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細節上的情理交融
到美國以後,我有意多次參加了我的朋友Muhaisen律師所辦的幾起案件的庭審旁聽。在審理過程中,讓我耳目一新的東西太多了,其中印象最深的莫過於陪審團審判。
「法不外乎情理」,這是指立法內容而言的,不過,我認為在美國的刑事訴訟中,程序上的細節更能體現這一點。
一、把握陪審員的心理感受很重要
我注意到,此案的13名陪審員中(有一人是作為候補人員參加的),有9人是年齡較大的白人婦女,最小的一名在法庭不斷向其他陪審員遞條子的女性,我把他叫做「活躍份子」,也有40 多歲,另外還有一名黑人年長男性,三名年長的白人男性,年齡最小的也有40歲以上。
對此,我在法庭上是迷惑的:為什麼要選擇這樣一個結構的人作為陪審團成員呢?特別是在陪審池(jury pool)的70 人中,為什麼反而要排除年齡小的人以及黑人呢?此案的被告人是一位黑人中年男性,同種族之間不是更容易產生同情嗎?其中到底有什麼原因呢?
後來,我把這一連串的問題拋給了被告人律師Muhaisen,他告訴我,這是他特意這樣選擇的,因為此案被害人指控的是:在她醉酒時,隱約的感覺到被告人向他的內褲伸進了4個手指,但因為睡著了沒有反抗。而辯護的意見是:這是15歲女孩因為過度緊張產生的幼覺,指控的事實實際上沒有發生。他說他也真的相信小女孩只是幼覺而已。
而要在辯護中取勝,必須要儘可能選擇在身體和性方面有過經驗、對性比較敏感的女性:而白人、年長的女性則能夠對這些問題有敏銳的理解,可以理解任何人如果遇到4個指頭伸進內褲必會驚醒。而年長的白人男性,則比較容易在這個只有女性才更有發言權的問題上尊重女士們的意見,至於那位黑人男性,則長得像一個沒有主見的形象,他不太會堅持自己的異見。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那位「活躍份子」是一位律師(直到幾年前才允許律師擔任陪審員),有天然的「有利被告」的傾向,從形象上來看,也比其他人有說服人的能力,事後的交談中她說:有三個人最初並不同意無罪,但是她說服了他們,因為只有一致認為無罪或者有罪才能形成有效裁判,否則,案件要重新組成陪審團審理,這種重審沒有次數上的限制。
在庭審過程中,始終有一位手中拿著一個花名冊的工作人員在法庭旁聽席上,她是陪審員管理員,注意陪審員是否就是「正身」。
二、陪審員在法庭上睡著了怎麼辦
一個小案件,在中國大約3小時可以解決,但是在美國花了4天的時間。不過,雖然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有要求陪審團審理的權利,但實際上92%的案件通過辯訴交易解決,平均花的時間只有20幾分鐘,這也是美國能夠有足夠的司法資源解決刑事案件的原因。關於辯訴交易,我也旁聽了幾個案件,將在另外的文章中涉及。
庭審中,檢察官和律師分別準備了幾百個問題來問每一個證人,陪審團的成員也覺得疲倦不堪。在庭審的最後一天,其中有一位50歲左右,長得約有180斤的胖子女性在法庭上睡著了。
我給律師遞了一個條子,「Wake her up?」,律師回過頭來輕輕對我說No」。庭上,從主持法官到其他所有的人都盯了一下這位陪審員,但都還是繼續著自己的事情,沒有人企圖叫醒她。約20分鐘後,她醒了,扶了扶眼鏡,繼續聽審。不叫醒她是對法官權威的尊重。
我在中國給學生講刑事訴訟法的時候也問過同學這樣一個問題:法官在庭上睡著了怎麼辦?答案是,你不能把他叫醒,只能事後作為推翻審判的理由。在美國這種情況怎麼處理呢?我也問了Muhaisen,他的回答是這樣的:也不能把他叫醒。
在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中,對此處理的辦法是:在最後裁決時,向主持法官提出,對此人進行排除(remove),我前面已經提到,陪審團中有一個候補陪審員,控辯雙方可以提出替補意見,陪審員醉酒了、生病了也可以作同樣的處理,法官一般都會採納。但是在此案中控辯雙方都沒有提出這樣的意見,原因是:這樣會顯得你這一方對陪審員很挑剔,從而影響其他陪審員對你的印象,以至於最終影響裁判的結果,陪審團的裁判是「無理裁判」,他們的情緒是很重要的。
如果有多名陪審員有類似於睡著了的現象,控辯雙方可以因此提出審判無效的動議。
三、旁聽親屬和被告人的形象也能影響裁決的結果
我注意到,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旁聽人員一直有兩位慈祥的黑人女性,休息時不時會跑過去擁抱被告人,這兩位是被告人的母親和姨媽,60歲左右,還有一位是一位15歲左右時髦的黑人美女,那是被告人的女兒,本案中被害人的同班同學。
律師告訴我,她們一直在場旁聽,對於案件的勝訴也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原因在於,這種上有老下有小的境況,能夠引起陪審團的同情。特別是她們的形象很好,老者慈祥有教養;少者是一位少有的美女,也很有氣質。給人的感覺是,在這樣的家庭裡,不會出現「流氓」。
