和《財經》雜誌也公開置疑這個草案,一些專家、學者和教授也公開批評第57條。也就是說,當今世界,自由化民主化已經變成不可阻攔的世界大勢,對風雨飄搖的獨裁製度形成巨大的外來壓力。當今中國,新聞人早已不再是一群愚昧而馴順的羔羊,新聞自由意識空前覺醒,反抗媒體管制的呼聲不絕於耳,正如美國《洛杉磯時報》7月9日的社論《剛發生──以下新聞被封鎖》所言:「在中國,言論自由的精靈已經從久睡中的瓶裡跳出,中共的領導者應該看到,已經無法再讓它回到瓶裡去了!」
所以,無論中共多麼想把中國建成一座「信息監獄」,但獨裁大廈的底座已經出現難以修補的裂痕,整棟建築也出現越來越大的漏洞,特別是有了網際網路之後,信息監獄的漏洞百出已經無法避免,言論管制越來越變得力不從心,管制效力也越來越弱化,即便想通過用惡法來修復,也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2004年中共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國家保護和尊重人權」正式寫入根本大法。
然而,中共政權的人治本質並沒有任何改變。如果說,在毛澤東極權時代,絕對獨裁者玩弄的是無法無天,那麼,改革以來的後毛時代,寡頭獨裁玩弄的就是「惡法治國」。改革以來的歷屆中共政權所強調的依法治國,不過是把法律變成實現獨裁意志、牟取權貴利益和鎮壓民間權益的工具。特別是在控制言論和壓制新聞自由方面,中共政權可謂是「惡法」跌出。
所以,只要寡頭獨裁集團認為有必要,就不惜自打耳光,公然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相關條款,背棄「保障和尊重人權」的憲法承諾,制定出踐踏人權的惡法。比如,1989年10月31日中共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質上是「不准遊行示威法」;中共《刑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實質上就是「文字獄」的別名。兩項子法都是對母法的公然違背。現在,胡溫政權又準備出臺打壓新聞自由的違憲法律。
中共新華社2006年6月25日報導說:中國政府起草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已經送交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該草案針對突發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規定了突發事件中政府、媒體和公眾的權責。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第57條為新聞媒體設置了「高壓線」,對突發事件中媒體行為作出懲罰性規定:凡是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導虛假情況的新聞媒體,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人民幣。這些限制和懲罰,不僅適用於中國媒體,也是用於境外媒體。
無論是按照聯合國關於人權保障國際公約,還是按照中國《憲法》,國人的知情權和言論權與新聞媒體的報導權和採訪權都必須得到尊重和保障。然而,該法案第57條卻是對上述權利的公開踐踏。所以,資深法學家江平先生指出:突發事件新聞管制嚴重違憲。(見《新快報網路版》2006-07-17 16:21:59)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和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教授也指出:第57條侵犯民眾知情權並涉嫌違憲。就連參與該法案起草的清華大學教授於安在《財經》雜誌接受採訪時,既對第57條寫入草案表示吃驚,也明確指出有違憲之嫌。他說:「我不知道怎麼加進這一條的。專家討論的時候是沒有這一條的。」他還指出:新聞權屬於人們的言論自由,這是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在什麼樣情況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對待。「草案」中提到「違反規定」要受到處罰,但這個「規定」由誰來作出?「規定」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含混不清,就會給限制言論自由者提供機會,最終受損的是老百姓的知情權。(《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突發爭議」》,《財經》2006年6月28日)
二 公然踐踏新聞言論自由和危及社會公益的惡法
