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11-25 03:49:44作者:陸大春
尊敬的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各位參會人員:您們好!
我叫陸大椿(原名陸大春),小學文化,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嚴打"之際,因被誣為"夜盜破壞供水管道首犯",刑訊逼供,蒙冤坐牢,被致身敗名裂,名臭全省,一無所有,無家可歸,並殃及和我不在一個鎮的母親和繼父老人的生存大事;後又實因被迫無奈而才狀告四川省蓬安縣公安局。在乞討艱難地反覆訴訟近三年,幾次險喪性命後,又實因不服過於模糊遲到的慘勝而申訴。至今又在乞討艱難地反覆申訴多年以來,又是多次險喪性命,得到的不是省高院的判決,而是省、市、縣三級黨政司法各信訪部門更為有中變無,無中生有未蓋公章的一份紅頭會議紀要!關鍵是我不願意放棄必需依法明確是盜與非盜的性質,和公安局必需依法在原侵權行為所影響的範圍內給我恢復名譽,並切實為我解決相關實際具體問題等請求。我已為此兩次進京,並又一直不斷地在向中央政治行政司法各領導人及其各部門以及各新聞單位寄材料進行申訴,一直都是石沉大海!因此,在六中全會以前,我已以與此相同的方式給六中全會寫了一封公開信,十月二十八日又給明年的兩會寫了一封公開信,今日再給明年的兩會一封公開信。在中央高度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暢通訴求的今天,我要問的問題如下:
一、全國為瞭解決上訪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每年到底開支了多少費用?其中有多少是直接用於給了上訪人解決實際具體問題?又有多少是用於解決上訪問題之名,上下各級頻繁迎來送往,相互高消費旅遊為實呢?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為什麼不能以最小的成本代價,盡最大可能地將各種問題和矛盾在第一時間化解於萌芽狀態,以達最大最好的社會效果呢?如今又到了一個深秋的冬季,不知北京" 上訪村"又有多少人會因飢寒病痛特困而難以度過這個冬季?
二、自國家新的《信訪條例》實施至今一年多以來,在原能解決問題率2‰的基礎上到底有無新的突破?國家是否應該重新考慮這一問題?
三、國家地方各級各部門對涉法申訴維權的信訪人,除了能用盡各種卑鄙下流手段加暴力之外,難道真的就別無依法理服人,解決問題的任何有效方法嗎?
四、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多年特別是自導致各種問題和矛盾焦點向中央聚集以來,都在對此深感頭痛和心煩,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又有誰認真考慮過如何預防並化解這一頭痛心煩的社會問題呢?
五、既然本屆總書記上任之初就在重視憲法精神,總理在答記者問時也說過,要模範的帶頭遵守憲法,可為何時至今日,不論是國家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中的違憲之規定,不但尚未完全予以廢除,而且新的《信訪條例》中又有一些違憲之規定?請問這到底是在模範的帶頭遵守憲法,還是在模範的帶頭違反憲法呢?
六、根據中央,部分省市,國家信訪局,最高兩院等領導多年以來的講話,既然各地方黨政行政司法等官員,違憲違法違反人性道德良知,侵害百姓利益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早已到了觸目驚心,令人髮指的嚴重地步,那麼,為何一直不能對那些肇事官員純之以法,而要置大批量的公民於極權之下的層層上訪呢?既然絕大多數的申訴上訪人,都是具有冤情或者具有一定的事實和理由,應該解決各地方部門也能夠解決,那麼,為何不採取切實有效的督辦措施,而且還要准許各地方官員進京去迫害申訴信訪人呢?
七、溫總理一再強調公民有訴求,必須走正常的法律途徑,新的《信訪條例》中也違憲的對公民有所禁止性的規定,但我不知溫總理是否知道,在現實中有很多人已經走了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正常的法律途徑,不是無人理睬,便是經各級各部門分別或者聯合反覆決而仍是難以終結的事實?如成都晚報成都電視臺報導,前不久死去的四川新都一家建築公司施工隊隊長鄭其昌,於十二年前被新都石板鎮政府拖欠了工程款 60多萬元;鄭走了十二年正常的合法途徑,找了各級各部門,同時一批民工也在找鄭要工錢,結果不但既未要回分文,也無人理睬,而且十二年後在鄭臨終前的彌留之際,有關領導們都還在強調鄭應通過合法的司法途徑解決!由此足見,這個正常的法律途徑,是多數人走得通的嗎?在此我想反問一句的是,假如要是鄭其昌欠了鎮政府特別是欠了某位鎮領導的60多萬的話,鄭在生前還能有十二年的人身自由嗎?