我至今耿耿於懷的是四川省曾經把三位20歲左右(一人21歲,兩人19歲)、只被證明有一次販毒的美女判處了死刑。不是我憐香惜玉,實在是有違人類的悲憫情懷。這如果是在美國,陪審團一定會作出不處死刑的判決。(一般情況下,量刑是專業法官的事;對於處死刑,則在事實裁判後由陪審團決定,這時陪審團有兩項裁判:實事是否成立,是否判處死刑。)
在庭上,被告人對自己的形象也特別注意,Mabry是一位年輕帥氣的中年人,但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小,在庭上不卑不亢地向庭上人員和旁聽人員打招呼,一身嶄新,黑色西裝裡面是白色的襯衣,打著一根深色領帶,回答問題也很有禮節。
當然,法官、檢察官對他也很有禮貌,初次問答時都會說:「Mabry先生,早上好(下午好)」,律師每一次見到他時還會握手和擁抱一下以示鼓勵,他知道我是律師的朋友,也主動伸手同我握手。他答完問題,提問者也會說謝謝。
總之,被告人與其他人是平等的,他沒有受到歧視。
四、法官可以在庭上向證人和控辯雙方提問
這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為了保持法官的中立立場,在英美國家,法官是不能在法庭上提問的,這被認為是當事人主義審判的一個重要特徵,記得丹寧勛爵在他的《法律的訓戒》中提到了一個「喋喋不休的法官」,就是因為問了當事人事實問題而被認為不適合做法官。大學課堂講授刑事訴訟法時也把法官在法庭上不能提問作為當事人主義一個重要內容來講。
不過在此案中,在法庭上我注意到了,陪審團面對自己面前的電視屏幕(展示視聽證據時用)和證人問答時,不停做記錄,每個人也有一個由法庭提供的很大的記錄本,而且他們還把自己的問題交給其中靠近陪審席出口的一個人。這個人把這些問題將給專業法官,然後由專業法官把這些問題念給證人和控辯雙方聽,由他們回答這些問題。
事後,我問律師朋友,「這不是與英美法的傳統做法相違背嗎?」他說這是兩年前才有的新規定。原因是,因為公設律師(在美國,從1963年起,在被告人請不起律師的情況下,政府無條件免費提供的援助律師)有些並不是特別盡責等原因,使陪審團想知道的問題關不一定在法庭上全部得到展示,所以允許法官通過這種方式提問。
看來規則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靈活多樣、與時俱進同樣在美國法院有體現。如在每一個陪審員面前放一台電視屏幕,當年程序的設計者是沒有想到的吧。對照中國對於偵查訊問過程中的錄音錄像還要搞「試點」,我覺得我們與時俱進做得還太保守。
五、警察當然應當出庭作證而且具有雙重身份
在美國的法律中,無論是《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聯邦證據規則》還是《科羅拉多法庭規則》,你找不到關於警察出庭作證的條款。但是,警察在刑事案件中要出庭作證卻是一個普遍現象。就此問題,我問律師:為什麼在法律條文中找不到警察出庭作證的規定。
他回答說:任何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不需要特別規定。這在中國是少有的:因為警察的話當然可信,不需要出庭作證。實際上此案的證人除了接受報案的警察、被告人、被害人以外,還有聽到被害人傾訴過的被害人母親、老師、同學(被告人的女兒)。傾訴對象在中國一般不會作為證人的,不過,美國陪審團審理中,證據的作用是「影響陪審員」,所以只要控方認為能夠影響陪審員的人都會上庭作證,任何證人都應當出庭作證,如果不願出庭,則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
不過在科羅拉多的法庭上,我注意到了一個特別的現象,警察在作證以前是檢察官的助手,以至於我一直認為他們兩兄弟都是檢察官,後來才知道其中有一位是警察。在不作證的時候他就在檢察官席位上幫忙。這樣,證人應當是中立的,但他同時又是控方助手,這二者是矛盾的,為此我也問了辯方律師,他當時回答了,後來還特意發郵件告訴我原因。
他在在郵件中說:在科羅拉多,法律允許檢察官在審理期間有一位諮詢證人,這個人對案件很重要,身份是矛盾的,但這是法律允許的,律師不喜歡他(In Colorado, the statutes allow the Prosecutor to have an "advising witness" with him during trial, this is someone that is important to the case. I think it is a conflict, and so do many defense attorneys, but that is what the statute allows. I do not like it.)