首先,新聞自由是現代文明的核心原則之一,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壟斷、管制、剝奪媒體的自由。所以,1,媒體必須是獨立的,其職業道德和公信力不是來自政府的授予,而是來信息市場的自由競爭和廣大受眾的評價的授予,爭奪受眾是媒體生存的根本。一個新聞媒體的發行量、公信力和權威,都要在市場中由讀者來檢驗,如果經常發布不準確的信息或撒謊,公信力自然就會下降,逐漸被市場所淘汰,根本就用不著政府管治。2,新聞,不僅要準確,也要及時,講究時效是新聞的重要特性,準確及時的報導是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也是信息市場競爭的客觀要求,甚至就是新聞媒體賴以存亡的生命線。3,「突發事件」恰恰是最具時效性的新聞,媒體能否在第一時間向社會提供突發事件的準確信息,不僅關係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責任問題,也關係到媒體在市場上生存發展的競爭力問題。
然而,一個沒有自由的信息市場和新聞自由體制的社會,必然是政府壟斷、弊端橫行、黑箱作業的社會。只有在這樣的喉舌國家,媒體才會靠天天說空話、套話和謊話來生存,才會失去對突發事件的新聞敏感。
其次,新聞媒體是公共信息的載體,因而必然是社會公器。媒體必須服務於社會公益和廣大授眾:1,公眾有權利要求媒體提供及時、準確的公共信息,媒體也必須向社會公眾提供及時、準確的公共信息;2,作為社會公器的媒體發揮著揭露醜聞和監督政府的輿論監督作用,也發揮著對人權案件的輿論救濟作用,故有「無冕之王」和「第四權力」之稱。
只有在媒體獨立和新聞自由的環境下,媒體上述功能才能發揮。如果政府對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設置諸多的清規戒律,既侵害了公眾的知情權和新聞自由,又扼殺了媒體的監督和救濟的社會功效,使社會醜聞和政府濫權逍遙於公共輿論之外。
第三,從維護社會公益和突發危機處理的角度講,公共突發事件與公眾利益、社會穩定密切相關,民眾更應該及時瞭解相關信息,媒體的反應也應該更靈敏,盡量在第一時間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換言之,媒體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及事態發展的信息」。
然而,已經提交人大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第57條,以懲罰性條款來限制媒體對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導,將非常不利於突發危機的及時高效的處理,必將造成社會公益的重大損失,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2003年的SARS疫情和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危機,之所以造成全國性乃至世界性危機,造成社會性恐慌和重大生命財產的損失,癥結既在於中共官權的隱瞞甚至欺騙,更在於中國媒體在新聞管制下的無奈沉默。現在,屢屢隱瞞重大公共危機信息的中共官權,非但不吸取以往的教訓,反而為確保獨裁政權的穩定和黑箱制度的暢通而制定惡法,以便懲罰那些敢於揭露黑箱操作的媒體和新聞人,就是以立法來製造恐怖氣氛,使新聞媒體處在動輒得咎的威懾之下,既癱瘓了媒體的信息發布權和新聞監督權,又加強了官權對信息的收集和發布的壟斷,讓掌控突發事件應對的各級政府成為唯一仲裁者。
三 制定惡法的宗旨
中共現政權之所以寧願自打耳光,也要制定這項惡法,既源於中共政權敵視新聞自由的獨裁本質,也來自胡溫政權在政治上的虛弱,害怕媒體的出格給當局「添亂」,更害怕媒體變成獨立於官權的「第四權力」。
因為,在當下中國,一方面,新聞自由意識普遍覺醒,開明媒體越來越不甘於「喉舌」地位,優秀新聞人也越來越不馴服,出格的媒體不斷增加,優秀新聞人對官權打壓的反抗時有所聞,有些反抗在國內外輿論的關注下,變成備受矚目的公共事件,令在國際上頻作「人權秀」的中共政權顏面掃地。另一方面,面對見縫插針的新聞覺醒,幾十年一貫制的中宣部管制方式已經越來越力不從心和漏洞百出,威懾效力的大面積失靈,窮於應對的現狀使現政權不得不加強管制。
於是,便有了從中宣部禁令到人大立法的升級。傳統的中宣部內部禁令及其個案整肅對媒體的打壓再凶狠,也不能與人大立法相比。因為,禁令主要依靠黑箱操作,特別是在突發事件的應對中,其反應是滯後的,其威懾力是局部的、短期的;而立法對媒體的打壓完全公開化了,具有預先防範的功能,其威懾力是全局性的、普遍性的、長期性的。
現政權出臺惡法的核心宗旨有三:
首先,在突發公共事件、特別是底層群體維權事件越來越多的當下中國,維護獨裁統治及其權貴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將不利於官權的信息扼死搖籃中。所以,在傳統管制手段不斷失效的情況下,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加強管制。所以,胡溫上臺僅三年,除了這項《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之外,中央及其地方當局還制定一系列嚴控媒體和網路的法律法規。
2005年6月10日發布了《公眾舉報違法和不良信息獎勵辦法》,為網際網路領域的告密提供法律的保障和鼓勵;
2005年9月25日發布了《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所有網站設立了政府審批和統一新聞來源的兩大高壓線。
2006年4月12日發布了《關於重申電視國際新聞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各級電視臺播出的國際新聞必須統一使用由中央電視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提供的電視國際新聞,嚴禁擅自使用從境外衛星電視收錄或從其他渠道獲得的國際新聞素材製作、播出廣播電視國際新聞節目和國際時事政治專題節目,不得將境外衛星電視圖像配以新華社文字稿進行播出;
2006年7月12日印發關於《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的通知,為了嚴控涉及「重大選題」的音像製品在國內發行。通知要求今後凡是涉及文革等重大選題的音像製品的出版引進必須首先在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沒有備案的將一律停止發行,並封存收回。
其他限制性法規還有:網路ID和新聞報導的實名制,不允許新聞媒體進行異地監督,批評性報導要經過被批評者審查……等等。
更有甚者,2006年7月8日,重慶市公安局出臺網路惡法《關於加強國際聯網備案管理的通告》,居然作出明顯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規定:個人在家上網也要在公安局備案,拒不執行者,輕則將被警告,重則將被停機半年。
其次,遏制新聞界自發追求新聞自由的勢頭。眾所周知,上世紀八十年代,黨內開明派和優秀新聞人密切合作,準備起草一部新聞法,旨在保障新聞自由——媒體的報導權、記者的採訪權和民眾的知情權。儘管,這種努力因六四而夭折,但媒體人爭取新聞自由的努力一直沒有停止。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大陸媒體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也在新聞良知的推動下,逐漸走上爭取獨立化、職業化、民間化之路,以打擦邊球的方式拓展獨立的言論空間。
然而,胡溫政權非但沒有放鬆對媒體的操控,反而不斷地勒緊套在媒體上的韁繩,加強了對開明媒體和優秀新聞人的打壓,從「南都案」到「冰點事件」,一張張開明報紙和一個個優秀新聞人遭到整肅;從頻繁的中宣部內部禁令到新聞出版署的公開法規,大陸媒體打擦邊球的空間越來越小。現在,由個案整肅和內部禁令上升到人大立法層次,特別是面對突發公共事件之時,非經官權批准媒體便不能報導,擅自報導就要受到懲罰,意在用法律緊箍咒來箍死媒體。
第三,該項法律之邪惡,不僅要堵死國內媒體,而且要限制外國媒體對中國公共危機的獨立報導,以便盡量杜絕官權封鎖的敏感信息出現在國際輿論中。近些年,隨著中國開放度的不斷擴展,進駐中國的海外媒體也越來越多,海外媒體對中國問題的批評性報導也越來越多,特別是對國內媒體無法報導的敏感性公共事件的大量報導和評論,不斷地觸動中共政權及其新聞管制的最敏感神經;外國媒體對此起彼伏的底層維權事件的報導,通過網際網路由境外向境內的傳播,形成海內外輿論的聯合壓力,當然最令中共政權反感。
比如,SARS危機期間,蔣彥永先生揭露疫情的公開信被國內媒體封殺,無奈之下,他只能轉投境外媒體,由美國《時代週刊》發出率先,從而在國內外引起巨大反響,迫使胡溫政權不得不調整抗薩政策。再如,被官方嚴密封鎖的底層維權事件,如太石村事件、汕尾東洲血案、臨沂暴力計生事件等,如果沒有外國媒體的大量跟蹤報導,不可能在國際上產生巨大影響。
以前,中共政權對境外媒體只能進行一些政策性、個案性的不公開限制,比如,限制外國記者對敏感的地區、事件和人物的採訪,時而以泄密罪來抓捕記者,從而對外國媒體起到一定的威懾效力。但還拿不出更好的辦法來管制外國媒體。現在,中共出臺了這一法律,就是為了可以公開地名正言順地打壓海外媒體報導的空間。
三 中共新聞體制的大倒退