八、作為國家,在每出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或者政策制度之前,如不能充分考慮到出臺後的社會正負效果的話,還能算合格嗎?作為司法機關,如不能切實起到止爭化紛的職能作用,其所作出的普通判決,不具有答疑之說服力,還能算合格並具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
九、我認為地方各級各部門的領導人,都是集社會精英之精英,特別是中央委員會及其各部門的領導人,更是集國家精英之精英,如果對這一問題長期拿不出切實有效的良法的話,那麼,試問如今高舉"三個代表"的偉大旗幟,到底又代表了什麼呢?
我認為在社會轉型中,由於各種權力腐敗和各種制度陷阱以及規則缺失等,所引起的各種黨政行政違憲違法,司法不公社會不公現象頻頻出現並導致各種問題和矛盾焦點向中央聚集的社會問題,雖然都是發生在各地方基層,但責任即在歷屆中央委員會長期領導無能無方,因此,這一問題在今後的一段時期內,能否得到解決,關鍵還在於中央到底是要決心團結一切可團結的力量,還是更進一步地將更多的人推向對立面?如果是前者,就必須要在各種體制內外建立各種切實有效的監督體系,並必須認真接受民間的各種善意性的批評和建議。以此切實改變官員胡作非為,欲所欲為都是"正常工作需要",公民依憲依法據理力爭都是"違法犯罪",和各種善意性的批評和建議都是"顛覆政權"或者"擾亂秩序"的罪源,以及公民走正常的法律途徑和正常的信訪途徑維權的兩條道路,全被堵死了等等現實現象。我認為於建嶸的信訪改革建議雖然不是完全可取,但也還有積極的一面,完全可以根據新的《信訪條例》實施一年多以來的實際情況,綜合各方積極意見,並叫於建嶸再到 "上訪村"去作次新的調查,與此同時也呼籲到時能去參加兩會的各位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能為此多作一些調研,以用於到時獻言獻策,以利於下次決策的實用性和可行性。
另外,此公開信與網上已有不盡相同的原因是,在網上發布後我又作了局部小修改。因此,我向發布轉載收看我前封公開信的各網站負責人和網民深表歉意,並敬請原諒為謝!
四川蓬安鳴冤乞討致信人:陸大椿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於成都
我叫陸大椿(原名陸大春),小學文化,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嚴打"之際,因被誣為"夜盜破壞供水管道首犯",刑訊逼供,蒙冤坐牢,被致身敗名裂,名臭全省,一無所有,無家可歸,並殃及和我不在一個鎮的母親和繼父老人的生存大事;後又實因被迫無奈而才狀告四川省蓬安縣公安局。在乞討艱難地反覆訴訟近三年,幾次險喪性命後,又實因不服過於模糊遲到的慘勝而申訴。至今又在乞討艱難地反覆申訴多年以來,又是多次險喪性命,得到的不是省高院的判決,而是省、市、縣三級黨政司法各信訪部門更為有中變無,無中生有未蓋公章的一份紅頭會議紀要!關鍵是我不願意放棄必需依法明確是盜與非盜的性質,和公安局必需依法在原侵權行為所影響的範圍內給我恢復名譽,並切實為我解決相關實際具體問題等請求。我已為此兩次進京,並又一直不斷地在向中央政治行政司法各領導人及其各部門以及各新聞單位寄材料進行申訴,一直都是石沉大海!因此,在六中全會以前,我已以與此相同的方式給六中全會寫了一封公開信,十月二十八日又給明年的兩會寫了一封公開信,今日再給明年的兩會一封公開信。在中央高度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暢通訴求的今天,我要問的問題如下:
一、全國為瞭解決上訪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每年到底開支了多少費用?其中有多少是直接用於給了上訪人解決實際具體問題?又有多少是用於解決上訪問題之名,上下各級頻繁迎來送往,相互高消費旅遊為實呢?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為什麼不能以最小的成本代價,盡最大可能地將各種問題和矛盾在第一時間化解於萌芽狀態,以達最大最好的社會效果呢?如今又到了一個深秋的冬季,不知北京" 上訪村"又有多少人會因飢寒病痛特困而難以度過這個冬季?
二、自國家新的《信訪條例》實施至今一年多以來,在原能解決問題率2‰的基礎上到底有無新的突破?國家是否應該重新考慮這一問題?
三、國家地方各級各部門對涉法申訴維權的信訪人,除了能用盡各種卑鄙下流手段加暴力之外,難道真的就別無依法理服人,解決問題的任何有效方法嗎?