不過後來他又解釋,陪審團的自由心證會考慮這個因素,也就是說,如果陪審團懷疑這個矛盾的人作出了不公的證詞,他們自有考慮。
六、敗訴的檢察官滿臉通紅像一個犯錯的孩子
庭審結束了,專業法官對陪審員作出法律指導以後,陪審員去密室(jury room)進行評議和投票,我們則到離法庭不遠的一處咖啡屋等待判決的結果。
這種等待有多久呢?可能是幾小時、幾天,也可能是幾個月,這段時間,律師不能幹別的,也不能辦其他案件,隨時聽候法庭的召喚去聽裁判的結果。如果時間需要多日,那麼律師天天要到法庭去聽候裁判。按理應當在法庭等待,但是法院會靈活一點,允許律師和檢察官在附近的咖啡屋等。
這一次運氣比較好,我們在外面等了約4個小時----從下午1點到5點,5點時,接到法官的電話說,陪審團的裁決結果(verdict)出來了,我們一行忐忑不安的驅車趕往法院。
在後門出口,書記人員到法庭看了一下,看到控辯雙方都已經在法庭就座了,就告訴法官和陪審員可以入席了。陪審員坐定後,拿出一張紙將給了專業法官,法官宣讀說:陪審團投票結果是,12人一致認為,指控的事實不能成立,「not guilty」。於是,法官宣布審判結束,全體起立,目送陪審員一個個離席,法官告訴當事人到法官辦公室去辦理文書事宜。隨後法官離席。被告人與律師和家屬擁抱慶祝。
這時,我看到那位檢察官滿臉通紅,在審理休息時,他還高興地與我交流中美檢察制度的經驗,現在當我走過去向他說「good job」時,他沒有理我,這位彪形大漢,就像一個犯錯了的孩子,從法庭後門的出口恢溜溜地走了。不過他的敬業和好勝、對自己工作的忠誠,同樣讓我敬佩。
七、進出法院時的安檢並不是想像的那麼嚴格
律師和檢察官到法院時,都會帶上一大堆的案卷材料,我這位律師朋友的案卷就是用一個特製的分了幾層的、像一個小書架的行李車推進法院的,大約有50多斤吧。
因為多次進出美國的法院,我這次的膽子也大了些,不會總是擔心自己一不小心犯了「藐視法庭罪」了。所以這次我進法庭時,帶了一個照相機和一個攝像機放在包裡,在進法院時並沒有什麼障礙,因為這是允許的,安檢只是檢查是否有不安全的物品。
如果是記者,當然也不需要作特別檢查,美國的記者證由新聞單位自行制發,就像公司職員的工作證,不需要有新聞審查的國家那樣的特許。更重要的是任何人進入法庭不需要檢查證件,無論是本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
在此後的幾次出入法庭中,安檢人員已經認識我了,不再進行檢查就揮手放行。還主動打招呼問我們今天怎麼樣。最後一次出來時,當得知案件贏了的時候,也與律師擁抱祝賀。
在法院大樓裡,我為了留下資料和紀念,照了不少的照片,沒有人阻攔。被告人的母親也在庭審結束後在法庭的走廊上攝像留念。不過如果要到法庭裡面進行錄音錄像,則要當庭經過法庭批准。雖然由法官自由裁量,但一般會批准,因為申請人有權要求說明不批准的理由。律師朋友沒有讓我提出這樣的申請,理由是法院的人知道我是律師的朋友,為了避免給陪審員留下律師一方張狂隨意的印象,影響陪審團的裁決。
八、判決後陪審員可以談自己的想法和評議的情況
在邁克爾·傑克遜案件中,案件審理完畢的當天,陪審員就像明星一樣被ABC的著名主持人Jimmy Kemmel請上了這個叫「Jimmy Kemmel」的節目,這個節目每天都會請到各種各樣的明星。在著名的案件裡,陪審員也一不小心就成了名星。實際上,那個案件剛剛判決,陪審員們就開記者招待會了。
所以,在陪審團審理過程中,陪審員不能與外界接觸,但是審理完畢後,陪審員可以接受記者採訪,可以公開評議時的爭論情況,可以談自己對案件的看法。
在本案結束審理後,陪審員們還沒有來得及摘下那塊「juror」的牌子,就興奮地開始與檢察官、律師談自己的「裁判感言」了。當然,如果他高興,也可以召開記者招待會。
那位自己就是律師的陪審員與本案的律師Muhaisen談起了陪審評議的情況,她說,一開始有三個男性陪審員認為本案被告人是有罪的,不過以她為主的女性認為律師說的有道理,這個被害人應當是緊張過度的幼覺,最終說服了少數人,在短時間內形成了一致的意見。
另外, 在一些大案中,如最近的邁克爾·傑克遜案件中和1994年的O·J·辛普森案件中,為了防止陪審員與外界接觸,受到外界的影響,陪審員被採取了與外界隔離的措施,在辛普森案件長達9個月的庭審時間裏,陪審員不能看電視、報紙、上網,不能打電話,白天審案,晚上由法院送到一個專租的旅館休息,這麼長達9個月的時間不會寂寞嗎?Muhaisen說,他們內部可以交流,可以天天聊天,談論這個精彩的案件。是否採取這種隔離的措施,由法官決定。
我又問,是否隔離由法官決定,會不會出現不公平的情況,他說,「不會的,法官是可以信任的,在科羅拉多幾百年的歷史上,沒有出現過腐敗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