在自由國家,任何公共信息都理應為全社會所分享。特別是當突發危機降臨之際,危機信息發布直接關係到公眾安危、社會穩定和應對危機的社會動員等重大公益,握有公權力的政府和提供公共信息的媒體,必須向社會提供準確、充分、有效的信息,因為它是保障公共安全、維持社會穩定和進行社會動員的必要前提。如若政府或媒體有意隱瞞並欺騙公眾,就不僅是失職瀆職,而且是嚴重的犯罪,不僅要遭到公眾的唾棄和輿論的譴責,而且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而在中國,古代的家天下帝制時代就有「民可以使其由之,不可使其知之」獨裁古訓,如今的黨天下獨裁則把隱瞞和壟斷信息的黑箱制度發展到極端。以至於,黨權至上體制對各級政府及其官員的首要職業要求,不是向公眾說真話的政治誠信,而是要練就欺騙公眾的隱瞞及撒謊的技巧,中共新聞發言人必定要練就公然說謊不臉紅的厚黑本領,而誠實的官員必定被謊言制度所淘汰。前不久,以敢講真話著稱的教育部副部長張保慶辭職,就是官場逆淘汰的最新受害者。
凡獨裁必狂妄,也必然自以為「偉光正」,為維護黨權及其官員的「偉光正形象」,也就必黑箱必謊言。一旦遇到重大災害或危機,無論是局部災難還是全局災難,也無論是礦難、食物中毒還是爆炸、流行病,中共官員們,上至中央大員下至七品芝麻官,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社會公益和民眾福祉,而是維護黨權及其代理人的偉光正形象,是確保官員個人的烏紗帽,是相關集團利益可能付出的巨額賠償。
所以,凡是有突發事件或公共危機出現,相關官員在第一時間的應急反應,大都是習慣地隱瞞或撒謊。獨裁製度又給予了他們處理公共信息的壟斷權,使他們有能力對社會進行隱瞞和欺騙。所以,在重大公共危機上的處理上,中共官員的第一選擇必定是隱瞞和欺騙,而在這背後是敵視民意和輕視民生的野蠻。只要能夠隱瞞住危機和矇騙住公眾,官員們就完全可以不管民意的訴求、社會的不滿和民生的安危。直到危機信息通過其他渠道的傳播在社會上造成流言滿天飛和大面積恐慌,甚至已經造成嚴重的生命財產的損失之後,官權才會為了保證政權穩定而被迫地為公眾提供有限的相關信息。
2003年,年輕大學生孫志剛被打死在廣州市收容所內,引發出全國性的維權浪潮,剛剛上臺的胡溫政權順應民意,果斷地廢除了一項厲行幾十年的惡法——收容遣送制度。同時,由於政權隱瞞而導致SARS危機氾濫,多虧老醫生蔣彥永勇敢地揭開真相,引發海內外輿論大潮,迫使胡溫政權改變抗薩政策,大陸媒體也享受到一段相對寬鬆的時期。
然而,通過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和領導抗薩運動,胡溫政權贏得了「新政」的美譽,隨著民意支持的增加和權力的鞏固,所謂的「新政」急遽倒退為「舊政」,其突出的表現就是逐漸收緊輿論空間,從對開明媒體的嚴厲整肅到大面積查封民間網站,從網路實名制到新聞報導實名制,致使傳統媒體噤若寒蟬,網際網路一片凋零。現在,胡溫政權對新聞自由的打壓再上台階,由個案整肅、內部禁令上升到人大立法層次,不僅標誌著胡溫政權打壓媒體的再上台階,也標誌著改革開放以來中共歷屆政權在新聞管制上的最大倒退。如果這項法律真的被人大通過,將將把本來就日益萎縮的新聞空間逼入死地,也必然使中國本來就日趨惡劣的人權狀態雪上加霜。
近年來,中國的崛起被自由國家視為「威脅」,因為一個獨裁大國的經濟及軍事崛起,不可能讓自由世界放心,不要說獨裁國家可以很容易集中傾國之力來實現獨裁者的擴張野心,就是其黑箱操作所造成的公共災難危機向世界的蔓延,和平崛起承諾就很難服人,也足以讓世界有理由不信任中國。如果說,SARS危機蔓延和松花江水污染危機的擴散,還僅僅是用個案的方式向世界昭示了獨裁崛起給世界帶來的威脅,那麼,《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這一惡法的出臺,就是用制度倒退方式向世界展示了中共現政權對主流文明的頑固抗拒。
這項惡法草案一出,國際輿論嘩然,主流媒體紛紛發文予以批評,國際人權組織也發出譴責之聲,即便在輿論環境惡劣的大陸,《南方都市報》和《財經》雜誌也公開置疑這個草案,一些專家、學者和教授也公開批評第57條。也就是說,當今世界,自由化民主化已經變成不可阻攔的世界大勢,對風雨飄搖的獨裁製度形成巨大的外來壓力。當今中國,新聞人早已不再是一群愚昧而馴順的羔羊,新聞自由意識空前覺醒,反抗媒體管制的呼聲不絕於耳,正如美國《洛杉磯時報》7月9日的社論《剛發生──以下新聞被封鎖》所言:「在中國,言論自由的精靈已經從久睡中的瓶裡跳出,中共的領導者應該看到,已經無法再讓它回到瓶裡去了!」
所以,無論中共多麼想把中國建成一座「信息監獄」,但獨裁大廈的底座已經出現難以修補的裂痕,整棟建築也出現越來越大的漏洞,特別是有了網際網路之後,信息監獄的漏洞百出已經無法避免,言論管制越來越變得力不從心,管制效力也越來越弱化,即便想通過用惡法來修復,也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