四、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多年特別是自導致各種問題和矛盾焦點向中央聚集以來,都在對此深感頭痛和心煩,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又有誰認真考慮過如何預防並化解這一頭痛心煩的社會問題呢?
五、既然本屆總書記上任之初就在重視憲法精神,總理在答記者問時也說過,要模範的帶頭遵守憲法,可為何時至今日,不論是國家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中的違憲之規定,不但尚未完全予以廢除,而且新的《信訪條例》中又有一些違憲之規定?請問這到底是在模範的帶頭遵守憲法,還是在模範的帶頭違反憲法呢?
六、根據中央,部分省市,國家信訪局,最高兩院等領導多年以來的講話,既然各地方黨政行政司法等官員,違憲違法違反人性道德良知,侵害百姓利益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早已到了觸目驚心,令人髮指的嚴重地步,那麼,為何一直不能對那些肇事官員純之以法,而要置大批量的公民於極權之下的層層上訪呢?既然絕大多數的申訴上訪人,都是具有冤情或者具有一定的事實和理由,應該解決各地方部門也能夠解決,那麼,為何不採取切實有效的督辦措施,而且還要准許各地方官員進京去迫害申訴信訪人呢?
七、溫總理一再強調公民有訴求,必須走正常的法律途徑,新的《信訪條例》中也違憲的對公民有所禁止性的規定,但我不知溫總理是否知道,在現實中有很多人已經走了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正常的法律途徑,不是無人理睬,便是經各級各部門分別或者聯合反覆決而仍是難以終結的事實?如成都晚報成都電視臺報導,前不久死去的四川新都一家建築公司施工隊隊長鄭其昌,於十二年前被新都石板鎮政府拖欠了工程款 60多萬元;鄭走了十二年正常的合法途徑,找了各級各部門,同時一批民工也在找鄭要工錢,結果不但既未要回分文,也無人理睬,而且十二年後在鄭臨終前的彌留之際,有關領導們都還在強調鄭應通過合法的司法途徑解決!由此足見,這個正常的法律途徑,是多數人走得通的嗎?在此我想反問一句的是,假如要是鄭其昌欠了鎮政府特別是欠了某位鎮領導的60多萬的話,鄭在生前還能有十二年的人身自由嗎?
八、作為國家,在每出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或者政策制度之前,如不能充分考慮到出臺後的社會正負效果的話,還能算合格嗎?作為司法機關,如不能切實起到止爭化紛的職能作用,其所作出的普通判決,不具有答疑之說服力,還能算合格並具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
九、我認為地方各級各部門的領導人,都是集社會精英之精英,特別是中央委員會及其各部門的領導人,更是集國家精英之精英,如果對這一問題長期拿不出切實有效的良法的話,那麼,試問如今高舉"三個代表"的偉大旗幟,到底又代表了什麼呢?
我認為在社會轉型中,由於各種權力腐敗和各種制度陷阱以及規則缺失等,所引起的各種黨政行政違憲違法,司法不公社會不公現象頻頻出現並導致各種問題和矛盾焦點向中央聚集的社會問題,雖然都是發生在各地方基層,但責任即在歷屆中央委員會長期領導無能無方,因此,這一問題在今後的一段時期內,能否得到解決,關鍵還在於中央到底是要決心團結一切可團結的力量,還是更進一步地將更多的人推向對立面?如果是前者,就必須要在各種體制內外建立各種切實有效的監督體系,並必須認真接受民間的各種善意性的批評和建議。以此切實改變官員胡作非為,欲所欲為都是"正常工作需要",公民依憲依法據理力爭都是"違法犯罪",和各種善意性的批評和建議都是"顛覆政權"或者"擾亂秩序"的罪源,以及公民走正常的法律途徑和正常的信訪途徑維權的兩條道路,全被堵死了等等現實現象。我認為於建嶸的信訪改革建議雖然不是完全可取,但也還有積極的一面,完全可以根據新的《信訪條例》實施一年多以來的實際情況,綜合各方積極意見,並叫於建嶸再到 "上訪村"去作次新的調查,與此同時也呼籲到時能去參加兩會的各位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能為此多作一些調研,以用於到時獻言獻策,以利於下次決策的實用性和可行性。
另外,此公開信與網上已有不盡相同的原因是,在網上發布後我又作了局部小修改。因此,我向發布轉載收看我前封公開信的各網站負責人和網民深表歉意,並敬請原諒為謝!
四川蓬安鳴冤乞討致信人:陸大椿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於成都